很多中國人不願意打官司,核心並不是不懂法律,而是維權的成本經常高於侵權的成本。一項權利真正有沒有價值,不只看法律條文寫了什麼,更要看普通人實現它需要付出什麼:程序越複雜、週期越長、舉證責任越重,個人承擔的律師費、時間、精力、機會成本和心理壓力就越高;而侵權方如果只需要拖延、否認、上訴,最終最壞的結果也只是把原本就該支付的錢還回去,那麼拖延本身就變成了一種低成本策略。於是制度會產生一種逆向激勵:守法的人承擔維權成本,違法的人享受資金占用和時間優勢;弱勢一方越缺錢、缺時間、缺資源,越容易被程序勸退。這說明真正值得批判的不是法律有沒有規定權利,而是制度有沒有把侵權成本、拖延成本和訴訟成本設計對稱。如果違法收益可以即時獲得,而違法代價多年以後才兌現,甚至低於侵權收益,那麼再完整的法律條文也可能在現實中被折損。一個真正有效的制度,不只是允許你起訴,而應該讓合法維權足夠低成本、讓惡意拖延足夠昂貴、讓侵權者承擔高於侵權收益的代價。判斷一個社會的法治水平,不能只看紙面上賦予了多少權利,更要看一個普通人有沒有能力、有沒有成本優勢,把這些權利真正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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