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在幣圈玩合約就是賭博?

近期,湖南省平江縣法院(以下簡稱“平江法院”)公開了8個與BKEX(幣客)虛擬貨幣交易所相關的刑事判決,引起幣圈朋友的關注。主要原因是司法機關將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合約交易認定為賭博,繼而虛擬貨幣交易所就是賭場。由此,相關的老闆、員工就涉嫌開設賭場犯罪。

這樣的認定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爭議點是什麼?作為web3律師,劉律師今天寫一篇小文分析一下。

以案說法:在幣圈玩合約就是賭博?

一、案件背景

平江法院認定在2017年7月份左右,紀某銘與雷某等人通過BKEX交易所,合作開發合約交易功能。用戶安裝“BKEX”APP或登錄其官網後,以泰達幣USDT進行充值操作,之後可以買入BTC、ETH等主流幣的合約。

用戶通過普通永續合約(最高到100倍)、瘋狂合約(125倍-1000倍)來“買入開多(看漲)”或“賣出開空(看跌)”。此外,“BKEX”交易所置有行情參考數據、強制平倉、撮合交易、平臺對賭交易和代理返傭等功能。

在“法院查明”部分顯示,由雷某組建的商務團隊發展了多層級代理和用戶,直接或通過他人發展下級代理1萬餘人,截至案發,“BKEX”平臺共有合約交易用戶27萬餘人,其中活躍用戶6萬餘人。該平臺通過在用戶提現、投注過程中收取手續費以及強制平倉、對賭獲利,累計獲得淨利潤54,797,677 USDT(摺合人民幣約3億餘元)。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並沒有更為詳細的案件細節。目前可以確定的是本案的主犯應當是紀某銘與雷某,其中紀某銘還沒有歸案,大概率已經身處境外;雷某另案起訴,目前可能判決書還未生效或未判決。

已經公開的八個判決書,都是“BKEX”交易所的基層員工或代理,所判的刑期也都未超過五年。

二、什麼是開設賭場罪

要了解開設賭場罪,首先要知道什麼是賭博罪。

關於賭博的定義,我國《刑法》上並沒有做出解釋,一般學理上認為賭博是以“偶然的輸贏以財物進行賭事或博戲的行為”(張明楷)。但是並非所有的賭博都是法律禁止的,只有兩種類型的賭博為我國法律所不允許:一是,召集多人進行賭博;二是以賭博為業(全職或兼職)。在具體認定上我國有相關司法解釋有詳細的規定,劉律師就不再贅述。

開設賭場罪,是指為他人提供賭博的場地、空間,且支配或控制賭場的行為。規定在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隨著網絡犯罪在傳統犯罪中佔比越來越高,“兩高一部”在2010年就出臺了《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等等情形,都規定為刑法上的“開設賭場”行為,也就是構成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的處罰,共計兩檔:一般情節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兩檔都並處罰金。

以案說法:在幣圈玩合約就是賭博?

三、玩合約就是賭博嗎?

回到幣圈朋友關心的話題。炒幣的人中,多數人都或多或少有著一顆一夜暴富的夢想,買現貨當然就不可能實現這個夢想(除非市場有相當驚豔的表現);對於多數人還是想著靠玩合約來發家致富。

在“BKEX”交易所的“瘋狂合約”中,竟然有1000倍的合約玩法,如果買對方向,確實能成為“5U戰神”;但迴歸到現實中,這種玩法符合法律規定麼?

很可惜,根據目前中國法律的規定,這種玩法確實是可以被定性為賭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146號指導案例(2020年12月)——陳慶豪等人開設賭場案,法院的裁判觀點為:在法定的期貨交易所之外,利用互聯網招攬投資人,以未來某段時間內外匯品種的價格走勢為交易對象,按照“買漲”“買跌”來確定盈虧,買對方向的投資人獲利、買錯方向的本金歸莊家所有;盈虧結果不與價格實際的漲跌幅度掛鉤的,本質上仍然是“押大小、賭輸贏”的賭博行為。相應的網站應當被認定為賭博網站。

在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合約玩法中,虛擬貨幣+超高槓杆+永續合約、、、這一系列的高危行為自然很難在本來就對虛擬貨幣持有較多負面看法的司法機關眼裡博得好感,尤其是在以入罪思維佔絕對主導的司法環境下,目前在中國內地開虛擬貨幣交易所必然會涉刑。

那麼對於經常玩合約的朋友,尤其是當你全職或兼職玩合約,並且經濟收入主要來源就是玩合約的話,還真有可能是涉嫌賭博罪。但是基於現實因素,如虛擬貨幣交易所都開設在境外,司法機關調查取證難度大;炒虛擬貨幣的匿名性強與現實世界的鏈接較弱;國家對於虛擬貨幣的普通投資者監管較弱等等,都導致了目前對於炒幣的朋友很少有現實中的法律風險。目前的風險主要體現在買賣U時被凍卡。

四、寫在最後

自從2021年的“9.24通知”發佈以來,中國內地的虛擬貨幣交易所老闆要麼出海、要麼轉行,還堅持在境內展業的,其宿命就是面臨國內的刑事打擊。近兩年,劉律師承辦的涉幣類案件中,涉及到開設虛擬貨幣交易所而被定開設賭場罪、傳銷犯罪是最為常見的情況。無論是CZ還是孫哥,如果回到中國大陸大概率也是逃不出被刑事追責的命運。

但是目前看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自2009年發展至今,想讓它徹底憑空消失已經是不可能的事情,對於中國的監管者應當思考如何妥善的接納虛擬貨幣,但這似乎又是不可能的事,無論什麼形式的接受都會導致虛擬貨幣對於主權貨幣、金融秩序的衝擊,這在一些人看來是不可接受的。未來到底如何,至少目前並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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