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樓盤“一戶報名搖號次日售罄” 律師:搖號公告屬要約,開發商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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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 叶海燕

據浙江電視台《1818黃金眼》4月7日報導,杭州市民胡先生計劃在拱墅區某樓盤買套房子,於3月按杭州購房政策完成徵信報告提交、資料審核等全套登記流程,成為該樓盤19幢44套房源中的唯一有效登記人。3月30日公示結果顯示僅其一人報名搖號,胡先生以為可直接選房。然而他多次聯繫銷售未獲回覆,3月31日到售樓處發現房源已“售罄”。

涉事樓盤(報導視頻截圖)

開發商解釋稱,因登記人數不足導致“流搖”,公證處出具證明後立即轉為線下銷售,44套房被未參與登記的“線下客戶”全部購走。當地相關部門表示,線上登記並不代表有優先認購權。

開發商的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當事人胡先生該如何維權?對此,4月8日,記者採訪了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

林律師表示,若胡先生所述屬實並有證據支持,即確實存在“一人報名、次日售罄”弄虛作假的情況。開發商或存在多項違法違規行為,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行政責任。

首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便胡先生只是唯一登記客戶,根據當地規定房屋出現了流搖,開發商也應當主動告知胡先生相關情況;其次,如果“一人報名、次日售罄”查證屬實,開發商的行為顯然有違《民法典》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胡先生的信賴利益及優先締約機會,需根據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開發商發布搖號公告系要約行為,而胡先生根據公告要求進行相應登記系以行為進行承諾,開發商“次日售罄”的弄虛作假行為屬於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胡先生完成線上登記(報導視頻截圖)

此外,根據杭州《關於實施商品住房公證搖號公開銷售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公示購房意向登記方案,明確購房意向登記起止時間、地點和條件,意向登記條件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設置有利於內部人員、關係戶等購房的條款”“搖號結果產生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搖號結果有序組織選房銷售工作。前序家庭放棄選房、購房的,後序家庭依次遞補。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確保選房結果與網簽名單一致”,該開發商的行為明確違反了前述規定,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

律師建議,胡先生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並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比如,依法向當地住建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要求依法對開發商進行調查處理;還可以向12315投訴,要求開發商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採取司法途徑,提起民事訴訟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或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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