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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案件司法定罪分析:從傳銷罪到集資詐騙罪的量刑邏輯
虛擬貨幣相關案件中的司法定罪分析
一、概述
近期,在研究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判例時,可以發現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存在一些常見的判罪模式。這種模式反映了法院在確定某些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時的傾向性。
本文將探討在一些常見的涉幣類犯罪中,司法實踐是如何判定某行爲構成犯罪的。
二、典型案例
2020年4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一起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該案涉及以虛擬貨幣交易爲名招攬投資,並通過傳銷手段發展下線,利用區塊鏈技術宣傳吸引投資,但實際上是操控價格牟利的行爲。法院認爲,這種行爲應當以詐騙類犯罪定性,而非較輕的組織、領導傳銷罪或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這個案例集中體現了發行虛擬貨幣、宣傳推廣、價格操縱、ICO等多種業務模式和場景。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被告人原本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緩刑,但後來被撤銷原判,改判集資詐騙罪並處無期徒刑。這一巨大的量刑差異引發了對傳銷犯罪和詐騙類犯罪定罪邏輯的思考。
三、涉幣類犯罪的主要類型及定罪邏輯
(一) 虛擬貨幣交易行爲的合法性問題
自2017年9月國家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來,在中國境內進行代幣發行被視爲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爲,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以"虛擬貨幣"名義進行的公開宣傳被認爲是不合規甚至違法的行爲。
即使是在境外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如果要實現價值變現,仍需與法定貨幣進行兌換。虛擬貨幣的發行未獲得國家認可,本身沒有流通價值,只能作爲虛擬概念存在,缺乏實際經濟價值。
(二) 常見的涉幣類犯罪類型
(三) 涉幣類犯罪的定罪邏輯
以傳銷犯罪和集資詐騙罪爲例:
傳銷犯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類犯罪的定罪邏輯:
在虛擬貨幣類詐騙案中,空氣幣雖無價值,但可作爲詐騙工具置換主流幣。被害人交付主流幣獲得的只是被承諾升值的空氣幣,實際上毫無價值。
四、結語
盡管投資虛擬貨幣並未被明確禁止,但相關部門對"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行爲有較大解釋空間。不同地區對相關規定的理解和執行可能存在差異,這在涉虛擬貨幣案件中尤爲明顯。投資者需謹慎行事,充分認識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