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繳物業費,長春一業主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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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長春市寬城區某小區業主趙先生在收房後,因房屋長期處於未裝修、未實際居住的狀態,始終未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最終被物業公司訴至法院。庭審前,趙先生態度堅決,明確表示自己未享受任何物業服務,拒絕履行繳費義務,甚至質疑道:“你們可以去查水電表,數字根本沒動過!我買房本就是用於投資,難道物業還要向我收取‘空氣管理費’嗎?”一句質疑道出了不少空置房業主對物業費繳納的普遍困惑,也拉開了這場糾紛調解的序幕。

【法院調解】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物業調解室接手該案後,並未簡單評判是非,而是結合案件特點,制定並採取了“三步走”調解策略,耐心化解雙方矛盾。第一步:傾聽溝通,摸清實情。調解員首先放下預設,耐心傾聽趙先生的訴求與委屈,詳細核實其房屋的空置狀態、未繳費時長及核心顧慮;同時,主動調取物業公司的日常服務記錄,逐一確認樓道保潔、公共照明、安保巡邏、電梯維護、園區綠化等基礎物業服務均在持續正常運行,明確小區整體管理並未因個別房屋空置而中斷,也未因部分業主未繳費而降低服務標準。第二步:情理法並重,釋明權責。為打破趙先生的認知誤區,調解員帶著完整的物業服務記錄冊和《民法典》相關條款,與趙先生展開深入溝通,層層拆解問題。法理層面,明確釋明《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強調物業服務具有鮮明的整體性和公共性,業主的繳費義務系法定義務,不以個人是否實際居住、是否直接享受服務為免除條件;情理層面,引導趙先生認識到,房屋的保值增值與小區整體環境、物業服務質量密不可分,“即便您暫時不住,物業的日常管理也在為您的房產保駕護航,您依然在享受物業提供的資產維護價值”;在現實層面,充分理解趙先生對“空置房需繳費”的認知盲區,用通俗的語言解讀物業服務的公共屬性,消除其抵觸情緒。第三步:搭建橋梁,促成共識。調解並非“偏向一方”,而是尋求雙方利益的平衡點。調解員同步與物業公司溝通,如實反饋趙先生並非惡意拖欠物業費,而是對物業服務的範圍、自身的繳費義務存在誤解,建議物業公司加強對空置房業主的服務告知,主動提供針對性的專項關照,讓業主感受到物業服務的溫度。經過三輪耐心細致的溝通調解,趙先生的態度逐漸軟化,從最初的“堅決不交”轉變為“願意協商解決”,雙方的矛盾隔閡也逐步消解。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趙先生一次性補繳全部欠付的物業費;物業公司則作出承諾,將對趙先生的空置房屋提供定期門窗安全檢查、雨季防汛巡查、管道維護提醒等專項服務,切實保障空置房屋的安全。協議簽署當日,趙先生便結清了全部欠繳款項,這場“空置房之爭”圓滿落幕。

◆來源:寬城區法院

編輯:孫懿辭

初審:梁爽

復審:曹光宇

終審:臧立

【來源:長春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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