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數字虛擬人信息服務 國家網信辦公開徵求意見

為促進數位虛擬人資訊服務健康發展與規範應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起草了《數位虛擬人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透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回饋意見:

1.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shuziren@cac.gov.cn。

2.透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網路管理技術局,郵編100044,並在信封上註明「數位虛擬人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意見回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5月6日。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2026年4月3日

數位虛擬人資訊服務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數位虛擬人資訊服務健康發展與規範應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網路資料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透過數位虛擬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眾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以下簡稱數位虛擬人服務),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數位虛擬人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版權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數位虛擬人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數位虛擬人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版權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數位虛擬人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提供和使用數位虛擬人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營造良好網路生態環境。

**第五條 **鼓勵數位虛擬人服務在各領域的應用落地,在確保智慧向善和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動示範應用,完善數位虛擬人服務生態體系。支持數位虛擬人技術的研發創新和產學研協同,建立健全數位虛擬人技術標準體系,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與交流合作。

**第六條 **鼓勵相關產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團體標準、行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相關主體制定完善服務規範、強化主體責任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權益保護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自然人敏感個人資訊用於建模、形象生成、情境建構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自然人的單獨同意,並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處理目的、必要性、對個人權益的影響,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使用未滿十四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後,採取刪除相關個人資訊等方式消除影響,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個人資訊或用於其他用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還應當註銷數位虛擬人。

(三)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資訊權益。使用死者的個人資訊開展相關活動的,死者近親屬為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依法行使對死者相關個人資訊的相應權利;死者在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使用數位虛擬人服務,不得以醜化、污損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權,未經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分的數位虛擬人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或名稱的簡稱等;

(二)使用與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聲音等。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使用數位虛擬人服務,應當尊重智慧財產權和商業道德。使用他人文字、美術、攝影、音樂、視聽等作品或製品製作數位虛擬人,以及各類主體在使用數位虛擬人過程中,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

**第十條 **禁止誘導未成年人沉迷數位虛擬人服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親屬、虛擬伴侶等虛擬親密關係,誘導過度消費、誘導信教等的數位虛擬人服務,以及含有可能引發或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資訊的數位虛擬人服務。

第三章 服務規範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使用數位虛擬人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生成、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歷史虛無主義,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開展非法宗教活動,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挑動群體對立,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教唆犯罪,散布謠言,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

(二)在數位虛擬人形象設計、服飾標識、活動情境、性格偏好等中,含有損害國家形象的內容;

(三)歪曲、醜化英雄烈士等人物形象,捏造或篡改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將英雄烈士等人物形象用於商業用途;

(四)從事商品或服務虛假宣傳、惡意誘導消費、電信詐騙等違法活動;

(五)按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供真實身分資訊時,利用數位虛擬人繞過臉部辨識、語音辨識等身分認證機制;

(六)侵害真人驅動數位虛擬人的真人驅動方的個人資訊、自主擇業等合法權益;

(七)違規註冊、交易網際網路帳號;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使用數位虛擬人服務的,應當採取措施,自覺防範和抵制生成、傳播存在性暗示、性挑逗,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對網路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的活動。

**第十三條 **自數位虛擬人服務開始,數位虛擬人服務提供者、服務使用者及提供網路資訊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數位虛擬人展示區域全程持續顯示含有「數位人」字樣的顯著提示標識,並符合國家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數位虛擬人服務提供者和服務使用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特定目的和範圍內開展資料處理活動,使用具有合法來源的資料並落實資料安全保護責任,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資料儲存、傳輸安全,防止資料洩露或不當使用。

**第十五條 **數位虛擬人服務提供者和服務使用者應當建立數位虛擬人服務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防沉迷提示等機制,建立完善內容導向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人員力量,採用人工智慧、大資料等技術手段和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數位虛擬人服務風險的辨識、監測和預警,記錄並留存日誌資訊。

發現使用數位虛擬人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採取身分動態核驗、警示、限制功能、終止服務等措施;發現存在重大風險的,應當立即暫停或終止數位虛擬人服務,註銷數位虛擬人並消除影響。

**第十六條 **數位虛擬人服務提供者應當與技術支援者、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保障內容安全,以及資料收集、使用、儲存規範等權利義務內容。

**第十七條 **提供網路資訊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內容導向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人員力量;履行內容安全管理責任,最佳化內容審核和帳號管理機制,加強對其使用者發布的資訊的管理,及時處置違法和不良資訊,並留存日誌資訊。

**第十八條 **使用數位虛擬人服務提供人工智慧擬人化互動服務的,使用者選擇取消服務特定功能或者退出服務的,不得誘騙或過度誘導使用者繼續使用。

鼓勵採取必要措施,對使用者自殺、自殘等威脅生命健康的傾向進行積極干預和專業救助。

**第十九條 **在政務服務、公共管理、司法活動等領域使用數位虛擬人服務時,應當遵守合法、合理、正當、必要原則,設定人工監督與審核機制,使用者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數位虛擬人服務。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數位虛擬人服務提供者和提供網路資訊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數位虛擬人使用者申訴和公眾投訴、檢舉機制,設定便捷的申訴和投訴、檢舉入口,及時處理並回饋結果。

**第二十一條 **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數位虛擬人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演算法備案以及變更、註銷備案手續。

數位虛擬人技術支援者參照前款規定履行備案以及變更、註銷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數位虛擬人服務提供者提供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二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數位虛擬人服務開展監督檢查。數位虛擬人服務提供者、技術支援者、服務使用者、提供網路資訊內容傳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命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命令停止提供相關服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數位虛擬人,是指存在於非實體世界,利用繪圖學、數位影像處理或人工智慧等技術,借助真人驅動或運算驅動,模擬人類外貌,具備聲音、行為、互動能力或性格等特徵的虛擬數位形象。

真人驅動數位虛擬人,是指透過動作捕捉技術即時映射真人表情、動作和語音的虛擬數位形象。

數位虛擬人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數位虛擬人服務的組織、個人。

數位虛擬人技術支援者,是指為數位虛擬人服務提供技術支援的組織、個人。

數位虛擬人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數位虛擬人製作、複製、發布資訊的組織、個人。

**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數位虛擬人服務從事醫療、金融、新聞出版、電影等領域活動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__月日起施行。

(來源:網信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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