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加價收取電費被處罰的行政爭議案。某物業公司系海口市某社區的物業服務公司,該社區業主的電費不由電網企業直接收取,而由某物業公司代收,即「轉供電」(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包括但不限於產業園區、物業等經營者轉供)。 2022年1月20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到某物業公司就「轉供電」收費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某物業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標準收取電費的情況。2022年4月20日,海口市監局秀英分局決定對某物業公司立案調查。 經海口市監局秀英分局核查,某物業公司於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多收取商業用電總額為263.77萬元。 2024年5月14日,海口市監局秀英分局依法對某物業公司作出處罰決定,沒收期限屆滿未予退還的違法所得196.29萬元,罰款39.5萬元。 某物業公司不服,向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2024年7月18日,秀英區政府經審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處罰決定。某物業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行政判決,駁回某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某物業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海口中院經審理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電是發、輸、供、用同一瞬間完成的特殊商品,根據價格法和電力法的相關規定,「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但現實生活中,一些物業公司透過各種方式向業主加價收取電費,侵害了廣大業主的合法利益。在此提醒廣大物業公司,應引以為戒,切勿違規加價收取電費,否則必將承擔法律責任。(本報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來源:法制日報
物業公司違法加價收取電費 兩級法院依法支持市監部門處罰決定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加價收取電費被處罰的行政爭議案。某物業公司系海口市某社區的物業服務公司,該社區業主的電費不由電網企業直接收取,而由某物業公司代收,即「轉供電」(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包括但不限於產業園區、物業等經營者轉供)。
2022年1月20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到某物業公司就「轉供電」收費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某物業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標準收取電費的情況。2022年4月20日,海口市監局秀英分局決定對某物業公司立案調查。
經海口市監局秀英分局核查,某物業公司於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多收取商業用電總額為263.77萬元。
2024年5月14日,海口市監局秀英分局依法對某物業公司作出處罰決定,沒收期限屆滿未予退還的違法所得196.29萬元,罰款39.5萬元。
某物業公司不服,向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2024年7月18日,秀英區政府經審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處罰決定。某物業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行政判決,駁回某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某物業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海口中院經審理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電是發、輸、供、用同一瞬間完成的特殊商品,根據價格法和電力法的相關規定,「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但現實生活中,一些物業公司透過各種方式向業主加價收取電費,侵害了廣大業主的合法利益。在此提醒廣大物業公司,應引以為戒,切勿違規加價收取電費,否則必將承擔法律責任。(本報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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