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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宋思艱 每經編輯:廖丹
當前,在各大互聯網巨頭紛紛推出OpenClaw(一款開源人工智能框架,俗稱“龍蝦”)產品、部分企業嘗試將其接入生產環境的背景下,“養蝦”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也逐漸被推上前台:“龍蝦”與普通大模型應用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何不同?如果“龍蝦”在運行過程中,誤刪數據、錯誤下單,責任該由誰負擔?如果企業要“養蝦”,如何進行合規管理?
3月19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NBD)就上述問題,書面專訪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人工智能與自動駕駛部門主任、高級合夥人白耀華律師。
白耀華律師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並對高危操作設置“人工確認”強制環節
NBD:作為“開源智能體框架”,OpenClaw與普通大模型應用的法律風險有何不同?
白耀華:作為“開源人工智能體框架”,OpenClaw的法律風險較普通大模型應用更為複雜和前置,核心差異在於其“開源”屬性帶來的責任主體模糊,以及“智能體”屬性使其從“信息生成者”轉變為“行為執行者”,從而引入了操作失控與行為歸責的新風險。
具體分析,普通大模型應用(如對話機器人)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生成內容的知識產權侵權、虛假信息傳播、個人信息處理合規等方面。而OpenClaw這類框架的風險則是復合與升級的:
第一,“開源”帶來的責任網絡化風險。開源框架允許全球開發者貢獻代碼、開發插件,這導致安全管理、數據保護的責任主體從單一的運營方擴散到一個鬆散的生態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要求網絡運營者制定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在開源生態中,誰是“運營者”?框架的原始開發者、二次開發的企業、插件的提供者,都可能在不同環節承擔相應責任,這使得責任界定異常困難。
第二,“智能體”帶來的行為性風險。普通大模型主要是“說”,而智能體框架驅動的應用是“做”——它能自動操作外部系統(如下單、刪數據),這意味著風險從“言論與信息”領域,延伸到了“行為與操作”領域。一旦發生錯誤,可能直接造成財產損失、合同違約或系統破壞,其損害後果更直接、更實質。這要求開發者和使用者必須像管理一個“數字員工”一樣,為其設定嚴格的權限邊界和行為準則。
對於企業,我提出如下建議:企業在採用此類框架時,首要任務是理清技術供應鏈上的各個法律主體,並通過合同明確各方的安全義務與責任邊界;在內部治理上,須建立針對自動化執行工具的特殊管理制度,將其與普通的內容生成AI區分管理。
NBD:OpenClaw最大的特點,是它可能不僅能回答問題,還能自動操作網頁、系統和工具。這樣的能力在法律上意味著什麼?
白耀華:自動操作能力在法律上意味著OpenClaw驅動的智能體從“輔助工具”升級為“行為代理”,其法律意義核心在於“行為授權範圍”與“行為後果的可歸責性”,可能直接觸發合同履行、侵權責任及更嚴格的數據處理合規要求。
上述“行為代理”能力使其不再局限於提供建議,而是能代表用戶或開發者直接與第三方系統交互,產生法律效力。例如:
第一,可能成為合同行為的執行方。智能體的自動下單、報價等操作,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用戶或開發者發出的要約或承諾,一旦達成合意,即成立合同關係。若操作錯誤(如錯誤報價),可能引發合同糾紛。
第二,構成數據處理或訪問行為。自動操作必然涉及對系統數據的讀取、修改或刪除,這直接落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制範圍。特別是,如果操作涉及自動化決策(例如根據用戶數據自動給出不同報價),個人信息處理者必須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事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第三,侵權行為的潛在實施者。如果智能體越權訪問他人系統、誤刪他人數據或發布誹謗言論,其行為可能構成對網絡安全、財產權或名譽權的侵害,相關責任需要追溯至其控制者。
對於企業,我提出如下建議:企業必須為智能體劃定清晰、具體的操作權限清單,遵循“最小必要”原則,禁止其訪問與核心任務無關的系統或數據;對於涉及合同訂立、支付、數據刪除等高危操作,必須設置“人工確認”強制環節,不能完全交由智能體自動化處理。
NBD:如果OpenClaw驅動的智能體執行錯誤,比如誤刪數據、錯誤下單、錯誤報價、錯誤發言,責任應如何劃分?
白耀華:責任劃分無統一標準,需構建一個分層級的過錯分析框架,核心在於舉證證明損害後果與哪一方的過錯行為(如設計缺陷、管理疏忽、指令錯誤)存在因果關係。通常涉及框架提供者、智能體定制開發者、插件提供者及最終用戶等多方主體。
參考相關司法實踐,責任劃分可遵循以下思路:
第一,框架提供者/開源社區的責任基礎。其通常僅對框架本身存在的、已知且未修復的底層安全漏洞負責。違反開源協議與因框架缺陷導致民事侵權是兩個相對獨立的問題,如果錯誤並非源於框架的根本性缺陷,其責任可能有限。
第二,智能體定制開發者/集成商的責任,這是最可能承擔主要責任的環節。開發者負責具體的業務邏輯設計、權限配置和安全測試。如果因設計缺陷(如未對刪除操作設置二次確認)、對框架的誤用或測試不充分導致錯誤,其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插件或外部工具提供者的責任,即對其提供的特定功能模塊的安全性獨立負責。如果錯誤由某個惡意或有漏洞的插件直接引發,該提供者應承擔責任。
第四,最終企業用戶的責任。用戶負有最終的監督管理和合規使用義務,如果用戶發出了模糊、錯誤的指令,或無視安全警告強行部署,或未對智能體進行必要的權限管控,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損失範圍的認定。如果智能體是企業核心業務(如自動交易)不可或缺的組件,其錯誤操作導致的損失可能需按整體業務影響來評估,而非僅計算直接損失。
對此,我提出以下建議:企業在委託開發或採購智能體服務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責任條款,特別是針對因設計缺陷、算法錯誤導致的損失,約定清晰的賠償機制;企業務必要建立並妥善保存全鏈條的操作日誌和審計記錄,這是事後進行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的關鍵證據。
若使用OpenClaw出現數據泄露,不排除企業將承擔連帶責任
NBD:OpenClaw這類框架通常依賴插件、外部工具、瀏覽器自動化和代碼執行環境,這會帶來哪些網絡安全法律風險?
白耀華:這種高度依賴外部組件的架構,會急劇擴大系統的“攻擊面”,主要帶來供應鏈安全風險、數據泄露風險、連帶合規責任風險以及對第三方的侵權風險,極易違反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具體分析四類主要風險:
第一,供應鏈攻擊風險。惡意插件或受污染的外部工具可能成為“特洛伊木馬”,導致數據被竊取、系統被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使用者若因引入不安全組件導致自身或第三方受損,可能因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而承擔責任。
第二,數據泄露與違規處理風險。插件和自動化工具可能在用戶不知情下收集、傳輸敏感數據。若未單獨明示並取得用戶同意,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關於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的規定。
第三,連帶合規責任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數據處理者應“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企業使用包含諸多外部組件的智能體,法律上可能視其為統一的“數據處理活動”。任何一個組件的安全漏洞導致數據泄露,企業作為整體活動的組織者都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第四,對第三方的侵權風險。智能體的自動化操作(如批量爬取數據)可能超出合理範圍,構成對第三方網站或系統的未經授權訪問,甚至可能被認定為網絡攻擊行為。
對於企業,我提出以下建議:建立嚴格的插件“白名單”管理制度,只允許使用經過徹底安全審計的官方或可信來源插件;對智能體運行環境進行網絡隔離(沙盒化),限制其網絡訪問權限,防止一個插件的漏洞危及核心業務網絡。
NBD:對於企業用戶而言,若要使用OpenClaw,你有哪些合規方面的建議?
白耀華:企業應以“治理數字員工”的思維進行合規管理,構建覆蓋准入評估、權限管控、過程審計、應急響應全生命周期的風控體系,並將核心義務通過合同固化。
在准入階段,要進行深度盡職調查。仔細審查OpenClaw及其擬用插件的開源許可證,明確商用限制、代碼開源義務等;與定制開發方簽訂權責清晰的合同,明確功能標準、安全要求、知識產權歸屬、責任限制與賠償條款。
在部署階段,要貫徹最小權限與隔離原則。既要權限最小化,為智能體分配完成特定任務所需的最少系統權限和數據訪問權限,也要環境沙盒化,即在高風險操作場景中,使用隔離的測試環境運行,待充分驗證後再考慮有限部署。
在運行階段,要確保全程可審計與可干預。第一,要做好完備的日誌記錄,記錄智能體的每一個決策依據、執行動作和結果,日誌留存時間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不少於六個月的要求;第二,對關鍵操作要進行人工復核,即對涉及資金、合同、核心數據刪除等操作,設置強制的人工審批或確認環節;第三,要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對智能體系統進行安全掃描和合規審計,特別是檢查第三方組件的安全更新情況。
此外,還要做好應急和兜底的準備。一方面是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智能體發生異常行為(如瘋狂下單、泄露數據)時的緊急處置流程;另一方面可以考慮購買商業保險,比如投保網絡安全保險或產品責任險,以轉移部分潛在的巨額賠償風險。
我認為,OpenClaw所代表的技術方向充滿潛力,但其法律風險也呈幾何級數增長。企業擁抱創新時,必須同步構建與之匹配的、嚴謹的法律與合規框架,方能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