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商丘日报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0日,王某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经营,并委托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为确保追偿无忧,王某的女儿王某美、弟弟王某民分别与某担保公司签署了《保证反担保合同》,为王某的借款向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合同通过手机线上签订,流程包含实名认证与人脸识别。贷款到期后,因王某未能还款,某担保公司于2025年3月向银行代偿本息共计40余万元。随后,某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代偿款及违约金,并要求王某美、王某民承担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王某美出生证明上出生日期为2005年11月30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2005年10月25日。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美、王某民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根据出生证明,王某美签订案涉合同时,尚未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通常涉及重大财产责任,明显超出未成年人年龄、智力所能理解和承受的范围,不属于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有效民事行为。案涉反担保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无效,王某美对王某欠某担保公司的代偿款及违约金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某担保公司对王某美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刘晓静认为,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应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作为监护人,其职责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其却利用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让未成年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显然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规定。未成年人不是债务“替罪羊”,让女儿为自己偿债,本质上是将商业风险转嫁给未成年人,违背了监护制度的立法初衷。父母是子女的守护者,不是风险的转嫁者。任何时候都不能用亲情绑架子女,将债务压力转移给子女。
出生証明書未満十八歳 父親の保証は有効ですか
本文转自:商丘日报
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0日,王某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经营,并委托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为确保追偿无忧,王某的女儿王某美、弟弟王某民分别与某担保公司签署了《保证反担保合同》,为王某的借款向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合同通过手机线上签订,流程包含实名认证与人脸识别。贷款到期后,因王某未能还款,某担保公司于2025年3月向银行代偿本息共计40余万元。随后,某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代偿款及违约金,并要求王某美、王某民承担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王某美出生证明上出生日期为2005年11月30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2005年10月25日。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美、王某民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根据出生证明,王某美签订案涉合同时,尚未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通常涉及重大财产责任,明显超出未成年人年龄、智力所能理解和承受的范围,不属于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有效民事行为。案涉反担保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无效,王某美对王某欠某担保公司的代偿款及违约金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某担保公司对王某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刘晓静认为,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应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作为监护人,其职责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其却利用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让未成年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显然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规定。未成年人不是债务“替罪羊”,让女儿为自己偿债,本质上是将商业风险转嫁给未成年人,违背了监护制度的立法初衷。父母是子女的守护者,不是风险的转嫁者。任何时候都不能用亲情绑架子女,将债务压力转移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