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131**(图源网络 侵删)**案件简介**2020年3月,某环保公司向某银行借款41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1年3月,并约定由李某某、赵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2年5月15日,法院裁定受理该环保公司破产清算案。2023年10月,该环保公司被宣告破产。 2022年9月,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环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530万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案件进入破产程序,该案被裁定驳回起诉,银行遂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银行对该环保公司享有普通债权500万元。2023年11月,破产管理人作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银行未受偿。 2025年8月,作为保证人之一的李某某,为环保公司偿还欠款本金410万元。2025年9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截止到2022年5月15日的利息90万元。**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关系清楚,保证方式与保证责任也无争议,本案需重点查明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主债务人破产后,原担保人是否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二是计算利息的截止时间;三是申报债权与提起诉讼的顺序及债权数额的确认。关于问题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依据该规定,在本案中,虽然主债务人某环保公司已被宣告破产,但是各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关于问题二。《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务停止计息,根据担保的从属性原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以主债务为限,故担保债务亦应停止计息。本案中,法院于2022年5月15日裁定受理环保公司破产清算案,银行要求赵某某偿还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问题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确认债权的路径应先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程序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由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对债权表所登记的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担保责任应限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部分,不应再承担已确定的主债权之外的其他责任,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受偿后,也仅能就未获清偿部分向担保人求偿。在本案中,破产管理人确定银行对环保公司享有500万元普通债权,保证人李某某已偿还410万元,银行要求另一被告偿还90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出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某银行支付截止到2022年5月15日的利息90万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法官说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主张权利的首要且必要环节。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后,其对外享有的债权和债务将被统一纳入破产程序进行处理,此机制设立的目的在于平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抢先处置债务人财产,破坏公平受偿程序。这也提醒各类经营主体,如遇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务必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因维权方式不当而影响合法权益兑现。 同时,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受到主合同的制约,且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超过主债务范围,这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从担保制度体系来看,不仅规定了保证人的代偿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兼顾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担保之债的计息问题,破产案件受理后对主债权停止计息,债权人受损的仅是利息损失,如果对担保债务不停止计息,将影响担保人的追偿权,对担保人不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作者:安丘法院 岳浩 来源:法院周刊 编辑:石慧 【来源:山东高法】
主債務者が破産した場合、保証人は引き続き保証責任を負いますか
鲁法案例【2026】131
(图源网络 侵删)
案件简介
2020年3月,某环保公司向某银行借款41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1年3月,并约定由李某某、赵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2年5月15日,法院裁定受理该环保公司破产清算案。2023年10月,该环保公司被宣告破产。
2022年9月,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环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530万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案件进入破产程序,该案被裁定驳回起诉,银行遂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银行对该环保公司享有普通债权500万元。2023年11月,破产管理人作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银行未受偿。
2025年8月,作为保证人之一的李某某,为环保公司偿还欠款本金410万元。2025年9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截止到2022年5月15日的利息9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关系清楚,保证方式与保证责任也无争议,本案需重点查明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主债务人破产后,原担保人是否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二是计算利息的截止时间;三是申报债权与提起诉讼的顺序及债权数额的确认。
关于问题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依据该规定,在本案中,虽然主债务人某环保公司已被宣告破产,但是各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问题二。《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务停止计息,根据担保的从属性原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以主债务为限,故担保债务亦应停止计息。本案中,法院于2022年5月15日裁定受理环保公司破产清算案,银行要求赵某某偿还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问题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确认债权的路径应先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程序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由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对债权表所登记的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担保责任应限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部分,不应再承担已确定的主债权之外的其他责任,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受偿后,也仅能就未获清偿部分向担保人求偿。在本案中,破产管理人确定银行对环保公司享有500万元普通债权,保证人李某某已偿还410万元,银行要求另一被告偿还90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出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某银行支付截止到2022年5月15日的利息90万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主张权利的首要且必要环节。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后,其对外享有的债权和债务将被统一纳入破产程序进行处理,此机制设立的目的在于平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抢先处置债务人财产,破坏公平受偿程序。这也提醒各类经营主体,如遇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务必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因维权方式不当而影响合法权益兑现。
同时,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受到主合同的制约,且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超过主债务范围,这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从担保制度体系来看,不仅规定了保证人的代偿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兼顾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担保之债的计息问题,破产案件受理后对主债权停止计息,债权人受损的仅是利息损失,如果对担保债务不停止计息,将影响担保人的追偿权,对担保人不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作者:安丘法院 岳浩
来源:法院周刊
编辑:石慧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