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tang keputusan untuk mengambil tindakan pemberian surat peringatan terhadap Zhongshen Zhonghu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serta Akuntan Terdaftar Hu Yongbo dan Pan Jia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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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胡永波、潘佳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永波、潘佳勇:

经查,你们在露笑科技股份有限有限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文号:众环审字(2025)0300257号、众环审字(2025)0300258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存货盘点、固定资产盘点等重要关键控制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二是未关注到个别穿行测试结果存在异常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见函证的选样过程;二是对部分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未进行核对;三是未关注部分回函不符事项;四是对部分未回函事项未进行替代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对外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个别高估值投资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二是未对个别投资项目收益确认依据的充分性进行分析;三是未关注个别投资项目的异常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对部分工程项目总体造价和单位造价进行分析,未对单位造价与同行业进行比对分析;二是对个别子公司固定资产进行查验时,选取的样本比例较低,未记录选样过程;三是对个别子公司与工程及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大额资金退回未进行相关分析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预付账款及应付账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未见与个别关联方的采购合同,且未对采购价格公允性进行分析;二是未关注个别预付款项实际付款方与账面记录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六、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个别业务的业务模式进行说明,且未结合同行业业务模式进行分析;二是未见部分子公司营业收入截止测试相关的原始单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

七、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个别子公司的成本未进行分类分析,且未对成本计算和结转过程进行复核分析。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

八、利用专家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专家工作中的关键假设和参数的合理性进行复核分析。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九、审计底稿存在错误和遗漏

部分审计底稿编制缺乏逻辑,存在记录错误和遗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胡永波、潘佳勇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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