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遇到一些值得了解的内容,如果你正在做任何遗产规划——关于信托中的FBO(为某人利益)事项。显然,很多人会忽略这个,但实际上它非常重要。



所以FBO只是“为某人利益”的缩写,它基本上是法律用语,明确规定在你去世时,谁应该获得你的信托中的资金或资产。比如如果你想让你的继子继承,而不是你的亲生子女,或者你想把一切都留给某个慈善机构,这时候就用到FBO的标记。它可以保护受益人,防止家庭纷争。

问题是,如果你的信托实际上转移了所有权和价值,大多数州法律都要求你必须包含这个FBO的表述。在这些情况下,这不是可选的。信托需要三个当事人——设立人(settlor)、管理人(trustee)、以及受益人(beneficiary)。理解在这个背景下FBO的含义非常关键,因为它决定了资产的整个流向。

我读到的一个有趣的用例是跳过一代——让你的孙辈直接继承,而不是你的子女。或者你可以设计成受益人获得一笔一次性金额,而不是定期的收入分配。甚至继承的IRA也会用到FBO的定义。命名方式可能像是“John Smith IRA FBO Patty Smith”,其中Patty才是真正的受益人。

这里不那么好玩的是税务方面。如果信托每年产生超过$600 一定收入,您需要提交IRS的1041表格,以及您的常规1040。根据资本利得和利息,可能还需要4797和4952表格。说实话,这部分建议找税务专业人士,因为情况会变得非常复杂。

更广泛的观点是,FBO信托是不可撤销的,也就是说,一旦设立,你就不能轻易更改。但这其实是个优点——它可以保护资产免受债权人追索,也有助于为受益人进行税务规划。如果你认真考虑遗产规划,并想了解这些标记的实际运作方式,建议咨询了解你具体情况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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