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股份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败诉 宁德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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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上诉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6)闽09民终202号,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为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3月25日,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败诉,其福建分公司与福建安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胜诉。

以下是详细报道: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福建安通达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 合同签订情况:2021年1月25日,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将宁德某小学扩建项目消防工程分包给福建安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下浮比例32%作为管理费,工程保修期两年。

  2. 合同履行情况:福建安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施工,2022年3月25日消防检测合格,2022年6月17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年8月投入使用。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644348.33元,福建安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因承兑汇票贴息35824.78元。

  3. 工程审定情况: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审核,案涉工程造价为3904839元;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合同外项目(遮雨棚、消防通道标识等)鉴定造价合计845495元;合同外签证部分造价27280.56元。

一审法院观点

  1. 结算价款确认:以财政审核的3904839元为基础,加鉴定造价及签证费用,合计4777612.56元;按合同约定下浮32%后,工程最终价款为3257506.32元。

  2. 付款责任: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尚欠工程款648982.77元(含贴息补偿),应支付并承担利息;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福建安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反诉请求。

二审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1.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已届满,付款条件成就;消防专项验收未完成非福建安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原因,不能作为拒付理由。

  2. 工程总价款认定:控制价清单应以财政审核结果为准;下浮率32%系双方自愿约定,无调整依据;遮雨棚等项目属于合同范围,应按约定下浮。

  3. 一审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福建安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调低下浮率的主张非独立诉讼请求,一审已审理,未遗漏。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970元,由福建安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680元,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1029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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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浪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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