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

曹淼

基本案情

2018年起,朱某等人以省外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借用私募基金的经营形式,以年化收益率11.5%至12%不等的收益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组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允许不适格的投资者以“拼单”方式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向不特定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在某公司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后,朱某等人继续沿用原模式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截至案发,非法吸收资金累计5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亿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伙同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借用私募基金的经营形式,通过推荐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对朱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典型意义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证劵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专门规定,中国证劵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相关自律准则。但受利益驱动,一些有资质的“真私募”和部分无资质的“伪私募”违规募集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即是一起发生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朱某等人所在公司虽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具有“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但违背募集方式的非公开性和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原则,允许不适格的投资者以“拼单”方式认购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属于打着私募投资基金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且在相关资质被吊销后还不收手,故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的判决既警醒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经营,也提示广大投资者要警惕不设置投资人门槛或投资人门槛较低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避免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守住自己的“钱袋子”。(来源:江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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