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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升、抛售与发布:印尼需要监管其金融影响者
(MENAFN- 亚洲时报) 印尼的数字金融生态系统正在迅速扩张,但监管审查却难以跟上社交媒体影响力人士的日益增长所带来的冲击——他们向数百万关注者提供投资评论。
这一治理空白在2026年2月被彻底揭露。当时,金融服务管理局(OJK)对一名被认定为BVN的金融影响力人士开出里程碑式的53.5亿印尼盾罚款,原因是其操纵股价,并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传播误导性信息。
调查人员发现,该影响力人士使用多个证券账户来抬高并抛售(pump and dump)至少三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发布宣传性建议的同时,他进行与宣传方向相反的交易,并从关注者的反应中获利。
据认定,其行为违反了《第4号,2023年关于金融部门发展与强化的法律》第90、91和92条。上述条款禁止资本市场中的市场操纵和欺骗性做法。此事凸显了:缺乏约束的社交媒体影响力如何可能扭曲市场,并削弱对投资者的保护。
问题并不止于个别不当行为。横跨各社交媒体平台,影响力人士往往会定期推广加密货币代币、投机性股票以及其他替代型投资方案;他们常常把内容包装为金融教育,同时通过广告、联盟链接或未披露的商业安排变现互动流量。
零售投资者——其中许多人是资本市场中的首次参与者——可能难以区分独立分析与有偿劝诱。在波动市场中,这类叙事可能会放大从众行为,并加剧损失。
在没有明确的监管定性时,执法机构难以判断何时线上评论已经跨越门槛,进入受监管的投资咨询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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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用于金融咨询服务的法律框架仍以《1995年第8号资本市场法》及OJK发布的实施法规为基础。获得许可的投资顾问必须满足能力标准、道德义务以及“适格且适当”(fit-and-proper)要求。
之所以存在这些保障,是因为金融建议会直接影响资本配置并关系到公众信任。然而,该框架是为传统咨询机构设计的,而不是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字生态系统——在这种生态系统中,影响力由算法驱动,并通过可见度实现变现。
核心的法律问题是实质性的,而非形式性的。如果某人提供投资建议,从而影响市场行为,并且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那么该活动是否应纳入受监管的投资咨询服务范围?
如果监管责任仅取决于正式头衔,数字行动者就可能在灰色地带运作,而获得许可的专业人士则要承担不成比例的合规负担。这种不对称会削弱公平性并削弱投资者保护。OJK有权通过解释性指导或监管细化来澄清这一边界。
法律往往落后于技术创新和社会变革,导致监管滞后且碎片化。像预测框架和比较研究这样的主动措施,对于治理正在涌现的创新尤其是在金融领域至关重要。
OJK已采用监管“沙盒”方式:在全面适用一般监管规定之前,允许新的商业模式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测试,帮助监管者在全面实施前评估潜在风险。
根据《2024年第3号POJK》(它取代了《2018年第13号POJK》),数字金融的商业模式、流程和产品在获得完整许可之前,可以先进行有限测试。挑战在于在监管监督与创新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
沙盒框架不应仅限于商业模式,还应纳入影响力人士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与金融创新紧密相关的主体。采取这种做法对于防止个人利用监管漏洞来谋取个人利益,同时损害零售投资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尽管存在刑事条款来处理违规行为,但预防性与行政性监管同样同等重要,确保惩罚措施保持“最后手段”的定位,而不是作为主要监管回应。
比较法域提供了有用的参考。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要求对受监管的投资建议进行授权,并已警告:未经授权的金融宣传在社交媒体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金融业监管局(FINRA)执行注册要求和在《投资顾问法》下的受托义务。执法正日益聚焦于未注册的加密货币推广者与影响力人士——他们未能披露有偿背书。该原则一致:影响力的实质决定责任。
在中国,金融顾问由2023年设立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监督证券和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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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公司与个人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许可证,这一框架现已扩展至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主管部门已出台规则以应对与线上平台相关的风险,涵盖跨境服务提供、互联网信息管理,以及诸如客户画像、资产配置和交易执行等活动。
印尼正站在监管的十字路口。资本市场中的数字参与正在迅速增长,尤其是在年轻人群中。促进金融包容性值得肯定。
然而,如果缺乏足够的保障措施,包容性可能会带来波动并侵蚀信任。目的并不是将线上讨论定为犯罪,而是要确保那些实质性影响投资行为的人,达到相称的能力、透明度与问责标准。
因此,一个可信的改革议程应从概念界定的清晰性开始。OJK必须明确:何时数字金融评论会构成受监管的投资咨询活动。对于可通过变现获利的投资内容,也应适用披露义务。
应将金融监管机构与数字平台之间的协调制度化,以应对跨行业风险。归根结底,信任是资本市场的基础——而在监管模糊性中,信任无法蓬勃发展。
Ahmad Novindri Aji Sukma是常驻伦敦的监管合规律师,并且是剑桥大学的博士研究员。Randy Taufik是法律顾问,毕业于牛津大学,专长于公司法与科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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