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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后调解+债务转换”巧解租赁纠纷
本文转自:安徽法治报
五河法院:
“庭后调解+债务转换”巧解租赁纠纷
本报讯(通讯员 郭继文)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案因被告缺席庭审,承办法官王振辉秉持“案结事了人和”原则,庭后主动联动乡镇政府协同调解,同时促成原告债权主体合理变更,最终成功化解纠纷。
该案原告为五河县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系五河县某经营部及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谭某。2024年10月,原、被告签订《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年租金120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案件开庭时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王振辉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考虑到案件涉村集体资产权益,且被告存在与村委会债务纠纷,直接判决可能加剧矛盾,影响后续履行,同时被告方表示也会起诉村委会要求履行相关债务。为切实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并兼顾纠纷实质性化解,避免双方再次陷入诉讼,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所在地乡镇政府相关领导,借力乡镇基层治理力量开展联合调解。
调解过程中,因村委会与被告谭某存在债务纠纷,被告方提出将对村委会的债权转让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对村经济合作社的案涉债务予以扣除。法官对此予以依法支持,指导双方完善债权转让相关手续,确保村集体资产权属清晰。经法官与乡镇政府领导多次沟通协调,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双方权益平衡,让一起标的额120000元的租赁合同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此次调解,五河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与基层治理联动优势,既理顺了村集体资产权属,又兼顾双方实际情况,以柔性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的妥善解决,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也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司法+乡镇”的有效实践样本,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