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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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中利集团(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峰、徐军成:

经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4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各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公司2024年开展的光伏电池片和组件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将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2.81亿元、5.58亿元和6.58亿元,公司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伟峰、时任财务总监徐军成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伟峰、徐军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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