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肖飒法律团队
币圈伙伴们普遍认为,永续合约是一种使用区块链技术、交易规则上与传统期货合约极为类似的虚拟货币衍生品、币圈金融产品。
飒姐团队注意到,随着 2026 年贵金属的价格波动,以及地缘冲突引发的能源危机持续推动原油价格上涨,各家交易所正在积极打造对标黄金、白银、原油等产品价格的币圈永续合约创新产品,一度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入场交易。
那么,这种创新永续合约相比此前对标 BTC、ETH 价格的传统玩法,在法律定性上是否存在区别?离刑事红线更近还是更远?今天飒姐团队就跟大家详细唠唠这个问题。
一、币圈永续合约的中国法律定性
从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上看,币圈永续合约与传统期货合约类似,具体特征对比如下:
必须明确的是,传统币圈永续合约在我国法律下,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期货合约,BTC、ETH 也并非任何一种合法的期货期权品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 17 条:「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期货交易场所依法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而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2025 年发布的信息,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我国期货市场已合法上市的期货期权品种共 160 个,分别是商品期货 80 个、商品期权 59 个、金融期货 8 个(4 个股指期货+4 个国债期货)、股指期权 3 个、ETF 期权 9 个、指数期货 1 个(集运欧线)。BTC、ETH 等虚拟货币不属于我国允许的任何一种期货期权品种。
2021 年,在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 通知」)【注:该规范性文件已被 2026 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简称「2.6 通知」)取代】后,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已明确将币圈期货合约划入「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类别,并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二、币圈永续合约的刑事红线风险
先给结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明确将开设对标 BTC、ETH 价格的币圈永续合约交易的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罪。
(一)典型判例
最知名且影响力最大的案件,当属 2025 年二审下判的四川成都某公司的 B··X 开设赌场系列案件。
一开始,B··X 仅是一个普通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仅提供加密货币兑换、现货交易等业务。2021 年上半年,纪某某等人在 B··X 上线了永续合约交易功能,用户可以以 USDT 为注,通过设定高倍杠杆放大投注本金,以 BTC、ETH 等加密货币的交易价格涨跌为标的,进行永续合约交易。实操中,用户使用 USDT 充值后,可选择 BTC、ETH 等不同加密货币币种的合约下单,可选「开多」或「开空」。B··X 普通的永续合约可添加 100 倍的杠杆,疯狂合约玩法则可添加 125—1000 倍的超大杠杆,确认开仓后不可更改交易内容,永续合约无到期时间。
B··X 设有行情参考数据、强制平仓、撮合交易、平台对赌交易和代理返佣等功能。截至案发,B··X 共有合约交易用户 27 万余人,其中活跃用户 6 万余人。平台通过在用户提现、投注过程中收取手续费以及强制平仓、对赌获利,累计获得净利润人民币 3 亿左右。
(二)币圈永续合约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的原因
之所以本案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其核心原因在于我国司法机关认为虚拟货币永续合约的交易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赌博行为。
何为刑法意义上的赌博?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或单独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关键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也并没有对赌博这一概念本身进行界定,仿佛这是一个不言自明无需解释的概念。
只有从指导案例中,我们可以对这一问题找到较为明确的答案。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84 集指导案例第 752 号周帮权等赌博案中,法官援引《现代汉语词典》对「赌博」的解释,赌博就是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拿财物作注比输赢。我国早在 3500 年前的夏朝就出现了最早的赌博游戏——六博。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赌博的形式不断翻新,种类逐渐增多,危害也越来越大。新的赌博形式已经不限于用牌、色子等作为载体了:因此,基于这一发展态势的考虑,我们认为,只要利用一定形式为载体,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都属于赌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利用「六合彩」信息进行竞猜,以财物作注比输赢,以赌博定性,符合长期以来民众对赌博本质的理解。
如上可知,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赌博行为,实际上较为宽泛,只要能够被归纳为实质上的「押⼤⼩、赌输赢」,那么界定为赌博行为就不存在障碍。
视角回到币圈永续合约。其实币圈永续合约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案例 146 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库编号:2020-18-1-286-001)非常类似。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模式较为类似。本案被告人是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互联⽹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归⽹站(庄家)所有。本案法官认为,由于该种交易模式中,用户的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而只看对标商品价格是涨还是跌,其本质还是「押⼤⼩、赌输赢」范畴,因此是一种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为。
(三)币圈永续合约是否构成违法经营罪?
随着币圈永续合约案件的增多,实践中还有一些意见认为,币圈永续合约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性,而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性。
持该种意见的学者和法律从业者们主要认为,我国「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中的「赌博」行为,应当是一种纯粹的「射幸行为」,必须是一种类似于随即掷骰子、完全无法预测结果的行为。从这个观点来看,币圈期货合约的交易当然不是一种纯粹的「射幸行为」:币价的上涨下跌受传统金融市场行情、政策风向、突发事件等影响极大,因此其涨跌往往是有迹可循。
但是该种观点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最大的障碍在于,币圈的永续合约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期货合约种类。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如果币圈永续合约在法律性质上就不属于一种期货合约,那严格意义上来说也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写在最后
总之,对标黄金、白银、原油等商品价格的币圈永续合约,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仍面临严峻的法律风险。尽管其标的从虚拟货币转向传统大宗商品,但核心交易模式仍具备「以财物作注比价格涨跌」的赌博本质,与已被司法实践明确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 BTC、ETH 永续合约并无明显的法律定性差异。
我国对面向中国大陆居民的虚拟货币相关金融活动采取「全链条禁止」态度,2026 年「2.6 通知」进一步强化了监管立场,而历史判例已清晰表明,无论对标标的如何变换,只要交易机制符合「押大小、赌输赢」特征,平台运营者即可能面临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追责,伙伴们务必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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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永续合约对标黄金白银原油,有何法律风险?
撰文:肖飒法律团队
币圈伙伴们普遍认为,永续合约是一种使用区块链技术、交易规则上与传统期货合约极为类似的虚拟货币衍生品、币圈金融产品。
飒姐团队注意到,随着 2026 年贵金属的价格波动,以及地缘冲突引发的能源危机持续推动原油价格上涨,各家交易所正在积极打造对标黄金、白银、原油等产品价格的币圈永续合约创新产品,一度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入场交易。
那么,这种创新永续合约相比此前对标 BTC、ETH 价格的传统玩法,在法律定性上是否存在区别?离刑事红线更近还是更远?今天飒姐团队就跟大家详细唠唠这个问题。
一、币圈永续合约的中国法律定性
从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上看,币圈永续合约与传统期货合约类似,具体特征对比如下:
必须明确的是,传统币圈永续合约在我国法律下,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期货合约,BTC、ETH 也并非任何一种合法的期货期权品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 17 条:「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的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期货交易场所依法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而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2025 年发布的信息,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我国期货市场已合法上市的期货期权品种共 160 个,分别是商品期货 80 个、商品期权 59 个、金融期货 8 个(4 个股指期货+4 个国债期货)、股指期权 3 个、ETF 期权 9 个、指数期货 1 个(集运欧线)。BTC、ETH 等虚拟货币不属于我国允许的任何一种期货期权品种。
2021 年,在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 通知」)【注:该规范性文件已被 2026 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简称「2.6 通知」)取代】后,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已明确将币圈期货合约划入「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类别,并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二、币圈永续合约的刑事红线风险
先给结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明确将开设对标 BTC、ETH 价格的币圈永续合约交易的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罪。
(一)典型判例
最知名且影响力最大的案件,当属 2025 年二审下判的四川成都某公司的 B··X 开设赌场系列案件。
一开始,B··X 仅是一个普通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仅提供加密货币兑换、现货交易等业务。2021 年上半年,纪某某等人在 B··X 上线了永续合约交易功能,用户可以以 USDT 为注,通过设定高倍杠杆放大投注本金,以 BTC、ETH 等加密货币的交易价格涨跌为标的,进行永续合约交易。实操中,用户使用 USDT 充值后,可选择 BTC、ETH 等不同加密货币币种的合约下单,可选「开多」或「开空」。B··X 普通的永续合约可添加 100 倍的杠杆,疯狂合约玩法则可添加 125—1000 倍的超大杠杆,确认开仓后不可更改交易内容,永续合约无到期时间。
B··X 设有行情参考数据、强制平仓、撮合交易、平台对赌交易和代理返佣等功能。截至案发,B··X 共有合约交易用户 27 万余人,其中活跃用户 6 万余人。平台通过在用户提现、投注过程中收取手续费以及强制平仓、对赌获利,累计获得净利润人民币 3 亿左右。
(二)币圈永续合约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的原因
之所以本案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其核心原因在于我国司法机关认为虚拟货币永续合约的交易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赌博行为。
何为刑法意义上的赌博?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或单独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关键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也并没有对赌博这一概念本身进行界定,仿佛这是一个不言自明无需解释的概念。
只有从指导案例中,我们可以对这一问题找到较为明确的答案。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84 集指导案例第 752 号周帮权等赌博案中,法官援引《现代汉语词典》对「赌博」的解释,赌博就是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拿财物作注比输赢。我国早在 3500 年前的夏朝就出现了最早的赌博游戏——六博。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赌博的形式不断翻新,种类逐渐增多,危害也越来越大。新的赌博形式已经不限于用牌、色子等作为载体了:因此,基于这一发展态势的考虑,我们认为,只要利用一定形式为载体,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都属于赌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利用「六合彩」信息进行竞猜,以财物作注比输赢,以赌博定性,符合长期以来民众对赌博本质的理解。
如上可知,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赌博行为,实际上较为宽泛,只要能够被归纳为实质上的「押⼤⼩、赌输赢」,那么界定为赌博行为就不存在障碍。
视角回到币圈永续合约。其实币圈永续合约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案例 146 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库编号:2020-18-1-286-001)非常类似。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模式较为类似。本案被告人是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互联⽹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归⽹站(庄家)所有。本案法官认为,由于该种交易模式中,用户的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而只看对标商品价格是涨还是跌,其本质还是「押⼤⼩、赌输赢」范畴,因此是一种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为。
(三)币圈永续合约是否构成违法经营罪?
随着币圈永续合约案件的增多,实践中还有一些意见认为,币圈永续合约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性,而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性。
持该种意见的学者和法律从业者们主要认为,我国「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中的「赌博」行为,应当是一种纯粹的「射幸行为」,必须是一种类似于随即掷骰子、完全无法预测结果的行为。从这个观点来看,币圈期货合约的交易当然不是一种纯粹的「射幸行为」:币价的上涨下跌受传统金融市场行情、政策风向、突发事件等影响极大,因此其涨跌往往是有迹可循。
但是该种观点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最大的障碍在于,币圈的永续合约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期货合约种类。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如果币圈永续合约在法律性质上就不属于一种期货合约,那严格意义上来说也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写在最后
总之,对标黄金、白银、原油等商品价格的币圈永续合约,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仍面临严峻的法律风险。尽管其标的从虚拟货币转向传统大宗商品,但核心交易模式仍具备「以财物作注比价格涨跌」的赌博本质,与已被司法实践明确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 BTC、ETH 永续合约并无明显的法律定性差异。
我国对面向中国大陆居民的虚拟货币相关金融活动采取「全链条禁止」态度,2026 年「2.6 通知」进一步强化了监管立场,而历史判例已清晰表明,无论对标标的如何变换,只要交易机制符合「押大小、赌输赢」特征,平台运营者即可能面临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追责,伙伴们务必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