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加价收取电费被处罚的行政争议案。某物业公司系海口市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该小区业主的电费不由电网企业直接收取,而由某物业公司代收,即“转供电”(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物业等经营者转供)。 2022年1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到某物业公司就“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某物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标准收取电费的情况。2022年4月20日,海口市监局秀英分局决定对某物业公司立案调查。 经海口市监局秀英分局核查,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多收取商业用电总额为263.77万元。 2024年5月14日,海口市监局秀英分局依法对某物业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期限届满未予退还的违法所得196.29万元,罚款39.5万元。 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24年7月18日,秀英区政府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某物业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电是发、输、供、用同一瞬间完成的特殊商品,根据价格法和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但现实生活中,一些物业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业主加价收取电费,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在此提醒广大物业公司,应引以为戒,切勿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否则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来源:法制日报
物业公司违法加价收取电费 两级法院依法支持市监部门处罚决定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加价收取电费被处罚的行政争议案。某物业公司系海口市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该小区业主的电费不由电网企业直接收取,而由某物业公司代收,即“转供电”(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物业等经营者转供)。
2022年1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到某物业公司就“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某物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标准收取电费的情况。2022年4月20日,海口市监局秀英分局决定对某物业公司立案调查。
经海口市监局秀英分局核查,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多收取商业用电总额为263.77万元。
2024年5月14日,海口市监局秀英分局依法对某物业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期限届满未予退还的违法所得196.29万元,罚款39.5万元。
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24年7月18日,秀英区政府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某物业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电是发、输、供、用同一瞬间完成的特殊商品,根据价格法和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但现实生活中,一些物业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业主加价收取电费,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在此提醒广大物业公司,应引以为戒,切勿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否则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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