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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新规来了!余额上限提升,专家:对企业境外融资的替代效应会更明显
问AI · 新规如何具体影响企业境外融资替代效应?
每经记者:李玉雯 每经编辑:廖丹
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并将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境内企业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具体而言,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较于此前征求意见稿,《通知》中将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此前的0.5上调至0.6,整体提高了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
此外,《通知》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同时明确境内银行、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这次出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本质上是顺应企业跨境资金运作方式变化与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共同作用的结果。”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上调,放大企业境外放款额度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根据《通知》,放款人与借款人需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同时,在注册成立时间、经营合规等方面也需符合相应条件。
就放款额度而言,《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即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其中,“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此前的0.5上调至0.6。
王志毅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从0.5提高到0.6,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提高。对已经有境外子公司、海外项目、区域资金调拨需求的企业来说,境内资金支持境外业务的空间更大了,尤其对制造业出海、跨境贸易、海外建设类企业是实打实的利好。”
“境外融资替代效应会更明显。”王志毅提到,对部分境外主体融资成本偏高、授信不足、当地融资条件不理想的企业来说,境内母公司通过境外放款支持境外子公司,可能比让境外主体单独融资更省成本、更可控。未来境外放款很可能继续替代一部分境外银行贷款,甚至替代部分原本想通过ODI(境外直接投资)解决的资金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体现了本币优先,设置币种转换因子,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放款。
具体而言,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币种转换因子设置为0.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维护跨境资金有序流动。
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外币境外放款管理
《通知》按照“相同业务、相同规则”的原则,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办理规定,便利企业基于生产经营融资需要合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降低企业融资和管理成本。
目前,我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管理主要依据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等。
整体而言,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监管框架基本一致,但在资金来源、放款期限、展期管理等管理要求上存在差异。例如此前外汇境外放款在期限上没有硬性要求5年内,资金来源也可以是国内外汇贷款,但是人民币放款资金不能是债务性资金等。
因此,《通知》将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可以便利企业按照相同业务规则高效开展本外币放款业务。
明确展业要求,有效防范风险
记者梳理发现,在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资金用途方面要求按照放款协议约定,资金使用不得超范围、规避境外直接投资等监管或违反反洗钱等规定。
在期限上,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
另外,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需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通知》明确境内银行、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有关资金管理、特定情况报告和数据报送义务,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根据需要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在王志毅看来,文件虽然总体是支持,但并不意味着业务会更“好做”。相反,后续银行展业、业务指引、属地口径大概率会进一步细化。企业需要更充分地说明为什么要放款、钱从哪里来、投到哪里去、和借款人是什么关系、是否符合真实经营需要⋯⋯也就是说,额度放宽了,但材料准备和合规证明要求可能会上升。
“一方面,随着企业‘走出去’进入深水区,境外放款已从辅助工具变为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境外融资替代的重要手段,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部分ODI,需求确实明显上升;但另一方面,这类业务也容易成为潜在的资本流出通道和套利工具,而原有制度分散、口径不一,监管难以全面掌握风险敞口。” 王志毅对记者表示。
因此,王志毅认为,此次新规通过本外币一体化、外汇登记及有效期、资金来源、用途限制、压实放款人与经办行责任等方式,对原有框架进行系统性明确和规范,本质是在“承认合理需求”的同时,把跨境资金流动重新纳入可控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通知》主要规范境内企业新增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存量境外放款业务,如仍在登记有效期内且不涉及登记变更、展期、注销等事项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原登记信息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同时预留了文件生效过渡期,便利银行、企业做好存量与增量业务的衔接。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