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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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3月27日发布《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作为保险业首部聚焦产品适当性管理的自律性文件,《自律规范》是中保协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服务行业好、辅助监管好、贡献社会好”的“三好协会”建设目标引领行业自律的重要制度成果,为筑牢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根基提供有力支撑。

2024年4月,中保协成立《自律规范》课题组,立足保险业实际,坚持科学性、指导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通过行业征求意见、跨行业研讨等多轮打磨,形成兼具实操性与行业适配性的《自律规范》。该规范共九章四十六条,配套五个操作性附件,形成了涵盖产品分级、销售资质、客户评估、匹配销售、内控管理及自律监督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各核心环节均明确具体操作标准。

《自律规范》旨在构建统一、科学、可操作的适当性管理标准,以“卖者尽责”为出发点,通过构建覆盖产品、人员、客户、销售、内控的全链条自律框架,致力于从源头上化解销售误导与产品错配风险,提升销售行为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自律规范》的制定紧密围绕消费者实际需求和行业突出问题,注重可操作性,通过配套标准化工具为保险机构落实监管制度提供清晰指引,体现了行业自律从原则倡导向精细化管理推进的趋势。《自律规范》的发布既是对监管要求的有效承接,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切实保障,为保险消费纠纷明责定责提供了重要依据。

《自律规范》明确,保险机构需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类型、保障责任、保险期间及保单利益是否确定等因素,对保险产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人身保险产品划分为P1至P5五类,其中P1为低等复杂程度、保单利益确定的短期产品;P2为中等复杂程度、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长期产品;P3为中等复杂程度、保单利益浮动有保证的分红、万能等产品;P4涵盖投资连结型、变额年金等利益浮动无保证或高等复杂程度产品;P5则为高等复杂程度且保单利益浮动无保证的产品。财产保险产品则根据复杂程度分为P1和P2两类。

针对P4、P5类利益浮动型产品,保险机构还需对产品或投资账户进一步划分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分为R1(低风险)至R5(高风险)五级,参考名称分别为R1(低风险)、R2(中低风险)、R3(中风险)、R4(中高风险)、R5(高风险),其中R1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或净值波动小、投资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低,R2风险较低、波动较小、损失可能性较低,R3风险中等、波动中等、损失可能性中等,R4风险较高、波动较大、损失可能性较高,R5风险高、波动大、损失可能性高。并应综合考虑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到期时限、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与历史波动程度等因素。

《自律规范》要求保险机构建立销售人员资质分级管理体系,将销售人员的保险知识、诚信合规记录、销售履历等作为主要分级标准,并与产品分类相衔接实行差别授权。能力等级从四级至一级逐级提升,四级可销售P1、P2类产品,一级可销售所有保险产品。组合销售时按照从高不从低原则确定授权。同时,保险机构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并建立因销售人员违规导致经济损失的佣金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自律规范》明确,保险机构需对客户进行评估。对于普通产品,重点评估保障目的与财务匹配度;对于P4、P5类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浮动利益产品,还需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将客户由低到高分为C1(谨慎型)至C5(激进型)五级,并与产品风险等级建立明确的匹配规则。

中保协表示,下一步,将以“三好协会”建设为引领,做好《自律规范》的宣贯与落地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全面落实规范要求,推动行业加快构建完善的适当性管理体系,持续提升保险消费者的信任感和获得感,以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为金融强国建设贡献保险力量。

(编辑:王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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