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之外:数字资产监管的法律哲学转向

撰文:Lin Lin

声明:本文系 Web3 合规研究组作者为分享个人研究成果而作,仅供读者参考、讨论,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亦不构成对任何虚拟货币及相关经营者的宣传推广。文章首发于 Substack(dt42ai.substack.com)。

问题的起点:

法律总是滞后于技术。但滞后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滞后的方式。

过去十年,美国对加密资产的监管选择了一种特定的滞后方式:将新生事物强行套入旧有框架,以执法代替立法,以个案判断代替规则厘定。这种方式的代价是双重的,既无法真正保护投资者,也无法为创新提供可预期的生长空间。

2026 年 3 月 17 日发布的 SEC 解释性规则,是对这种滞后方式的一次显性纠偏。但其意义远不止于政策转向,它触及了一个更根本的法律哲学问题:当客体本身具有多重属性时,法律应当规制什么?

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一条清晰的六年思想弧线。2020 年 2 月 6 日,时任 SEC 委员 Hester Peirce 在芝加哥区块链峰会上发表《Running on Empty》,将监管困境描述为一个自我强化的悖论:代币因潜在证券属性无法广泛分发,而网络又必须通过广泛分发才能达到去中心化、从而摆脱证券属性 — 她将其称为「监管第 22 条军规」。这一结构性悖论,在六年后的 2026 年框架中以一种不同的逻辑路径得到回应:不是通过给项目方争取时间、让技术自然成熟,而是通过重新定义「投资合同」的边界,将监管焦点从资产的技术状态转向发行人的具体行为。

Atkins 在峰会上直接承认,本框架的思想谱系直接追溯至 Peirce 2020 年的 Token Safe Harbor 草案。这是监管史上罕见的隔代制度传承:原创者未能获得采纳的机会,继承者在六年后以不同的制度形式实现了相同的政策方向。

从属性论到行为论:

传统证券法的监管逻辑建立在一个隐含前提上:法律客体具有固定属性。一份合同要么是证券,要么不是;一种工具要么是股票,要么不是。这种二元判断在工业时代是有效的,因为金融工具的属性相对稳定,发行结构相对清晰,权利义务相对确定。

加密资产打破了这一前提。同一枚代币,可以在不同语境下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经济特征:它可以是商品、收藏品、工具,可以是投资合同的标的,甚至可以在同一枚代币的不同时间点之间流转。属性不再是固定的,而是情境依赖的、时间敏感的、关系决定的。

这份解释的核心法律贡献,在于它确立了一个明确的分离原则:非证券加密资产成为投资合同的标的,不等于该资产本身变成证券。这一判断的原始表述,早在 Peirce 2020 年的批判中已经出现 — 她明确指出,混淆「作为投资合同标的的代币」与「投资合同本身」这两个概念,导致了灾难性后果,使代币网络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功能。2026 年解释将这一学术层面的识别升格为正式的制度性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监管哲学从属性论向行为论的根本转移。被监管的不再是资产本身的性质,而是围绕资产发生的特定行为 — 发行人的陈述与承诺、买方合理预期的形成过程、投资合同的创设与终止。法律不再追问「这是什么」,转而追问「在这个具体情境中,谁做了什么,产生了什么合理预期」。

但分离的问题并不止一层。Peirce 识别的是法律分析层面的混淆:代币被当作投资合同本身,而非投资合同的标的。这是第一层分离的错位,是概念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诠释学的纠偏加以修复。2026 年框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完成了一次重要的法律澄清。

然而在其之下,还存在一个在实践中更为普遍、也更难被法律框架捕捉的第二层分离:代币与项目方实际业务之间的经济脱钩。在相当数量的加密项目中,代币在链上流通,而项目方的实际业务 — 收入来源、用户获取路径、核心运营决策 — 完全运行于链下,与代币几乎不存在真实的经济传导机制。代币持有者的财务命运,并不真正取决于链上协议的运行状况,而是取决于一个在链下运作的商业实体的生死存亡。这种分离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商业模式问题:发行代币是融资工具,建立业务是另一套独立的运营逻辑,两者在设计上本就是分开的。白皮书可以描述一个生态愿景,路线图可以列出技术里程碑,但这些文字与项目方真正创造收入的链下活动之间,可能从未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约束性联系。

2026 年解释性规则将「essential managerial efforts」的范围定义权大幅委托给发行人本身:解释性规则明确指出,认定发行人是否履行承诺,取决于「发行人如何定义或描述其承诺的内容」,而非一个外部可观察、可验证的客观技术标准。这一设计的内在逻辑是可以理解的 — 承诺形式是最易于事后核查的节点。但当承诺对象本身(代币的链上价値)与业务现实(项目方链下收入)之间的传导机制从未存在或极度稀薄时,承诺措辞的形式完整性并不能捕捉经济现实的本质。发行人可以精心设计承诺的边界,合规形式可以被完整满足,而代币持有者的实际风险敞口,仍然暴露于一个在监管视野之外运行的链下商业实体。行为论改变了监管的切入点,但对于第二层分离问题,它所提供的法律抓手,仍然建立在「陈述与现实一致」这个本身就需要被验证的假设之上。

Winston & Strawn 对 Howey 测试的深度分析指出,投资合同分析的核心是「promotional emphasis」— 即发行人是否客观上引导购买者将购买行为视为投资而非消费,判断标准是对「经济现实」的审查,而非对技术架构的审查。(Tcherepnin v. Knight, 389 U.S. 332, 336: 「form should be disregarded for substance and the emphasis should be on economic reality」)

这在 2026 年框架的行为论逻辑中造成了一个深层困境。经济现实的测试,在第二层分离的情形下,指向的恰恰是那个被刻意构造于监管视野之外的链下商业实体。行为论提供了正确的分析起点,但若代币与业务之间的联系是结构性缺失而非表面虚构,监管穿透的技术难度与法律标准之间的落差,并不因切换了监管切入点而自动消失。

权力不对称的新形态:

证券法的历史起点,是对一种特定权力结构的回应:发行人掌握信息,投资者承担风险,两者之间存在结构性的不对称。证券法的核心功能,从来不是规制某种特定的金融工具,而是矫正这种权力不对称。 加密资产并没有消除权力不对称,它只是改变了不对称的形态。传统金融中,权力不对称通过股权结构、董事会控制、信息披露义务来显现;加密世界中,同样的不对称通过代币分配机制、代码控制权、路线图叙事能力、社区话语权来实现。早期投资人持有大量低价筹码,散户承担流动性出口的角色,这个结构与传统 IPO 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包裹在去中心化的叙事外壳之中。

这份解释将监管焦点放在发行人的陈述与承诺上,是在用旧框架的核心逻辑应对新形态的权力不对称。这一选择有其内在合理性:它抓住了不对称关系中最具可操作性的节点 — 信息不对称。但它没有触及的,是更深层的结构性权力不对称。去中心化的技术形式,并不必然带来去中心化的权力分配。当监管机构接受了去中心化的叙事,却不审视其背后的经济现实时,监管本身就成了现有权力结构的背书机制。

2026 年框架所完成的,是一次监管切入点的有意识转换:从试图测量和认定代币的技术属性,过渡到监管发行人的陈述行为与项目方的业务披露。这一转换有其必然性,但它建立在一个难以在现实中完整成立的假设之上:技术层、代币层与业务层可以被法律清晰切割,并分别处置。

比较视角或许有助于认识这种困境的深度。监管沙盒的设计逻辑(最初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提出并付诸实验,随后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FC、泰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等亚洲监管机构相继跟进),建立在一个清醒的判断之上:监管总是落后于技术,全面规制无法先于理解而存在,因此以有限豁免换取时间,以可控实验替代封闭管控。这一逻辑选择了谦逊 — 它承认监管者对技术本质的理解能力有限,选择以观察替代前提性的属性判断,将判断的时间节点推迟至实验数据充分积累之后。沙盒框架的代价是体系性,它以豁免的临时性换取了面对不确定性的诚实态度。

2026 年的美国框架则选择了一条不同的路径。它没有选择沙盒的实验性,而是选择了结构性重构,将监管抓手从代币属性移向人类行为,从技术状态移向法律关系。这一选择的深层依据,是对技术现实的一次迟到的正视:无论去中心化的叙事多么有力,在几乎任何一个足够复杂的加密系统中,总有中心化的节点可以被监管触及。智能合约需要团队来部署和维护;跨链桥在其绝大多数实际形态中,依赖中心化实体来运营;代币经济学中的核心参数,需要人来设计和调整,有时甚至需要人来紧急干预。Peirce 在 2020 年的草案中已经内嵌了这一认识。她以 “essential managerial efforts” 作为 Howey 分析的核心判断轴线,而不以系统的技术形式作为判断标准。六年后,这一认识在制度层面得到正式确认:行为主体的存在,才是监管得以实施的前提,而非技术去中心化程度的高低。

然而,这一过渡仍然未能解决若干根本性问题。这不只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遗漏,而是在特定情形下具有直接法律后果的制度空白。对于以完全匿名团队运营的项目,「陈述与承诺」的追责逻辑缺乏可识别的主体;对于以 DAO 形式治理的协议,分散的投票机制使得「承诺由谁作出」本身成为有待回答的问题;对于代币发行后原始开发团队已经解散的网络,履行认定的基准关系已经断裂。监管完成了从属性论到行为论的认识论转向,却在行为主体本身的识别上,面临着与此前同样深刻的不确定性。更换切入点并不等同于解决了被切入的问题,它只是以一组新的难题,替换了一组旧的难题。

投资合同的时间性:

这份解释中最具法律原创性的部分,是对投资合同「终止」的系统性论述。

传统法律思维倾向于将合同关系视为静态的:一旦成立,权利义务关系便固定存在,直至合同明确终止。Gensler 时期的监管逻辑正是如此,一旦认定为证券,永远是证券,发行人须永远承担合规义务。

这份解释引入了一个动态的时间维度:投资合同可以因为发行人履行了承诺而自然终止,也可以因为发行人明显无法或无意履行而消灭。这背后有一个重要的法哲判断:投资合同的本质不是形式合同,而是合理预期关系。当合理预期不再存在时,投资合同的存在理由也随之消失。

这一判断是对 Howey 测试精神的深化,而非背离。Howey 的本意从来不是要用一个固定标签永久标记某类资产,而是要捕捉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 — 投资者将金錢托付给他人,期待从他人的努力中获益。当这种关系不再存在,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自然减弱。

问题在于:谁来判断合理预期是否「不再存在」?这份解释将这一判断权很大程度上留给了市场参与者的自我认知,这在实践中将产生大量不确定性。法律的清晰性与动态适应性之间的张力,在这里没有被解决,只是被承认了。

Peirce 与 Atkins 两套框架在终止标准上的分歧最为深刻,而这一分歧的走向揭示了一个更大的监管哲学选择。Peirce 2020 年的方案以客观的技术状态作为终止触发条件 — 三年届满时,评估网络是否达到去中心化或功能性,标准是外部可观察、可验证的。Atkins 2026 年的方案放弃了这一客观技术测试,转向承诺驱动的合同关系逻辑:终止发生于「发行人完成其明示承诺的核心管理努力并公开披露」这一事实。时间节点不再是外生的,而是由承诺内容本身内生决定的。

这一演化背后的监管逻辑是清晰的:技术成熟度在实践中极难认定,去中心化是一个连续谱而非二元状态,项目方可以策略性地拖延满足客观标准。承诺履行标准将判断焦点移向更可观察的维度。但其代价同样清晰:将「核心管理努力」的范围定义权,大幅度地交给了发行人本身。一个精心设计承诺措辞的发行人,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自我裁定投资合同的存续状态 — 不是通过完成实质性的工作,而是通过控制承诺的形式边界。监管的可操作性提升了,而监管的实质穿透力,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反而下降了。

规则与执法之间的宪政张力:

这份解释的发布方式本身,具有重要的宪政意涵。

它是一份解释性规则,而非正式立法。这意味着它无需经过国会审议,可以立即生效,但也意味着它可以被下一屆政府轻易撒销。Gensler 时代建立在执法判例上的监管体系,现在被一份解释性文件所否定;而这份解释性文件本身,也面临同样的不稳定性。

这揭示了美国行政法中一个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困境:当立法机构无法及时回应技术变革时,行政机构填补空白的努力注定是脆弱的。以执法代立法是一种扭曲,以解释代立法同样是一种扭曲,只是方向相反。

真正的规则稳定性,需要国会层面的立法授权。这份解释将自己定位为国会立法的「桥梁」,这一自我定位是诚实的。但桥梁不是终点,桥梁之上能否建立真正可预期的监管框架,取决于立法进程能否跟上技术演进的速度。这在历史上从来不是一个令人乐观的命题。

Atkins 同日宣布将在数周内提出三项拟议规则:创业豁免,提供最长四年的注册豁免期,融资上限约五百万美元;融资豁免,允许在十二个月内募集约七千五百万美元,附加财务信息披露要求;投资合同安全港,在发行人完成或永久停止全部承诺的核心管理努力后,提供脱离证券定义的规则性出口。这三项拟议规则,是 Peirce 2020 年 Token Safe Harbor 提案在六年后的正式制度化路径。若经正式规则制定程序通过,其法律效力将高于现行的解释性规则,也将成为解决宪政脆弱性的制度内路径。

然而,制度稳定性的获得,伴随着一个几乎被忽视的代价。

三层豁免结构在设计意图上试图覆盖不同规模的创业者:五百万美元上限对应最早期的技术探索,七千五百万美元对应已具备一定规模的融资需求,安全港出口则面向已接近履行承诺的成熟项目。这一分层的初衷,与 Peirce 2020 年草案的动机一脉相承。她在《Running on Empty》中明确批评了 Regulation A 的「mini-IPO」合规成本对规模较小的项目方的挤出效应,以及 Regulation D 的合格投资人限制对网络广泛分发的阻碍。Token Safe Harbor 的设计动机,正是为被现有合规体系排除在外的草根创业者提供另一条出路。

但多层豁免结构本身就是复杂性的生产机器,且复杂性会随层数的增加以非线性方式增长。从第一层过渡到第二层的条件边界在哪里?同时依赖多项豁免的叠加效应如何管理?「核心管理努力」的范围界定如何影响安全港的触发时间节点?这些问题的答案,往往只有具备充分法律资源的机构才能精确把握。

这里存在一个制度悖论,而且是一个在制度设计历史上反复出现的悖论。监管明确性本是为了降低不确定性、鼓励创新,但规则越精细,合规越复杂,能够有效驾驭这套体系的主体就越趋向于已有资源的机构型参与者。创业者需要理解多层豁免条件的适用边界,需要辨别不同融资规模下披露义务的具体差异,需要追踪注册触发点与州级要求的叠加效应,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认定哪些承诺属于触发安全港的「明示核心管理努力」、哪些属于不产生法律义务的战略意向表达。这是一套需要相当专业能力和资源才能有效驾驭的合规体系,而驾驭它的成本,正好是那些最需要监管明确性的参与者最难以承受的成本。

最终,真正受益于监管明确性的,可能恰恰是那些本来就能在旧框架下生存的参与者:大型加密机构、拥有合规团队的交易所、能够承担法律费用的成熟项目。真正的草根创业者在 Gensler 时代因监管不确定性而受困,在 Atkins 时代则可能因合规复杂性而出局。监管明确性降低了市场的整体不确定性,却将这一降低的收益不均匀地分配给了原本就不均匀的参与者群体。这个问题在政策讨论中几乎从不被正面追问,因为它要求监管机构承认:监管改革的受益者,并不总是监管改革所声称要服务的那些人。

尾声:法律的谦逊与傲慢:

法律哲学有一个经典命题:法律不应当试图规制它无法理解的事物。这是法律的谦逊。

但法律也有另一个传统:它必须对现实中的权力不对称作出回应,即便它对技术细节知之甚少。这是法律的责任。

这份解释在两者之间选择了一种特定的平衡:承认大多数加密资产的技术特殊性,构建动态的分类框架而非强行固化资产属性,转而聚焦于可观察、可追责的人类行为 — 陈述、承诺、披露、欺诈。

这一选择在技术层面是谦逊的,在规范层面是有力的。它没有假装理解区块链的所有可能性,但它坚持认为:无论技术形式如何变化,向他人索取信任与资金的人,都负有说真话的义务。

然而,这种谦逊也有其特定的限度。法律在承认自身无法理解技术的同时,悄悄假设了它能够理解预期,假设合理预期可以通过书面承诺来完整捕捉,假设经济现实可以通过披露文件来充分呈现,假设投资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履行行为的公开声明来清晰触发。而代币市场上的合理预期,往往形成于社区文化、意见领袖叙事、价格走势和交易所上市决策的综合作用之中,远非白皮书中几行承诺所能穷尽。法律的谦逊与法律的傲慢,并不总是指向不同的方向。

这或许是法律在面对技术革命时,能够做到的最基本、也最不可放弃的事情。但基本不等于充分。

1946 年的 Howey 判决写道,投资合同的定义 「embodies a flexible, rather than a static, principle, one that is capable of adaptation to meet the countless and variable schemes devised by those who seek the use of the money of others on the promise of profits」。

八十年后,这一灵活性仍然是理解 2026 年框架的最好入口。不是因为答案没有变,而是因为同一个灵活性原则,在不同政治意志的操纵下,可以走向截然不同的制度结果。

Peirce 的贡献是提出了正确的问题;Atkins 的贡献是给出了一个当下更可操作的答案。正确的问题不一定有正确的答案,可操作的答案也不一定更接近实质正义。这个对话还在继续。它的下一章由谁来书写,现在还不知道。或许既不是监管机构,也不是创业者,而是一个尚未完成立法的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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