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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所创始人梅向荣"爆雷"。
40亿窟窿、自首、融资担保。
爆雷不是刑法概念,是财经俗语。
意思是资金链断裂、债务无法偿还。
民事层面可能是违约,刑事层面才涉及犯罪。
自首这个动作,法律信号很强。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个人不会在没有任何刑事风险的前提下跑去投案。
这个逻辑,很清楚。
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第一,诈骗罪。
核心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自愿"交付财产。
如果用盈科声誉做隐性背书,但律所未正式认可,就可能构成。
第二,集资诈骗罪。
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就是有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个字之差,量刑相差几十年。
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以判无期。
关键问题:投资方为什么给钱?
是因为信任盈科这家机构,还是信任梅向荣这个自然人?
如果是前者,问题就大了。
用声誉融资,刑法怎么看?
声誉不是资产,但能换信任。信任换了钱,钱没了,算谁的?
盈科的切割,法律上管用吗?
公告说:梅向荣已辞职,事件系家人开办公司问题,与律所执业活动无关联。
形式上站得住,如果融资主体确实是上海赢柯公司,与盈科无股权或资产关联。
律所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形式上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但有个时机问题。
3月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盈科将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对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限定在直接造成损失的合伙人身上。
这个变更,是巧合,还是提前的风险隔离?
没人知道。但这个时机,让人忍不住要问。
懂法律的人,该被要求得更多吗?
法律上,罪刑法定。
构成什么罪、量刑多少,取决于行为和法条。
不取决于职业,不会因为你是律师就多判五年。
但道德上,知法犯法,直觉上罪加一等。
康德说:道德的尊严,来自你在有另一种选择的时候,主动选择了正确的那条路。
有机会犯错却选择不犯,和根本没机会犯错,道德上不是同一件事。
信任的本质问题。
信任是属于建立它的那个人的,还是属于把它给出去的人的?
如果信任不是你自己的,那用它去换钱,算什么?
两万五千名员工还在,无数客户的案卷还在。
公告说"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这大概是真的。
但那些因为信任盈科、信任梅向荣而把钱交出去的人,他们感受到的空洞感,法律解决不了。
给法律行业从业者的几条思考。
第一,别把声誉当资产。
声誉能换信任,但信任换了钱,钱没了,声誉也没了。
声誉是杠杆,不是本金。
第二,法律切割不等于实质切割。
形式上站得住,不代表舆论买账。
客户信任的是品牌,不是法律条文。
第三,时机就是信号。
组织形式变更、人事调整、公告发布。
这些动作的时机,往往比内容更说明问题。
第四,知法犯法的代价更大。
不是法律判得更重,是信任崩塌得更快。
律师的饭碗是信任,信任没了,饭碗就碎了。
最后说句实话。
梅向荣有没有犯罪,等调查、等起诉、等判决。
法律给的是程序,不是答案。
但有一件事可以确定:
任何行业,用声誉换钱、用信任融资、用切割避险。
迟早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