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新规强调东突厥地区的防控措施,将虚拟资产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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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外交部、公安部等八部门正式发布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该新规于2025年11月17日经央行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反洗钱法(2024修订)》的重要配套文件,该办法通过清单管理和全流程管控的方式,首次系统明确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具体适用范围、执行标准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夯实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的防控体系,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合规运营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反洗钱“黑名单制度”明确:三大机制建立防控体系

此次新规最核心的创新是首次明确建立了反洗钱“黑名单制度”。该黑名单由国家层面的3+1个主体共同建立和维护,分别为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其他国家有关机关。

首先,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对外发布恐怖活动名单的主要渠道。历年公告的恐怖组织和人员名单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等分裂势力及相关人员的名单;二是其他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名单。其中最为明确的是公安部在2003年3月、2008年4月和2012年5月分三批发布的制裁名单,涉及4个组织及25名自然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恐怖组织名单属于特殊敏感信息,因此大多数情况下暂无公开查询渠道。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关注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官方公告。

其次,外交部在此体系中扮演特殊角色,主要是按照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要求履行国际法义务。例如,外交部在2025年10月7日发布的《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伊斯兰国”和“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修订列名个人信息的通知》,即是配合联合国安理会“1267委员会”对恐怖组织实施制裁的具体体现。此外,外交部还发布过关于履行联合国安理会涉朝决议(1695、1718、2397号)、涉伊朗决议(2402号)等一系列通知,这些均纳入了此次反洗钱新规的规制范畴。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认定或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若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这部分名单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国际黑名单,主要来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可通过登录FATF官网“publications”中的“High-risk and other monitored jurisdictions”获取;二是国内黑名单,来自央行官网“反洗钱”栏目中的“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板块。

对于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对上述三类名单的管理已基本成为常规操作。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这些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具体要求。

东突厥等恐怖组织名单如何查询和应对

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需要了解如何准确获取和使用东突厥等恐怖组织的相关名单。针对不同类型的名单,查询和应对方式也存在差异。

对于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名单,应关注官方公告的最新信息,定期更新内部黑名单库。这类名单涉及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等分裂势力,是反洗钱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于外交部发布的涉及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名单,应及时查阅联合国官网以获取最新信息,并与央行公布的相关通知进行交叉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央行维护的名单,应建立定期查询和更新机制,确保合作方信息始终处于“白名单”状态。

黑名单不是终点:三条救济途径可尝试

若不慎进入反洗钱黑名单,并非无路可走。新规第九条规定了针对不同类型名单的救济途径,但具体操作存在显著差异。

对于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名单,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通过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但必须坦诚说明,这类名单涉及东突厥等敏感事项,救济成功的概率极低,基本无法通过常规途径实现“除名”。同样,若属于联合国安理会列入的制裁名单,是否能实现除名还取决于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非我国监管机关可单独决定。

对于外交部公布的名单,当事人可按照外交部公布的有关程序提出除名申请。这类申请成功率也较低,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恐怖活动无关。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认定的名单,救济的可能性相对较大。相关主体有权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律师协助下,收集充分的客观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存在一定成功概率。

新规施行影响范围:从机构到个人的全链条合规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是对《反洗钱法(2024修订)》第40条的进一步细化。该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这意味着,规制范围涵盖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企业和自然人。

对于个人,首要建议是不出借身份证和银行卡。如他人使用身份证开户或利用银行卡进行洗钱,一旦个人被关联进入黑名单,所有合法财产都将受到转移和使用的限制。即使新规第4条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证明“善意”身份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对于企业,尤其是涉及跨境贸易和大额交易的公司,应建立合作方审查制度。要定期查阅公开渠道的黑名单信息,一旦发现交易对手进入黑名单,必须立即停止所有服务和转账,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否则,该企业也可能因关联关系被认定为需采取限制措施的对象。

对于任何被列入限制措施的主体,第一时间应咨询专业律师,明确黑名单的具体类别,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避免使用或转移任何个人资产,同时整理近期正当交易记录,通过法定途径争取解除特别措施。

虚拟货币监管升级:加密资产不再是法外之地

新规第29条明确,资金包括以电子或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的各种形式。这意味着虚拟货币正式纳入反洗钱监管框架。许多人误以为虚拟货币可以规避反洗钱监管,这是危险的想法。

加密资产同样是反洗钱采取特别措施的对象。个人持有的虚拟货币若涉及洗钱,将面临冻结和没收的风险。虚拟货币从来不是任何违法犯罪的“防火墙”,反而因其匿名性和跨境特性,已成为反洗钱监管的重点关注领域。

未来合规发展的新格局

随着反洗钱新规对特别预防措施的逐步细化,“黑名单”的范围变得越来越清晰明确。未来监管的总趋势必然是穿透式监管和交易透明化。

对金融机构而言,应尽快完善反洗钱审查机制,建立与黑名单数据库的实时对接,主动配合执法部门采取特别措施。对企业和个人而言,要守法经营,谨慎甄别交易对手,妥善管理账户,防止他人利用个人账户从事洗钱犯罪。

在法规不断完善的时代,实现业务合规发展与风险防控的有机统一,为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筑牢安全防线,已成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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