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對外投資行為,國務院通過相關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6月1日,國務院確立了一項關於《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的最新規定,該規則已經在2026年4月17日經過國務院會議批准,現已對外公布,並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該規定明確指出,國家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在開展對外投資及相關活動時,投資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尊重當地習俗和文化傳統,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國家形象。

同時,投資者不得妨害市場競爭秩序、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為確保對外投資的規範有序,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將聯合其他相關單位,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有關國家投資環境變化和風險程度等因素,制定、調整和實施對外投資政策。

與此同時,相關部門還將持續強化全流程監管,督促各類投資者嚴守合規要求,規範境外投資經營活動,保障對外投資平穩有序推進。

因此,投資者在開展對外投資活動時,需依法履行核準備案、信息報告、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还應遵守國家相關關辦理規定,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配合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此外,投資者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出口、使用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具體來說,投資者不得通過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外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安排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轉移國家禁止或未經許可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對外投資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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