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若不是那種「嚴厲,但公正」,我就不會說要在上週批得一無是處之後,再替《GENIUS 法案》做最強辯護(steelman)。
和我先前的批評類似,我會聚焦在一些先前沒被提到的好處。
但首先,我們必須回到歷史,看看美國過去是如何規範私人貨幣的。
憲法禁止各州發行其自有的信用票據等。
但各州透過發行州級銀行特許、並讓銀行來發行貨幣,繞過了這一點。有些城市(例如新奧爾良)也曾發行貨幣。
後來聯邦政府想要更多控制,並通過一項禁止性的稅制,針對由州特許銀行發行紙鈔的行為;這意味著在實務上,只有聯邦特許銀行才能這樣做。
接著聯準會誕生了,連聯邦紙鈔也就逐漸消失。(嚴格技術上,聯邦銀行仍可印製紙鈔,但授權哪些「背書」是允許的相關法條已被廢止,因而讓它不可能)
只要出現現金短缺,私人貨幣就會湧現。這正是為什麼 @tether 能成功——他們在美元短缺之際,創造了私人美元。
在美國,你可能會以為不會出現美元短缺,而你是對的。但可能會出現小額鈔票與零錢短缺。
於是一次又一次,出現私人小面額(帶著貶抑意味的稱呼叫「shinplasters」)。
各州在內戰之前甚至就已經透過法規把私人票券管制掉或徹底壓制下去。舉例來說,我家鄉州的一部 1854 年法律,將「流通用來替代金錢的東西」定為犯罪(罰款 $50),或是「接受用來替代金錢的東西」也同樣定為犯罪(罰款 $5)——「除非法律明文允許」。
$50 罰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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