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於 1988 年進入他的公司工作。
起薪:28,000 美元。
電影票:4.00 美元。
他的房租:400 美元。
他在 1991 年買了第一間房子。
我於 2021 年進入我的公司工作。
起薪:52,000 美元。
電影票:14.00 美元。
我的房租:1,650 美元。
我從未接近過頭期款的門檻。
他的收入比電影票價格高出 24,000 美元,足足是 7,000 倍。
我賺 52,000 美元,這大約只能買 3,700 張電影票,而房租在我拿到一塊錢之前,幾乎就把收入全吃光了。
一樣的努力。一樣每週 40 小時。一樣對公司忠誠——這是他告訴我應該具備的。
他 60 歲退休時,房子已經付清,還有一份至今每月仍支付給他的退休金。
我有一個負擔不起全額繳款的 Roth IRA,還有一張貼在門上的房租調漲通知。
我們沒有變得更懶。
我們只是被排除在那個被告訴只要努力工作就能買得起的人生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