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論戰文章常將中世紀晚期的教會描繪成一個腐敗的鐵板一塊,直到路德出現才醒悟。歷史記錄卻呈現出不同的面貌。早在宗教改革之前,教會就已經認識到贖罪券濫用的問題,並開始從內部加以糾正。這些改革並非對路德突然出現的反應,而是長期內部紀律整頓與澄清過程的一部分。
1215 年的第四次拉特朗大公會議是第一個重要例子。它處理牧靈疏忽,澄清聖事施行,並明確譴責贖罪券的濫用。這比路德出生早了兩百年。大公會議關注的並非理論問題,而是回應實際存在的濫用,並為那些利用此做法謀取個人利益的神職人員設下界線。
在十五世紀,教宗西斯篤四世延續了這一方向。1478 年,他限制贖罪券的授予,並試圖遏止日益盛行、將贖罪券視為金融工具的做法。他的干預顯示,羅馬當局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並且早已試圖加以規範。認為贖罪券改革始於 1517 年的說法,根本不符合證據。
到了十六世紀初,教宗保祿三世更進一步處理這個問題。1537 年,他委託對神職人員的腐敗與贖罪券濫用展開正式調查。這並非象徵性的舉動,而是認真嘗試找出問題根源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教會並非消極旁觀,而是在積極檢視自身。
1563 年的特倫多大公會議使這一過程走向終點。它不只是調整贖罪券的施行方式,而是徹底禁止販售贖罪券。特倫多大公會議重申贖罪券的神學意義,同時消除扭曲其本質的財務濫用。這是一場始於數世紀以前的改革運動所達到的最後階段。
當你審視這條時間線時,敘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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