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加密寶島:臺灣的加密資產稅收與監管制度

中國臺灣地區對加密資產的態度呈現出開放與審慎並存的特徵。

撰文:FinTax

1. 引言

中國臺灣地區對加密資產的態度呈現出開放與審慎並存的特徵。近年來,臺灣加密資產的使用和交易逐漸增多,金融機構與相關企業的參與度逐步提升。臺灣認識到加密資產領域的高度投機性及其潛在的洗錢和資恐風險,因此在監管方面採取了逐步完善的措施。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發佈相關政策,根據市場動態積極推進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的規範化管理。稅務方面,臺灣政府對加密資產的稅收政策也在逐步明確,既避免過度干預市場,又力求提供公平、透明的納稅環境。

2. 臺灣基本稅收制度

中國臺灣地區共有 19 種稅目,按照稅收收益權歸屬可區分為「國稅」、地方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兩級。依照臺灣現行稅務相關法令的規定,各種「國稅」之中,除關稅是由臺灣「財政部關務署」負責徵收外,其他皆由「國稅局」負責;地方稅則由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地方政府稅務主管機關負責。本文就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所得稅、營業稅、證券交易稅作簡要梳理,整理如下。

2.1 所得稅

《所得稅法》是臺灣現行徵收所得稅的基本法規,該法將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兩類。臺灣的綜合所得稅可以類比為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一年)的各項所得進行徵稅,包括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稅基為納稅人的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即總收入減去免稅額、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居民納稅人應於次年度 5 月 1 日到 5 月 31 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將其配偶及扶養親屬的所得額、免稅額及扣稅額合併申報。

稅率方面,臺灣綜合所得稅採用累進稅率,分為 5%、12%、20%、30%、40% 四檔。此外,且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 3%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2025 年,臺灣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為 97000 新臺幣。

臺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類比為中國大陸的企業所得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的營利所得進行徵稅,但其納稅人除公司法人外,還包括獨資、合夥及合作社,範圍較廣。按照臺灣《所得稅法》規定,凡在臺灣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包括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經營場所的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的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均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稅基。

稅率方面,年課稅所得額 120,000 元新臺幣以下免稅,年課稅所得額 120,000-200,000 元新臺幣的稅率為 50%(僅就超過 120,000 的部分課稅),年課稅所得額 200,000 元以上稅率為 20%。

2.2 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是臺灣現行徵收營業稅的基本法規,該法將營業稅分為加值型營業稅與非加值型營業稅兩種,其課稅範圍包括從事銷售貨物、銷售勞務、進口貨物。

臺灣的加值型營業稅,以銷售貨物或勞務過程中所增加的價值為稅基,即按照進銷之差額課稅,現行加值型營業稅稅率為 5%。2025 年起,起徵點為勞務 5 萬元新臺幣,商品 10 萬元新臺幣。此外,《營業稅法》還對稅率為零的項目,外商退稅項目,免徵加值型營業稅項目以及溢付稅款之退還做出了特別規定。營業人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 2 月為 1 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臺灣的非加值型營業稅又稱總額型營業稅,以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毛額為稅基,即按照銷售總額課稅。根據《營業稅法》,非加值型營業稅的範圍包含金融業、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及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等,以 2 個月為 1 期申報,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但小規模營業人及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查定稅額,每 3 個月填發稅額繳款書通知繳納。

2.3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條例》是臺灣現行徵收證券交易稅的基本法規,是按照買賣成交價格向出賣人課徵的交易稅。其課稅範圍為有價證券,即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稅率方面,公司發行的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的證書或憑證稅率為 3‰、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稅率為 1‰。

3. 臺灣加密資產稅收與監管制度概述

3.1 臺灣對加密資產的定性

在臺灣,加密資產和虛擬資產的範圍一致,本文統一使用加密資產的表述,但保留相關規定的原名稱。臺灣對加密資產的定性存在有價證券和虛擬商品兩類,二者並不衝突。有價證券這一定性,出自「金管會」於 2019 年發佈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該令核定具證券性質的加密資產屬於有價證券,其中證券性質要件為「具有流通性」「出資人投資」「出自於同一共同事業或計劃」「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加密資產被定義為「運用密碼學及分佈式賬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字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而在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4 年發佈的新聞稿《「金管會」呼籲民眾審慎評估虛擬資產交易風險》中,「金管會」將加密資產定義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字虛擬商品,並非貨幣,亦無內在價值,無交易價格漲跌幅限制」。我們認為,這兩種定性的關係是,普通加密資產屬於虛擬商品,而具有證券性質的加密資產則屬於證券。

3.2 臺灣加密資產稅收制度概述

3.2.1 所得稅

個人和企業的加密資產交易所得都需要繳納所得稅,加密資產交易的損失也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具體而言,普通企業在計算加密資產的所得稅時,應當遵循一般的財務會計原則,將加密資產的交易所得視為營收,按年度進行彙總,並根據臺灣稅法的相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加密資產交易平臺商則按照服務收入(平臺手續費和交易佣金的收入)扣除成本費用計算,其所得稅計算方法類似於傳統服務業的稅務處理方式。若為個人投資者,則該個人應將加密資產交易所得併入財產交易所額,計算應納所得稅。

實務中,由於稅務機關能掌握的僅有買入及賣出的資金,沒有明細的交易資料,無法像有價證券的集中交易市場一樣明確得知買入與賣出的價格與數量,從而無法詳細計算每筆交易的所得,所以加密資產交易在從交易所提現至投資方賬戶才能計算收入,成本僅能以匯入的資金計算,即從投資方賬戶轉入交易所的初始資金。這種計算方法存在不合理之處,例如,對未全部出售加密資產的情況,如何計算已出售的加密資產的成本,是採取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還是加權平均法,暫時沒有官方規定。

3.2.2 營業稅

加密貨幣的經常性買賣在稅收徵管中往往涉及營業稅問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在網絡討論區中回覆:「財政部 109 年 1 月 31 日臺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二、個人透過網路交易虛擬貨幣,應就個案事實核認該貨幣之屬性,倘屬一般數位商品(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商品為新臺幣 10 萬元)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倘屬支付工具,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由此可知,當加密資產作為一般數位商品或勞務銷售並滿足起徵點條件時,應當繳納營業稅』。

具體而言,如果銷售方是臺灣商業實體,則按收入繳納 5% 的增值稅;如果銷售方是臺灣個人,個人應申請稅務登記,並按收入繳納 5% 的增值稅,除非每月銷售額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商應當按照全部的手續服務費收取營業稅 5%。

3.2.3 證券交易稅

交易具有證券屬性的加密資產應當須徵收證券交易稅。證券型通證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以下簡稱 STO)相關規範在臺灣較為完備,發行人應當遵守《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等加密貨幣的特別法,以及《證券交易法》、《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等證券交易一般規範,方能經營 STO 業務。

按照臺灣「財政部」於 2020 年發佈的臺財稅字第 10900005070 號:「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下的,具證券性質之加密通貨並依櫃買中心之規定辦理者,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同條例第 2 條第 2 款規定課徵 1‰證券交易稅」,明確了 STO 業務的證券性質和稅收規範。另外,因 STO 業務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的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一款的所得稅停徵規範。

3.3 臺灣加密監管制度框架

臺灣對於加密貨幣尚未有完整的法律監管體系,但正在積極地擬定相關法規。從打擊洗錢犯罪的角度來看,目前臺灣的加密監管制度框架主要圍繞《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洗錢防制法》)展開,在該方法中,臺灣「行政院」指定「金管會」為本事業的洗錢防制主管機關。《洗錢防制法》結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的國際標準,重點在於防止洗錢和打擊資恐。監管要求包括嚴格的客戶身份確認(KYC)、持續審查、大額交易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申報、內部控制和稽核等。加密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需遵守這些規定,才可以在臺灣進行合法的加密資產服務。未按照規定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個人和法人,將面臨嚴厲的懲處措施。

在維護加密資產資金安全方面(如防範被盜、遺失),臺灣正在逐漸由行業自律轉向公權力監管。2023 年以前,資金安全管理要由從業者實施,遵守自律性質的規範,具體包括:依據民間組織「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訂立的「虛擬通貨產業資安標準要點」;以及依循 ISO/IEC 27001 國際資安管理系統要求採取資金安全管理措施;取得該國際標準或其他國際標準的認證等方式。此後,根據臺灣「行政院」2023 年 3 月的指示,「金管會」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臺」的主管機關,並規劃以循序漸進方式強化對加密資產平臺的管制。2023 年 9 月,「金管會」公告《管理虛擬資產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作為業者合規經營業務的參考。《指導原則》在洗錢防制法的基礎上,對 VASP 從業者的經營業務行為進行規制:一方面,《指導原則》限制了 VASP 業者經營業務,如不得發行穩定幣,不得經營以加密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未經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性質之加密資產業務;另一方面,《指導原則》通過加密資產之發行及上下架審查機制、 VASP 業者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機制、VASP 業者內部規則、系統及機制的倡導機制(如消費者申訴渠道等)等,從資金安全的角度進行公權力監管。

4. 總結與展望

臺灣在加密資產領域的稅收與監管政策正逐步走向規範化和透明化。目前,臺灣將加密資產視為具有經濟價值的虛擬商品和證券,並建立起靈活的稅收框架。同時,臺灣「金管會」通過《洗錢防制法》和《管理虛擬資產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指導原則》等法規,在反洗錢、資金安全和投資者保護等方面強化了對加密資產平臺的監管。

展望未來,臺灣的加密資產監管將進一步走向法治化。已經確定的是,「金管會」將「研訂 VASP 專法有效納管 VASP 市場行為、完善投資人保護機制」納入 2025 年施政重點,預計在 2025 年上半年完成專法草案並提交臺灣「行政院」;同時,「金管會」也著手拓展加密資產保管業務,並於 2025 年 1 月 1 日開始受理業者申請業務試辦,在「金管會」審查後對外公佈審查通過的從業者名單。隨著監管的完善,臺灣可能會出臺更細化的稅收政策,解決當前加密資產交易成本計算等爭議問題,進而影響加密資產市場的交易行為和投資模式。

總體而言,臺灣在加密資產領域的政策正朝著更加系統化和國際化的方向邁進,既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安全的交易環境,也為行業的創新與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未來,隨著 VASP 專法的落地和稅收政策的優化,臺灣有望在亞洲加密資產市場中佔據更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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