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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洗錢十問(指南)
一、香港地區有哪些法律和規定是用來防止洗錢、恐怖分子籌集資金和阻止一般金融犯罪的(這些總體上被稱為“AML”)?
香港的反洗錢制度適用於單一地區層面。 它包括:
立法:與反洗錢相關的主要立法是:
某些立法存在附屬立法,特別是根據 UNSO 發佈的法規,**這些法規是制裁要求的來源。 **
**根據立法發佈的指南:**與反洗錢相關的主要指南如下。

包括是怎麼監督和執行這些法律,比如預防措施、處罰方式,以及如何進行民事和刑事處罰的。 除了全國的法律,香港地區有沒有自己特別的法律和規定呢?
**二、**哪些公共部門機構和當局負責執行反洗錢法律和法規?他們有什麼權力?
負責執行AMLO的相關機構取決於受監管實體的性質。 AMLO 有兩類受監管實體:
FI 包括:
DNFBP 包括:
根據《反洗錢條例》,相關當局有權進行檢查和調查,包括要求出示檔並書面回答監管機構的問題。 他們還可以申請法院搜查令,進入並搜查場所,並移走據信與其調查相關的記錄和檔。
如果違反特定規定(《反洗錢條例》第 5(11) 條中定義),相關監管機構可對受監管實體採取紀律處分。
如果發生OSCO、DTROP或UNATMO規定的涉嫌刑事犯罪,調查將由多個執法部門牽頭,包括:
**三、****是否有自律組織或專業協會? 他們有什麼權力? **
以下自律組織或專業協會負責為其成員制定和實施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政策:
至於會計專業人士,香港會計師公會已頒布《專業會計師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指引》(《專業會計師道德守則》第F章)。 AFRC 對會計專業人士進行調查和紀律處分,包括針對不遵守 AML/CFT 要求的情況。 以及任何不遵守執業指示強制性部分的律師事務所、律師或外國律師可能會面臨LSHK的紀律處分。
**四、****有哪些方式可以報告可疑的行為或交易(比如疑似洗錢)呢? 有沒有特定的權力或辦法可以讓我們找出這筆錢是不是來自犯罪活動,或者要求解釋這筆錢從哪裡來的呢? **
五、在香港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為是洗錢,具體都包括哪些事兒? 如果有人被指控洗錢,他們可以依據哪些法律來為自己辯解? ”


六、香港對於企業反洗錢策略需要包括哪些東西**,**負責反洗錢的那些人,比如洗錢報告官,他們需要達到什麼樣的標準或者遵循哪些規定?
經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保險業監管局許可或註冊的金融機構 (FI) 或受監管實體必須維持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合規計劃。 受監管實體應實施充分且適當的 AML/CFT 系統,這些系統與其業務的性質、規模和複雜性以及這些業務產生的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 (ML/TF) 風險相稱。 內部 AML/CFT 系統應包括: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
公司還應建立並維護向洗錢報告官進行內部報告的明確政策和程式。
**七、在客戶和業務合作夥伴盡職調查(瞭解您的客戶/客戶盡職調查)需要做哪些事情? 是否有任何透視要求? 對於某些類型的人員和活動是否有簡化或加強的盡職調查要求? **
《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條例》(AMLO)要求金融機構和指定非金融企業和專業人士(DNFBP)對客戶進行客戶盡職調查(CDD)。 香港的反洗錢組織或任何其他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相關立法中均未使用“業務合作夥伴”一詞。
AMLO 附表 2 第 2 部分規定了客戶的 CDD 要求。 這些包括:
識別該人的身份並採取合理措施驗證該人的身份;和
驗證該人員代表客戶行事的許可權。
CDD 必須由 FI 和 DNFP 執行:
FI 和 DNFP 還必須持續監控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AMLO 規定了金融機構和 DNFBP 必須進行簡化或增強的 CDD 的情況。 為了說明這一點,這是必需的:
**八、對於最終受益所有人適用需要滿足哪些****盡職調查要求? **
根據《反洗錢條例》附表 2 第 1 節,“受益所有人”的定義包括最終擁有或控制法人的個人,即最終受益所有人 (UBO)。
AMLO 附表 2 第 2 部分規定的 CDD 要求通常涵蓋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 金融機構和 DNFBP 應識別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
AMLO 附表 2 第 2 部分第 2(1)(b) 條規定了針對客戶受益所有人的具體 CDD 要求。 金融機構和 DNFBP 應採取合理措施驗證 UBO 的身份,例如,獲取 UBO 的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和唯一識別碼(和文件類型)。 如果FI或DNFBP無法獲得UBO的所有身份資訊,則應評估:
九**、****哪些帳簿和記錄要求與反洗錢背景相關? 適用哪些隱私法? **
記錄保存: AMLO 附表 2 第 3 部分規定了金融機構和 DNFBP 的記錄保存要求。 FI 和 DNFBP 必須:
o在識別和驗證客戶或客戶的任何受益所有人時獲得的檔的正本或副本以及數據和信息的記錄; 和
o客戶帳戶檔的原件或副本以及與客戶和客戶的任何受益所有人的業務信函。
有關當局或監管機構可以發出書面通知,要求 FI 或 DNFBP 在有關當局或監管機構指定的期限內保存與特定交易或客戶有關的記錄。
適用的隱私法:《個人資料(隱私)條例》(第 486 章)(PDPO)適用。 PDPO 允許為CDD目的收集個人數據。 公司應遵守 PDPO 並在 CDD 流程中推廣與客戶個人數據的收集、準確性、保留、使用、安全性和訪問相關的良好實踐。
**十、****公司還應實施哪些其他合規最佳實踐來降低反洗錢違規風險? **
鼓勵受監管實體參考監管機構或協會不時發佈的通告、指導檔和常見問題解答,以便及時瞭解減輕洗錢/恐怖融資風險的最佳實踐和新技術。
受監管實體還應鼓勵員工在業務過程中發現任何構成洗錢/恐怖融資風險的違規行為時舉報並通知其主管。
**十一、**被指控違反反洗錢法的公司還可以採取哪些其他辯護措施?
**處理犯罪:**根據 OSCO 和 DTROP 第 25(2) 條以及 UNATMO 第 12(2B)(b) 條,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構成辯護:
此外,如果一個人做出任何違反交易犯罪的行為並進行了適當的披露,則在以下情況下不構成犯罪:
**洩密罪:**根據《OSCO》和《DTROP》第 25A(6) 條以及《UNATMO》第 14(7) 條的規定,可以提出抗辯,以證明該人:
·不知道或懷疑有關披露可能會造成損害; 或者
·具有進行該披露的合法權力或合理理由。
**其他犯罪行為:**就員工而言,根據《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條例》(AMLO) 第 5(7) 條,如果員工故意導致公司違反 AMLO 中有關客戶盡職調查要求的具體規定和記錄保存,雇員將承擔個人刑事責任。 然而,根據第 5(9) 條,員工按照公司制定和維護的政策和程式行事是一種抗辯理由。
**十二、****反洗錢制度是否適用於加密資產活動? 如果適用,如何適用? **
雖然香港的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立法沒有明確提及虛擬資產,但香港的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制度已擴展到加密資產活動,因為加密資產是財產的一種形式。 例如,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有組織及嚴重犯罪條例》,如果一方在處理任何財產時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可公訴罪行的收益,則該方即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