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個月,整個產業把 CLARITY Act 當成「比特幣法案」。我把參議院版本全文扒了一遍:三萬七千多個詞,「比特幣」這三個字出現 0 次。以太坊 0 次,任何幣名 0 次。



它反覆說的是另外幾個詞:digital commodity(數字商品)出現 793 次,blockchain 314 次,decentralized 86 次。

這不是疏忽,是刻意的。點名一個幣,等於讓國會給它背書,也等於把法條焊死在這個資產上——以後出現新東西就得重新立法。所以立法者寫的不是「名單」,是「篩子」。

篩子的核心叫「成熟區塊鏈系統」。在判定標準裡,最硬的一條是 20%:沒有任何單一主體能持有超過 20% 的代幣,也不能掌握超過 20% 的投票權,更不能單方面改動共識規則。過了這道線,歸 CFTC 當商品管;過不了,繼續被當證券。
查看原文
post-image
此頁面可能包含第三方內容,僅供參考(非陳述或保證),不應被視為 Gate 認可其觀點表述,也不得被視為財務或專業建議。詳見聲明
  • 打賞
  • 回覆
  • 轉發
  • 分享
回覆
請輸入回覆內容
請輸入回覆內容
暫無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