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pple 的 Schwartz 表示:儘管稱加密貨幣「只是程式碼」,SEC 仍將 XRP 當作一種證券看待

Ripple 榮休 CTO David Schwartz 表示,儘管承認該加密代幣並非本質上就是安全性證券,SEC 仍實質上將 XRP 當作安全性證券處理,這也挑戰了前 SEC 律師對 Ripple 案的解讀。

關鍵要點

  • David Schwartz 表示,SEC 透過主張持有人期待來自 Ripple 努力的獲利,將 XRP 當作安全性證券處理。
  • 前 SEC 地區主任 Marc Fagel 表示,此案針對的是 Ripple 的 XRP 銷售,而非該加密代幣本身。
  • 他們的爭議聚焦於:稱 XRP「只是程式碼」是否真的有意義地限制了 SEC 的法律論點。

Schwartz 表示 SEC 對 XRP 的理論超出 Ripple 的行為範圍

Ripple 榮休 CTO David Schwartz 與前 SEC 官員 Marc Fagel 之間的分歧於 7 月 13 日在 X 上展開,重點在於 SEC 是否只挑戰 Ripple 的銷售作法,或實際上把 XRP 本身也當作安全性證券處理。

根據這位前 SEC 官員的說法,此案「並不是針對 XRP,而是針對 Ripple」。他表示,SEC 承認 XRP 作為程式碼並非本質上就是安全性證券。在這種解讀下,違規源於 Ripple 在能形成投資合約的情況下出售 XRP。

Schwartz 拒絕這樣的描述,稱那是「一種相當荒謬的嘗試來改寫歷史」。儘管承認 SEC 已讓步:XRP 並非本質上就是安全性證券,他仍表示,該機構更廣泛的法律論點依然把 XRP 當作安全性證券,因為其主張持有人期待來自 Ripple 努力的獲利。

他也表示,SEC 的文件、公開聲明以及法院的裁決都與 Fagel 的解讀相矛盾,並顯示該機構的論點延伸到超出 Ripple 的銷售行為範圍。

前 SEC 官員為該機構的解讀辯護

Marc Fagel 是一名退休律師,在 SEC 任職超過 15 年,並於 2008 年至 2013 年間擔任其舊金山辦公室的地區主任。於他長達 28 年的法律生涯中,他專精於證券執法,並監督涉及上市公司揭露、內線交易與投資顧問的調查。

這段背景讓他的解讀更具分量。他主張,該機構「唯一的法律論點是 Ripple 以安全性證券的身分出售它」。他也指出 SEC 的部分勝利,暗示批評應該關注的是 Ripple 的行為,而非試圖將 XRP 本身歸類為安全性證券。

Ripple 榮休 CTO 拒絕這種區分,認為將 XRP 描述為「只是程式碼」並不等於承認只有 Ripple 的銷售方式才能構成證券違規。他寫道:

「你所主張的那樣,SEC 並沒有在這裡真正讓步,表示唯一的問題是 Ripple『以安全性證券身分出售它』。」

「它只是讓步,表示 XRP 並非『本質上』的安全性證券,也就是說,並不必然會因其固有特性作為數位代幣而成為安全性證券——不取決於其周邊的任何事實與情況。」Schwartz 澄清。

交易所銷售使 Fagel 的解讀變得複雜

反駁的一部分重點在於 Ripple 透過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的程式化 XRP 銷售。SEC 指控這些交易屬於證券發行,即使買方通常並不知道是 Ripple 還是另一位市場參與者出售了該等代幣。

根據 Schwartz 的說法,這無法僅靠「Ripple 以安全性證券身分出售它」來做單純解釋。那些在資訊不透明的交易所交易中的買方,並不一定接觸到 Ripple 的陳述,也未必知悉賣方身分。

他表示,SEC 採用了更廣泛的 Howey 理論:在該理論下,XRP 持有人加入共同企業,並合理地期待來自 Ripple 努力的獲利。這個論點讓買方與 Ripple 產生連結,而不需要直接合約或可辨識的公司出售。Schwartz 強調:

「SEC 的確主張,XRP 的持有人合理地期待來自 Ripple 努力的獲利,實質上也是共享該共同事業的夥伴。」

他認為,只有這種廣泛的理論才能涵蓋交易所銷售。

「只是程式碼」並沒有解決 SEC 更廣泛的 XRP 理論

對 Schwartz 來說,「只是程式碼」這句話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低於 Fagel 所暗示。這項讓步僅確立:由於 XRP 的技術特性,它並不會因而自動成為安全性證券。

它並沒有確立 SEC 的證券理論僅取決於 Ripple 如何出售 XRP。相反,他表示,該機構把投資合約的分析連結到 XRP 持有人、Ripple 的活動,以及獲利的預期。

他進一步指出,SEC 抵制針對不同 XRP 交易分別作出分析,反而依賴同一套 Howey 理論,同時用於機構銷售、交易所銷售以及其他分配方式。

為了支持這項解讀,Schwartz 援引了 SEC 訴狀與公開聲明中使用的措辭,其中將 XRP 本身稱為安全性證券,並把 Ripple 高階主管 Brad Garlinghouse 與 Chris Larsen 稱為「安全性證券持有人」。他分享:

「訴狀本身經常把 XRP 本身稱為安全性證券。SEC 的新聞稿抱怨 Ripple『出售 XRP』卻沒有註冊聲明。它也把 Chris 和 Brad 描述為『安全性證券持有人』。」

最終,法院作出了 SEC 先前所不願承認的區分。法院認定某些機構銷售屬於投資合約,而 Ripple 的程式化交易所銷售則不屬於。Schwartz 將這種部分否定視為法院縮小該機構更廣泛理論的證據。

這種分歧仍然是該案延續至今的核心。未來法院在套用 Ripple 裁決中的推理時,將有助於判定這項裁決是否主要被理解為針對特定交易的分析,或是對 SEC 試圖把交易所買方連結到 Ripple 持續努力的更廣泛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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