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主要地區穩定幣監管框架對比分析本文將對歐盟、阿聯酋和新加坡三個具有代表性的地區的穩定幣監管框架進行詳細分析和對比。## 一、歐盟### 1. 監管進程和規範文件2023年6月,歐盟正式發布《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法案),建立統一的加密資產監管框架。其中關於穩定幣發行的規則於2024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2. 監管部門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和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負責制定監管框架,並對重要穩定幣發行人和相關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管。各成員國主管當局也擁有部分監管權力。### 3. 監管框架主要內容 #### a. 穩定幣的定義MiCA法案將穩定幣分爲兩類:- 電子貨幣代幣(EMT):僅參照一種官方貨幣來穩定價值的加密資產- 資產參考代幣(ART):參照包括一種或多種官方貨幣的價值組合來穩定價值的加密資產算法穩定幣不屬於MiCA法案定義的EMT或ART範疇,實際上被禁止。#### b. 發行人的準入門檻ART發行人有兩種類型:1) 在歐盟成立並獲得授權的法人或企業2) 滿足條件的信貸機構MiCA對不同規模的ART採取分層監管:- 小規模ART(流通價值<500萬歐元):豁免發行人資質要求,但需起草白皮書並通知主管當局- 中等規模ART(500萬-1億歐元):需滿足發行人資質要求,完成授權申請- 大規模ART(>1億歐元):除滿足資質要求外,還需承擔額外報告義務所有ART發行人都需滿足最低自有資金要求。#### c. 幣值穩定機制和儲備資產的維持- ART發行人需始終維持充足儲備資產,覆蓋相關風險- 儲備資產需與發行人自身資產完全隔離,由第三方獨立托管- 儲備資產僅可投資於極低風險、高流動性的合規金融工具#### d. 流通環節的合規要求- ART持有人有權隨時向發行人贖回代幣- 對ART的最大流通量設有限制- 重要ART需承擔額外義務,如流動性壓力測試等#### e. EMT的特殊規定EMT發行人資質要求更嚴格,僅限經認證的電子貨幣機構或信貸機構。其他方面與ART規定類似。## 二、阿聯酋### 1. 監管進程和規範文件2024年6月,阿聯酋中央銀行發布《支付代幣服務條例》,明確穩定幣定義和監管框架。### 2. 監管部門阿聯酋採用"聯邦-酋長國"雙軌並行的監管體系:- 阿聯酋中央銀行負責聯邦層面監管- DIFC和ADGM兩個金融自由區擁有獨立監管機構### 3. 監管框架主要內容#### a. 穩定幣的定義條例使用"支付代幣"概念,定義爲"旨在通過參考法定貨幣或以相同貨幣計價的另一種穩定幣的價值來維持穩定價值的虛擬資產"。#### b. 發行人的準入門檻申請人需滿足:- 法律形式要求:在阿聯酋註冊成立的公司法人- 初始資本要求-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c. 幣值穩定機制和儲備資產的維持- 發行人須建立有效系統保護和管理儲備資產- 儲備資產須以現金形式存放在獨立托管帳戶- 儲備資產價值須至少達到流通中穩定幣的法定貨幣面值總額- 需聘請外部團隊進行月度審計#### d. 流通環節的合規要求- 不允許生息類穩定幣- 持有人可隨時不受限制地贖回穩定幣- 發行人須遵守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相關法規- 發行人須保護用戶個人數據,但在特定情況下可向監管機構等披露## 三、新加坡### 1. 監管進程和規範文件- 2019年12月:《支付服務法》出臺- 2023年8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發布《穩定幣監管框架》### 2. 監管部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負責監管,發放穩定幣發行許可及合規監管。### 3. 監管框架主要內容#### a. 穩定幣的定義《穩定幣監管框架》僅規範在新加坡發行且與新加坡元或G10貨幣掛鉤的單幣種穩定幣。#### b. 發行人的準入門檻申請MAS許可需滿足:- 基本資本要求:不少於年度運營費用的50%或100萬新元- 業務限制要求:不得從事交易、資管等其他業務- 償付能力要求:滿足正常提現需求或高於年度運營費用的50%#### c. 幣值穩定機制和儲備資產的維持- 儲備資產僅限於現金、現金等價物、短期高評級債券等- 須成立基金並開設隔離帳戶,嚴格分離自有資金和儲備資產- 儲備資產每日市值須高於穩定幣流通規模#### d. 流通環節的合規要求穩定幣發行人須承擔法定贖回義務,持有人可自由贖回穩定幣,發行人需在5個工作日內按票面價值贖回。
歐盟、阿聯酋、新加坡穩定幣監管框架對比:準入門檻、儲備資產與合規要求
全球主要地區穩定幣監管框架對比分析
本文將對歐盟、阿聯酋和新加坡三個具有代表性的地區的穩定幣監管框架進行詳細分析和對比。
一、歐盟
1. 監管進程和規範文件
2023年6月,歐盟正式發布《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法案),建立統一的加密資產監管框架。其中關於穩定幣發行的規則於2024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2. 監管部門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和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負責制定監管框架,並對重要穩定幣發行人和相關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管。各成員國主管當局也擁有部分監管權力。
3. 監管框架主要內容
a. 穩定幣的定義
MiCA法案將穩定幣分爲兩類:
算法穩定幣不屬於MiCA法案定義的EMT或ART範疇,實際上被禁止。
b. 發行人的準入門檻
ART發行人有兩種類型:
MiCA對不同規模的ART採取分層監管:
所有ART發行人都需滿足最低自有資金要求。
c. 幣值穩定機制和儲備資產的維持
d. 流通環節的合規要求
e. EMT的特殊規定
EMT發行人資質要求更嚴格,僅限經認證的電子貨幣機構或信貸機構。其他方面與ART規定類似。
二、阿聯酋
1. 監管進程和規範文件
2024年6月,阿聯酋中央銀行發布《支付代幣服務條例》,明確穩定幣定義和監管框架。
2. 監管部門
阿聯酋採用"聯邦-酋長國"雙軌並行的監管體系:
3. 監管框架主要內容
a. 穩定幣的定義
條例使用"支付代幣"概念,定義爲"旨在通過參考法定貨幣或以相同貨幣計價的另一種穩定幣的價值來維持穩定價值的虛擬資產"。
b. 發行人的準入門檻
申請人需滿足:
c. 幣值穩定機制和儲備資產的維持
d. 流通環節的合規要求
三、新加坡
1. 監管進程和規範文件
2. 監管部門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負責監管,發放穩定幣發行許可及合規監管。
3. 監管框架主要內容
a. 穩定幣的定義
《穩定幣監管框架》僅規範在新加坡發行且與新加坡元或G10貨幣掛鉤的單幣種穩定幣。
b. 發行人的準入門檻
申請MAS許可需滿足:
c. 幣值穩定機制和儲備資產的維持
d. 流通環節的合規要求
穩定幣發行人須承擔法定贖回義務,持有人可自由贖回穩定幣,發行人需在5個工作日內按票面價值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