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貨幣監理署(OCC)的支付型穩定幣託管規則要求受規範的託管機構妥善保管客戶資產、維持準確的所有權紀錄,並保護資產免受債權人請求權的影響。這些要求是透過《GENIUS 法案》建立,對銀行、穩定幣發行人,以及評估數位資產託管安全性的投資人都相當重要。
OCC 於 2026 年 10 月 21 日發布最終規則,並於 2027 年 1 月 18 日生效。
《GENIUS 法案》於 2025 年 7 月 18 日正式制定,建立支付型穩定幣的聯邦監管架構。
OCC 的託管要求涵蓋資產隔離、客戶所有權紀錄、私鑰、網路安全,以及對次級託管機構的監督。
獲准的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必須維持儲備資產,且其價值至少須以 1:1 的比例支應流通中的支付型穩定幣。
受規範的託管機構必須保護客戶資產,使其免受自身債權人及適用的次級託管機構債權人提出的請求。
OCC 的託管最終規則將於 2027 年 1 月 18 日生效;個別的反洗錢規則仍須透過另一項規則制定程序處理。
OCC 的《GENIUS 法案》最終規則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第 12 編第 15 部 C 子部,建立託管標準。
這些要求區分了為客戶提供託管服務與持有支應支付型穩定幣發行的儲備資產。
| 要求 | OCC 標準 |
|---|---|
| 資產隔離 | 將受規範的客戶資產與託管機構自身財產分開 |
| 所有權紀錄 | 維持可識別的客戶所有權及權利紀錄 |
| 保管 | 實施適當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措施 |
| 私鑰保護 | 對受規範的數位資產維持有效控制 |
| 次級託管機構 | 採取保障措施並持續進行監督 |
| 託管協議 | 維持以書面訂立、明確界定責任的協議 |
| 綜合帳戶 | 在符合資產隔離及紀錄保存要求的前提下允許使用 |
| 債權人保護 | 保護受規範資產,使其免受託管機構債權人的請求 |
這些規則允許為支付型穩定幣、符合資格的儲備資產及私鑰提供託管與保管服務,同時要求遵守適用的聯邦法律。
《美國穩定幣國家創新與建立指導法案》(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coins,GENIUS)為獲准的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及特定託管機構建立相關要求。
其監管與監督制度涉及多個聯邦監管機構。
| 監管機構 | 主要職責 |
|---|---|
| OCC | 國民銀行、聯邦儲蓄協會、特定的聯邦認證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以及對外國發行人的監督 |
| 聯邦準備理事會 | 相關的州特許銀行子公司及銀行監督 |
|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 | 適用的受存款保險保障之存款機構及其子公司 |
| 國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 | 相關的聯邦保險信用合作社子公司 |
| 州支付型穩定幣監管機構 | 在獲授權的州監管架構下營運的合資格州發行人 |
穩定幣認證審查委員會會依據聯邦標準評估州監管架構。
州合資格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通常適用 100 億美元的合併流通總發行量門檻;達到該門檻後,可能須轉由聯邦監管,但法律另有例外規定者除外。
聯邦分行、未受存款保險保障的國民銀行、聯邦儲蓄協會或多數持股子公司,可能適用不同的授權要求。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仍依據其他適用的聯邦法律保有各自的權限,包括《聯邦存款保險法》及《投資公司法》所賦予的權限。
獲准的發行人必須維持符合資格的儲備資產,且其總公平價值至少須等於流通中的支付型穩定幣發行量。
符合資格的儲備包括美元、聯邦準備券、符合資格的國庫券、特定存款或聯邦準備銀行餘額,以及指定的附買回協議或政府貨幣市場基金。
相關資產必須透過適當的託管安排受到保護。除法律規定的有限例外外,所要求的儲備不得進行再抵押或重複使用。
重要的是,發行人的儲備託管與客戶的穩定幣託管屬於不同事項。
該架構也為符合資格的儲備資產提供特別的破產保護,並為支付型穩定幣持有人提供優先請求權,包括與資產不足及加速司法程序相關的保護。
這些保護不代表穩定幣符合聯邦存款保險或國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股份保險的資格。
提供託管或保管服務的銀行,必須採取與其業務活動相稱的風險管理控制措施。
主要的營運保障措施包括:
核對區塊鏈餘額與內部託管紀錄。
防範未經授權的轉帳、私鑰遭到竊取或洩露,以及帳本漏洞。
以書面訂立託管協議,明確界定客戶權利及託管機構責任。
持續監控次級託管機構及第三方服務提供商。
建立事件應變、存取控制及業務持續性程序。
多重簽名錢包等技術有助於安全控制,但託管安排仍須符合適用的法律及營運要求。
客戶資產不得直接視為託管機構自身的財產。在適當架構下,仍可使用綜合託管。
《GENIUS 法案》也制定了託管以外的要求。
獲准的發行人必須公開揭露清楚且醒目的及時贖回程序,包括費用及適用限制。
OCC 的最終規則一般將及時贖回定義為在 2 個工作日內處理並啟動付款。
如果 24 小時內的贖回請求超過某穩定幣流通發行價值的 10%,發行人必須通知 OCC,並可申請延長期限。最終規則不會自動將贖回期限延長至 7 天。
發行人必須每月發布儲備構成報告,並履行適用的財務報告與審計義務,包括由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獨立查核,以及在有要求時提供年度財務報表。
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不得僅因用戶持有其支付型穩定幣,就直接支付利息或收益。相關活動主要限於發行、贖回、儲備及經授權的支援服務。
禁止提出誤導性的政府關聯聲明及使用欺騙性名稱。
《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要求仍然相當重要,但 OCC 於 2026 年 6 月提出的反洗錢規則草案,與其 10 月發布的託管最終規則是分開的。
尋求獲准進入美國市場的外國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包括適用的 OCC 註冊、可比的外國監管,以及遵守合法的美國命令。
財政部長負責判定外國監管制度是否具可比性。美國可能另行適用儲備及監督保障措施。
聯邦支付型穩定幣監管機構擁有執法權,包括處以民事罰款及限制發行活動。
涉及未經許可發行的違規行為,可能依據適用的法律條文及相關行為,承擔重大的民事或刑事後果。
銀行及其他受規範的金融機構,應在 2027 年 1 月 18 日前檢視其託管安排、資本要求、合約保障措施及合規系統。
OCC 於 2026 年 10 月 21 日完成《GENIUS 法案》主要實施規則的制定,內容包括託管、贖回、儲備、資本要求及監督。
OCC 也發布了申請指引,並修訂每週及每季報告表格草案。這些表格仍須經過獨立的核准程序。
最終規則強化了聯邦架構,但將《銀行保密法》及制裁實施要求中的部分事項,留待個別監管程序處理。
是。OCC 監管其管轄範圍內實體所進行的合資格託管及保管活動,包括適用的客戶資產保護及紀錄保存要求。
是。獲准的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通常必須維持符合資格的儲備資產,且其總公平價值至少須等於流通中的發行價值。
可以。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受規範的託管機構可以使用次級託管機構,但必須維持適當的保障措施、監控機制及客戶資產保護。
否。支付型穩定幣不會僅因其發行人或託管機構與受存款保險保障的金融機構有關聯,就成為受保險的存款。
OCC 的《GENIUS 法案》託管最終規則將於 2027 年 1 月 18 日生效,與該法案的生效日期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