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me 幣暴富夢背後:1400 億美元市場中的致命稅務陷阱

撰文:FinTax

2024 年是比特幣走向世界金融舞臺中央的一年,也是屬於 meme 幣的狂歡年度。相關數據顯示,約 75% 的 meme 幣都誕生於今年,截至今年 12 月初,meme 幣交易增幅超過 950%,總市值超 1400 億美元。meme 幣的火爆不僅為加密市場帶來新一輪的熱度,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普通投資者加密資產領域。

meme 幣熱潮不禁讓人想起 2017 年前後的 ICO 熱潮。2017 年,隨著 ERC-20 標準的出現,發行通證的成本極大降低,百倍、千倍項目層出不窮,數十億美金湧入 ICO 熱潮之中;而在今年,以 Pump.fun 為代表的一批發射平臺使得發行通證變得更為簡單和公平,在圈內颳起了一輪持續至今的 meme 幣風暴。儘管 ICO 和發行 meme 幣在技術、邏輯等方面存在著諸多差異,但是投資者和項目方面臨的稅務合規風險可能是相似的。在上輪 ICO 熱潮中,並不乏投資者和項目方面臨著 ICO 相關的稅務麻煩。如今,隨著 meme 幣熱潮持續,稅務合規問題也將再次成為加密資產投資者和 meme 幣發行方需要關注的核心問題。本期,FinTax 將回看 Oyster 案與 Bitqyck 案,以這兩起與 ICO 相關的逃稅案件為例,為加密投資者們在 meme 幣熱潮中提供有關稅務合規的冷思考。

  1. 兩件典型的 ICO 逃稅案例

1.1 Oyster 案:售幣收入未申報,創始人被判四年監禁

Oyster Protocol 平臺由 Bruno Block(真實名字 Amir Bruno Elmaani)於 2017 年 9 月發起,旨在提供去中心化的數據存儲服務。2017 年 10 月,Oyster Protocol 開始進行 ICO,發行的通證名為 Pearl(PRL)。Oyster Protocol 宣稱,發行 PRL 是為了創建一個雙贏的生態系統,讓網站和用戶都能從數據存儲中受益,並通過 PRL 來實現價值交換和激勵機制。同時,創始人 Bruno Block 也公開承諾,ICO 之後,PRL 的供應量不會增加,創建 PRL 的智能合約將被「鎖定」。

通過 ICO,Oyster Protocol 在初期籌集了約 300 萬美元,並憑藉這筆資金實現了主網上線,正式啟動數據存儲服務,使 Oyster Protocol 從一個理念變成了一個可用的產品。但好景不長,2018 年 10 月,創始人 Bruno Block 利用智能合約中的漏洞,私自鑄造了大量的新 PRL,並在市場上拋售,導致 PRL 價格暴跌,但 Bruno Block 個人因此獲得鉅額收益。

PRL 價格的暴跌引發了監管部門的注意,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國國稅局(IRS)、聯邦調查局(FBI)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對此展開調查,最終由 SEC 針對其欺詐投資者的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由檢察部門對 Bruno Block 提起關於逃稅問題的刑事訴訟。在稅收問題上,檢察官認為,Bruno Block 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信任,也違反了數百萬美元的加密貨幣利潤納稅的義務。Bruno Block 在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間僅在 2017 年提交了一份納稅申報表,稱他僅從「專利設計」業務中獲得了約 15000 美元的收入,在 2018 年則沒有提交納稅申報表,也沒有向國稅局報告任何收入,卻花費了至少 1200 萬美元購置房產、遊艇等。

最終,Oyster 創始人 Bruno Block 在法庭上對自己的逃稅事實供認不諱,於 2023 年 4 月簽署了認罪協議,以逃稅罪被判處四年監禁並向稅務部門賠償約 550 萬美元,以填補稅收損失。

1.2 Bitqyck 案:ICO 轉移收入未納稅,兩發起人合計服刑八年

Bitqyck 是一家加密貨幣公司,由 Bruce Bise 和 Samuel Mendez 創立。該公司首先推出了 Bitqy 幣,聲稱為「那些錯過比特幣的人」提供替代性的致富方式,並於 2016 年進行了 ICO。同時,Bitqyck 公司向投資者承諾,每個 Bitqy 幣都附帶了 1/10 股的 Bitqyck 普通股。但事實上,公司股份始終由創始人 Bise 和 Mendez 持有,公司從未向投資者分配承諾股份以及相應利潤。不久,Bitqyck 公司又推出新的加密貨幣 BitqyM 幣,稱購買該幣可以讓投資者通過付費為華盛頓州的 Bitqyck 比特幣挖礦設施供電來加入「比特幣挖礦業務」,但事實上這樣的採礦設施並不存在。通過虛假承諾,Bise 和 Mendez 通過 Bitqyck 公司從 13000 多名投資者處籌集了 2400 萬美元,並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其個人開支。

對此,SEC 對 Bitqyck 一方欺詐投資者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2019 年 8 月,Bitqyck 一方承認事實,並與達成民事和解,Bitqyck 公司及兩位創始人共同向 SEC 支付了約 1011 萬美元的民事罰款。而檢察部門則繼續對 Bitqyck 一方提出逃稅指控:2016 年至 2018 年,Bise 和 Mendez 通過發行 Bitqy 和 Bitqy,賺取了至少 916 萬美元但卻向 IRS 少報了相關收入,共同造成超 160 萬美元的稅收損失;2018 年,Bitqyck 公司從投資者賺取了至少 350 萬美元,卻未提交任何納稅申報表。

最終,針對稅務問題,Bise 和 Mendez 分別於 2021 年 9 月和 10 月認罪,均以逃稅罪的罪名分別判處 50 個月監禁(二人合計約八年),並分別承擔 160 萬美元的連帶責任。

  1. 詳解兩案涉及的稅務問題

在 Oyster 與 Bitqyck 兩案中,核心問題之一是 ICO 收入的稅務合規問題。在 ICO 這一新興的籌資形式中,一些發行方通過欺詐投資者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鉅額收入,卻少報收益或不進行納稅申報,進而引發了稅務合規問題。

2.1 美國法律如何判斷逃稅?

在美國,逃稅(Tax evasion)是重罪,指故意採取非法手段減少應繳稅款,通常表現為隱瞞收入、虛報支出、未申報或未按時繳納稅款等行為。根據美國《聯邦稅法典》第 7201 條(26 U.S.C. §7201)的規定,逃稅罪為聯邦犯罪,一旦被判定為逃稅者,個人可能面臨最高 5 年的監禁及最高 25 萬美元的罰款,單位則可能面臨最高 50 萬美元的罰款,具體處罰取決於逃稅的金額和性質。

在第 7201 條的規定之下,構成逃稅罪需要滿足:(1)欠繳納大量稅金;(2)實施了積極的逃稅行為;(3)存在逃稅的主觀故意。對於逃稅的調查通常涉及對金融交易、收入來源、資產流動等的追溯和分析。特別是在加密貨幣領域,由於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徵,逃稅行為更容易發生。

2.2 兩案中的涉稅行為

在美國,ICO 的各個環節都可能涉及到納稅義務,項目方和投資者在不同階段承擔不同的稅務責任。一方面,項目方在 ICO 籌集資金時,必須遵守稅務合規要求。ICO 所籌集的資金可以視為銷售收入或資本募集。例如,如果 ICO 籌集的資金用於支付公司運營費用、開發新技術或擴展業務,那麼這些資金應當視為公司收入,需依法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投資者在通過 ICO 獲得通證後,也有納稅義務。特別是當投資者通過 ICO 獲得的通證帶來獎勵或空投(Airdrop)時,這些獎勵將被視為資本利得,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在美國,空投和獎勵通證的價值通常按照其市場價值進行計算並進行稅務申報。當投資者將通證持有一段時間後,通過出售這些通證獲得的利潤,也會被視為資本利得進行徵稅。

客觀上講,不論是從 Oyster 案還是 Bitqyck 案,當事人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投資者利益,構成欺詐,而且的確在不同程度上違背了美國的稅法規定,當然兩案的逃稅行為不盡相同,後文將詳加分析。

2.2.1 Oyster 案中的逃稅行為

具體到 Oyster 案,在 PRL 進行 ICO 之後,Oyster Protocol 平臺創始人 Bruno Block 利用智能合約漏洞,又私自鑄造了大量 PRL,並將其拋售,從中獲得鉅額收益。Bruno 通過出售 PRL 的行為迅速積累了財富,但在納稅問題上卻未履行相關義務。這種行為觸犯了《聯邦稅法典》第 7201 條的相關規定。

不過,本案中 Bruno Block 的行為存在特殊之處,因為他在出售 Pearl 之前,還存在鑄造 Pearl 的行為。對於出售通證所得應繳納資本利得稅自不待言,而 IRS 對鑄造通證的行為應否徵稅尚無定論。對此,有觀點認為,鑄造通證與挖礦都是通過計算來創造新的數字資產,因此鑄造通證所得同樣應當納稅。一些觀點認為,鑄造通證類似於挖礦過程,是通過計算創造新的數字資產,因此也應當納稅。FinTax 認為,鑄造所得是否需要納稅,應取決於通證的市場流動性。在通證市場尚未形成流動性時,鑄造的通證價值難以確定,進而無法明確計算所得;但如果市場已經具有一定流動性,這些通證便具備了市場價值,鑄造所得應當視為應稅所得。

2.2.2 Bitqyck 案的逃稅行為

與 Oyster 案不同,Bitqyck 案的逃稅行為涉及的是對投資者虛假承諾和籌集資金的非法轉移。在通過 ICO 成功籌集資金後,Bitqyck 的創始人 Bise 和 Mendez 未按照預定承諾履行投資回報,反而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個人開支。這種資金轉移行為本質上等同於將投資者的資金轉化為個人收入,而並未用於項目的開發或投資者利益的兌現。不同於 ICO 過程中通證的直接售賣,Bitqyck 案的關鍵稅務問題在於對 ICO 籌集資金的非法轉移及未報告收入。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均被納入應稅收入。美國最高法院也在詹姆斯訴美國案(James v. United States,1961)對該規則進行了確認。美國公民在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必須將非法收益作為收入報告,但這類納稅人通常不會報告這類收入,因為非法收入的上報有可能引發相關部門對其非法行動的調查。而 Bise 和 Mendez 未能按照要求將從 ICO 籌集資金中轉移的非法所得作為收入報告,直接違反了稅法的相關規定,最終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1. FinTax 的提示與建議

隨著 meme 幣的火爆,很多加密行業人士都從中獲得的鉅額回報。然而,正如此前的 ICO 逃稅案件所表明的那樣,在每天都有財富神話的 meme 幣市場中,我們不僅需要關注技術創新和市場機會,更應當關注稅務合規這一重要事項。

第一,瞭解發行 meme 幣的稅務責任,避免法律風險。儘管發行 meme 幣並不會像 ICO 那樣直接通過籌資資金而獲得收益,但是當 meme 幣發行者和投資者早期購買的通證升值後,其仍應當在出售時就相關資本利得納稅。同時,儘管人人都可以在鏈上匿名發行 meme 幣,但是這仍不意味著發行者可以躲避稅務稽查。避免稅法風險的最好方式是遵守稅法,而非尋求更有效的鏈上匿名手段。

第二,關注 meme 幣交易過程,確保交易記錄透明。由於 meme 幣市場具有更強的投機性,同時各類新項目不斷湧現,投資者進行的 meme 幣交易可能非常頻繁,隨之而來的是繁多的交易記錄。加密資產投資者需要保存好一系列交易的詳細記錄,特別是使用專業的加密資產管理和稅務申報軟件,以確保所有的買賣、轉賬和獲利都有跡可循,並在稅務申報時得到正確的稅法定性,從而避免潛在的稅務糾紛。

第三,跟進稅法動態,與專業稅務人士合作。各國針對加密資產的稅法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會存在經常性的調整,而其中的關鍵改動可能會直接影響實際的稅收負擔。因此,meme 幣的投資者和發行者都應當對所在國的稅法動態保持高度關注,必要時還應當尋求專業稅務人士的意見,協助自己作出最優的稅務決策。

總之,已經高達 1400 億美元的 meme 幣市場具有巨大財富效應,但這些財富也伴隨著新一輪的法律挑戰和合規風險。發行方和投資者都需要充分認識相關稅務風險,在波譎雲詭的市場中保持謹慎和敏銳,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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