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女性人事(HR)裁掉了一名怀孕四个月的女员工,给予N+1补偿后,对方签字离职。谁料一年过去,女员工突然提出仲裁,声称当初公司是胁迫她签署协议,要求返岗并赔偿,而当时HR的一句“走了对你和孩子都好”的录音成为证据。事发后,公司让女HR站出来承担责任,这让她觉得非常委屈。



这名女子作为一名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HR,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成为被告,而原告竟然是她去年亲手裁掉的一名孕妇。

事情要追溯到去年。那时公司架构调整,名单中有一名怀孕四个月的女员工。

女子按规矩办事,谈方案,给予N+1补偿,流程顺畅无阻。

当时那女员工也没有闹,爽快地签了字,拿到钱后离开。女子还记得自己当时多嘴劝了一句:“现在走对你和孩子都好,回去安心养胎。”

哪成想,这句话被对方录了音。

现在局势完全逆转。那女员工拿着产检记录和这段录音,声称他们是“胁迫签署”,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

仲裁委的电话直接打到女子手机上,让她准备答辩。

最让女子心寒的不是被告,而是公司的态度。

出事后,领导让她“全权处理”,话里话外却是在让她个人背锅。

公司法务看了卷宗后说,当时签字流程存在瑕疵,作为执行人的女子可能要承担责任。

有人还说了,裁孕妇本身就不道德,你还说那种话,不是找骂吗?

女子觉得委屈,认为自己不过是把老板的决定变成白纸黑字的执行人,怎么就成了众矢之的?

这几天她四处求助律师,得到的消息却更糟。

那段录音在仲裁庭上非常致命,加上怀孕期间解雇的敏感性,公司败诉的可能性极大。

一旦败诉,为了自保,公司很可能把所有责任推到她这个“具体经办人”。

如今,女子想起入行时师父说的“HR是公司的盾牌”,只觉得讽刺。

盾牌挡刀时确实坚硬,但一旦刀太利,盾牌是不是就变成了随时可弃的耗材?

虽然女子觉得很委屈,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确实不妥且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孕妇有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属于“孕期三期”内,即使公司愿意赔偿,但只要员工没有严重违纪,就不能因为“架构调整”或“不胜任”而强行辞退,单位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女子那句“为孩子好”的劝说被录音,反而坐实了利用孕妇身份施压、迫使签字的嫌疑。

但公司让HR背锅也没用,只要辞退行为发生在孕期且没有合法理由,就是违法解除,不仅协议可能被撤销,公司还得补发工资,恢复劳动关系。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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