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監管機構錯過 GENIUS Act 的施行期限
美國各主管機關未能在 7 月 18 日前發布有關穩定幣法的最終規則,也就是 GENIUS Act。文件中的條款為此預留了自簽署之日起整整一年
該法要求金融監管機關——貨幣監理署(OCC)、聯邦準備制度(FRS)、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以及全國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以及財政部長制定施行性規則。
截至既定日期,負責單位僅公布了文件草案並開放徵求意見,但最終規定仍未發布
3 月,OCC 在《聯邦公報》上公布了一份針對實施 GENIUS Act 的大篇幅提案,涵蓋準備金資產、資本、流動性、證券託管、風險管理、以及「穩定幣」發行商的其他要求。
4 月,FDIC 提出關於審慎標準的倡議,涵蓋準備金、資本、贖回、託管與風險管理。該提案也涉及與穩定幣準備金以及代幣化存款相關的存款保險。
2 月,NCUA 公布了有關發牌的可能規則;5 月則發布更廣泛的文件,內容涉及營運管理與風險控管。第二批文件的意見徵求僅在 7 月 17 日才結束。
財政部層級的州別監管原則也仍未定案。文件需界定,州別監管體系何時與聯邦制度「實質上相當」。
6 月底,FRS、FinCEN、OCC、FDIC 與 NCUA 共同發布一份關於客戶身分辨識的提案,要求發行商核實資金來源並維持相應文件。意見徵求截至 8 月 21 日。
此外,FDIC 另一份關於遵守《銀行保密法》與制裁的文件也仍處於開放狀態。
依據美國官僚體系的架構,至少有數份已提出的規則,無法在今年年底前通過。同時,在完成研擬前,主管機關也必須納入來自產業界的眾多回饋意見。
僅僅是錯過期限本身並不會推遲 GENIUS Act 的生效日期;但立法者仍需同時推進 CLARITY Act 的相關工作。
依據法條規定,該法要麼在 2027 年 1 月 18 日生效(自通過後滿 18 個月),要麼在主要聯邦監管機關發布其適用最終規則後的 120 天生效。
同時,國會並未針對主管機關未能及時完成這些規則設置罰則或替代期限。
提醒一下:6 月,美國銀行家協會(ABA)、美國銀行家獨立社群(IBA)以及 76 個地區性聯盟曾呼籲參議院,針對 CLARITY Act 有關穩定幣收益的條款進行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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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監管機構錯過了 GENIUS Act 的導入期限-ForkLog
美國各主管機關未能在 7 月 18 日前發布有關穩定幣法的最終規則,也就是 GENIUS Act。文件中的條款為此預留了自簽署之日起整整一年
該法要求金融監管機關——貨幣監理署(OCC)、聯邦準備制度(FRS)、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以及全國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以及財政部長制定施行性規則。
截至既定日期,負責單位僅公布了文件草案並開放徵求意見,但最終規定仍未發布
仍在研擬中
3 月,OCC 在《聯邦公報》上公布了一份針對實施 GENIUS Act 的大篇幅提案,涵蓋準備金資產、資本、流動性、證券託管、風險管理、以及「穩定幣」發行商的其他要求。
4 月,FDIC 提出關於審慎標準的倡議,涵蓋準備金、資本、贖回、託管與風險管理。該提案也涉及與穩定幣準備金以及代幣化存款相關的存款保險。
2 月,NCUA 公布了有關發牌的可能規則;5 月則發布更廣泛的文件,內容涉及營運管理與風險控管。第二批文件的意見徵求僅在 7 月 17 日才結束。
財政部層級的州別監管原則也仍未定案。文件需界定,州別監管體系何時與聯邦制度「實質上相當」。
6 月底,FRS、FinCEN、OCC、FDIC 與 NCUA 共同發布一份關於客戶身分辨識的提案,要求發行商核實資金來源並維持相應文件。意見徵求截至 8 月 21 日。
此外,FDIC 另一份關於遵守《銀行保密法》與制裁的文件也仍處於開放狀態。
接下來呢?
依據美國官僚體系的架構,至少有數份已提出的規則,無法在今年年底前通過。同時,在完成研擬前,主管機關也必須納入來自產業界的眾多回饋意見。
僅僅是錯過期限本身並不會推遲 GENIUS Act 的生效日期;但立法者仍需同時推進 CLARITY Act 的相關工作。
依據法條規定,該法要麼在 2027 年 1 月 18 日生效(自通過後滿 18 個月),要麼在主要聯邦監管機關發布其適用最終規則後的 120 天生效。
同時,國會並未針對主管機關未能及時完成這些規則設置罰則或替代期限。
提醒一下:6 月,美國銀行家協會(ABA)、美國銀行家獨立社群(IBA)以及 76 個地區性聯盟曾呼籲參議院,針對 CLARITY Act 有關穩定幣收益的條款進行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