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男模特發文控訴服飾品牌 Life8 未經同意,用他的外貌特徵生成 AI 商品圖並掛在官網賣衣服,手術前的單眼皮、右頸刺青、慣用站姿全被複製。Life8 先回應「AI 依指令生成、並非以特定人士為創作物件」,隨後又私訊談肖像權授權,前後矛盾引爆二度炎上。 (前情提要:YouTube 推出 AI 深偽掃描工具:18 歲以上創作者都能偵測肖像,提出下架要求) (背景補充:Sony 告 Suno 本月開庭:AI 拿版權歌曲訓練算不算「合理使用」首度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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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認出自己的方式,是手術前的那隻單眼皮。台灣一位林姓男模特(社群帳號 iamgalin)17 日發布影片,控訴服飾品牌 Life8 未經他同意,用他的外貌特徵生成 AI 形象照,直接掛在官網上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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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模列出的破綻很具體,AI 圖保留了他動手術前的單眼皮,而右頸的刺青位置一模一樣,連站姿和頭部角度都是他工作時的慣用動作。「我居然是被我自己的照片 AI 取代了。」
更麻煩的是後果。他指出,如果客戶看到這個網站,可能會誤以為他去整形了,進而不找他合作。他要求 Life8 下架全部圖片並給出合理解釋。
Life8 最初在社群留言回應,稱圖片是 AI 依指令生成,並不是以特定人士作為創作物件,沒有刻意使用任何特定人士的照片或資料,並表示已停止使用相關圖片、重新檢視內容,也為造成困擾道歉。
這句話沒有滅火,反而燒得更旺。品牌後續又在該名模特的社群留言下表示,已私訊處理肖像權以及後續授權事宜。網友立刻抓到矛盾點,剛說沒有以特定人士為創作物件,現在談的後續授權又是誰的授權。
把責任推給「AI 依指令生成」是最脆弱的辯詞,因為指令是人下的,參考圖也是人選的。這場公關戰的輸點不在技術,在前後兩句話對不起來。
事件延燒後,其他模特兒也陸續分享類似遭遇,顯示這不是單一品牌的個案。倘若當事人真的提告,這很可能成為台灣第一起 AI 肖像侵權訴訟。
把鏡頭轉到對岸,會發現台灣現在吵的事情,中國服飾電商早就跑完一輪了。
成本結構在中國,一般模特兒按件計費約 100 到 300 元人民幣一件,加上攝影師、化妝師與場地費用,一天拍幾十款下來,支出輕鬆破萬。換成 AI 工具單張圖的成本可以壓到幾毛錢,幾分鐘出圖。
省下的不只是模特兒的錢,是攝影師、化妝師、燈光、場地一整條產業鏈的錢。例如下面這個很有名的 AI 模特兒工作流,已經在半年多前就在中國蔓延開來。
中國服飾業普遍表示,效率的差距相當懸殊,用 AI 不必敲檔期、不必等模特兒、不必等天氣,業者形容一小時可以跑出 8,000 張精修圖,就算 99.99% 都是廢圖,能挑出一張就是賺。對上新頻率極高的快時尚商家來說,原本半個月才拍得完的款式,現在一天就能搞定。
平台端例如阿里巴巴,今年 1 月 15 日宣布把 Qwen 應用接進淘寶,向全體使用者開放 AI 購物服務公測,淘寶 App 內也已全面部署 AI 試穿服務,讓使用者對多件服飾發起試穿與搭配。
不過技術還沒到位,淘寶 AI 試穿上線後就被使用者罵,因為大家期待看到「自己」穿上那件衣服,實際拿到的卻是同個目錄模特兒換了一點下巴線條。真人模特兒被替換掉的速度,比消費者體驗被滿足的速度快得多。
回到台灣,這類案子最常見的誤解,是以為模特兒要主張的是照片的著作權。實際上模特兒手上沒有那個照片著作權。
依台灣著作權法,攝影著作的著作權原則上歸實際創作的攝影者。第 11 條規定受僱攝影師為著作人、僱用人為著作財產權人;第 12 條規定獨立承攬的攝影師為著作人兼著作財產權人,出資人有利用該著作的權利。被拍的人不是創作者,因此不是著作人。
模特兒真正能主張的是人格權,台灣民法沒有明文寫出「肖像權」三個字,把它認定為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保護的人格權之一,再搭配第 195 條請求停止侵害、回復名譽與損害賠償。
判準的核心是利用範圍。同意被拍這一次,不等於同意肖像被拿去做別的用途。一旦超出被拍攝人當初可預期的利用範圍,就有主張空間。
那著作權法完全用不上嗎?也不是,只是可以提出告訴的是該名男模先前拍攝的品牌,如果有人刻意把受著作權保護的照片輸入 AI 做訓練,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原則上需要取得授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但這個權利屬於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也就是攝影師或當初出資的品牌,不是模特兒本人。
換句話說,如果業者拿的是別家品牌拍的照片去訓練或參照,能就著作權開火的,可能是其他家品牌而不是入鏡的人。
還有一個更少被注意的角度。原創刺青圖案在台灣屬於美術著作,著作權原則上落在刺青師手上。AI 圖若完整複製了那個圖案,理論上可能另外踩到刺青師的著作權,跟模特兒的肖像權是兩條獨立事件。
諷刺的是 Life8 品牌在網路上的回應,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釋,AI 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權保護,要看創作過程有無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若完全由 AI 獨立運算完成、使用者只下簡單指令而無實質創作投入,產出不受著作權保護。
Life8 主張「AI 依指令生成、非以特定人士為創作物件」,這句話若成立,等於同時自認這批商品圖可能根本沒有著作權,將來被同業整組搬走挪用也很難主張權利。
聽起來,AI 訓練來源很難以法律規範?現在台灣法規層面則剛補上一塊。立法院於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三讀透過共 20 條的《人工智慧基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明定政府推動 AI 應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等七大原則,並要求對 AI 產出做適當的資訊揭露或標記。
但這是「基本法」,性質是上位指導原則,具體的處罰與執行細節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個別法規。也就是說,短期內這類爭議還是得回到民法人格權、著作權法與個資法處理,不會因為有了基本法就自動多出罰則。
常見問題
模特兒發現自己的照片被 AI 生成使用,可以告什麼?
主戰場是肖像權。照片的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 11、12 條通常屬於攝影師或出資方,模特兒不是著作人。可依民法第 18 條、第 195 條請求停止侵害與損害賠償,關鍵在利用範圍是否超出當初約定。
台灣有規定 AI 生成的圖片必須標示嗎?
立法院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三讀透過共 20 條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要求對 AI 產出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但它屬基本法性質,具體罰則與細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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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男模控 Life8 服飾「用 AI 偷臉」!品牌方回應自動產生
台灣男模特發文控訴服飾品牌 Life8 未經同意,用他的外貌特徵生成 AI 商品圖並掛在官網賣衣服,手術前的單眼皮、右頸刺青、慣用站姿全被複製。Life8 先回應「AI 依指令生成、並非以特定人士為創作物件」,隨後又私訊談肖像權授權,前後矛盾引爆二度炎上。
(前情提要:YouTube 推出 AI 深偽掃描工具:18 歲以上創作者都能偵測肖像,提出下架要求)
(背景補充:Sony 告 Suno 本月開庭:AI 拿版權歌曲訓練算不算「合理使用」首度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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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出自己的方式,是手術前的那隻單眼皮。台灣一位林姓男模特(社群帳號 iamgalin)17 日發布影片,控訴服飾品牌 Life8 未經他同意,用他的外貌特徵生成 AI 形象照,直接掛在官網上賣商品。
林姓男模列出的破綻很具體,AI 圖保留了他動手術前的單眼皮,而右頸的刺青位置一模一樣,連站姿和頭部角度都是他工作時的慣用動作。「我居然是被我自己的照片 AI 取代了。」
更麻煩的是後果。他指出,如果客戶看到這個網站,可能會誤以為他去整形了,進而不找他合作。他要求 Life8 下架全部圖片並給出合理解釋。
單眼皮和刺青抓現行
Life8 最初在社群留言回應,稱圖片是 AI 依指令生成,並不是以特定人士作為創作物件,沒有刻意使用任何特定人士的照片或資料,並表示已停止使用相關圖片、重新檢視內容,也為造成困擾道歉。
這句話沒有滅火,反而燒得更旺。品牌後續又在該名模特的社群留言下表示,已私訊處理肖像權以及後續授權事宜。網友立刻抓到矛盾點,剛說沒有以特定人士為創作物件,現在談的後續授權又是誰的授權。
把責任推給「AI 依指令生成」是最脆弱的辯詞,因為指令是人下的,參考圖也是人選的。這場公關戰的輸點不在技術,在前後兩句話對不起來。
事件延燒後,其他模特兒也陸續分享類似遭遇,顯示這不是單一品牌的個案。倘若當事人真的提告,這很可能成為台灣第一起 AI 肖像侵權訴訟。
中國電商一張圖幾毛錢
把鏡頭轉到對岸,會發現台灣現在吵的事情,中國服飾電商早就跑完一輪了。
成本結構在中國,一般模特兒按件計費約 100 到 300 元人民幣一件,加上攝影師、化妝師與場地費用,一天拍幾十款下來,支出輕鬆破萬。換成 AI 工具單張圖的成本可以壓到幾毛錢,幾分鐘出圖。
省下的不只是模特兒的錢,是攝影師、化妝師、燈光、場地一整條產業鏈的錢。例如下面這個很有名的 AI 模特兒工作流,已經在半年多前就在中國蔓延開來。
中國服飾業普遍表示,效率的差距相當懸殊,用 AI 不必敲檔期、不必等模特兒、不必等天氣,業者形容一小時可以跑出 8,000 張精修圖,就算 99.99% 都是廢圖,能挑出一張就是賺。對上新頻率極高的快時尚商家來說,原本半個月才拍得完的款式,現在一天就能搞定。
平台端例如阿里巴巴,今年 1 月 15 日宣布把 Qwen 應用接進淘寶,向全體使用者開放 AI 購物服務公測,淘寶 App 內也已全面部署 AI 試穿服務,讓使用者對多件服飾發起試穿與搭配。
不過技術還沒到位,淘寶 AI 試穿上線後就被使用者罵,因為大家期待看到「自己」穿上那件衣服,實際拿到的卻是同個目錄模特兒換了一點下巴線條。真人模特兒被替換掉的速度,比消費者體驗被滿足的速度快得多。
真要告關鍵不在著作權
回到台灣,這類案子最常見的誤解,是以為模特兒要主張的是照片的著作權。實際上模特兒手上沒有那個照片著作權。
依台灣著作權法,攝影著作的著作權原則上歸實際創作的攝影者。第 11 條規定受僱攝影師為著作人、僱用人為著作財產權人;第 12 條規定獨立承攬的攝影師為著作人兼著作財產權人,出資人有利用該著作的權利。被拍的人不是創作者,因此不是著作人。
模特兒真正能主張的是人格權,台灣民法沒有明文寫出「肖像權」三個字,把它認定為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保護的人格權之一,再搭配第 195 條請求停止侵害、回復名譽與損害賠償。
那著作權法完全用不上嗎?也不是,只是可以提出告訴的是該名男模先前拍攝的品牌,如果有人刻意把受著作權保護的照片輸入 AI 做訓練,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原則上需要取得授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但這個權利屬於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也就是攝影師或當初出資的品牌,不是模特兒本人。
換句話說,如果業者拿的是別家品牌拍的照片去訓練或參照,能就著作權開火的,可能是其他家品牌而不是入鏡的人。
還有一個更少被注意的角度。原創刺青圖案在台灣屬於美術著作,著作權原則上落在刺青師手上。AI 圖若完整複製了那個圖案,理論上可能另外踩到刺青師的著作權,跟模特兒的肖像權是兩條獨立事件。
諷刺的是 Life8 品牌在網路上的回應,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釋,AI 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權保護,要看創作過程有無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若完全由 AI 獨立運算完成、使用者只下簡單指令而無實質創作投入,產出不受著作權保護。
Life8 主張「AI 依指令生成、非以特定人士為創作物件」,這句話若成立,等於同時自認這批商品圖可能根本沒有著作權,將來被同業整組搬走挪用也很難主張權利。
聽起來,AI 訓練來源很難以法律規範?現在台灣法規層面則剛補上一塊。立法院於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三讀透過共 20 條的《人工智慧基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明定政府推動 AI 應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等七大原則,並要求對 AI 產出做適當的資訊揭露或標記。
但這是「基本法」,性質是上位指導原則,具體的處罰與執行細節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個別法規。也就是說,短期內這類爭議還是得回到民法人格權、著作權法與個資法處理,不會因為有了基本法就自動多出罰則。
常見問題
模特兒發現自己的照片被 AI 生成使用,可以告什麼?
主戰場是肖像權。照片的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 11、12 條通常屬於攝影師或出資方,模特兒不是著作人。可依民法第 18 條、第 195 條請求停止侵害與損害賠償,關鍵在利用範圍是否超出當初約定。
台灣有規定 AI 生成的圖片必須標示嗎?
立法院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三讀透過共 20 條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要求對 AI 產出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但它屬基本法性質,具體罰則與細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