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方對加密貨幣犯罪的打擊方針面臨重大升級!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於 12 日刊登的最新理論專文指出,當前刑法在應對虛擬貨幣洗錢時遭遇定性、查證與追贓三大困境。為此,專家撰文建議應確立「區塊鏈數據自我鑑真」的證據規則,並提倡建設「國家級虛擬貨幣託管與處置平台」及跨國「司法協作鏈」,以系統性框架破解執法難題。 (前情提要:中國傳放行阿里、字節、DeepSeek 購買輝達 H200 晶片,川普鬆綁半年終核准) (背景補充:中國實現「海上火箭回收」直接飛進大網裡,和 Spacex 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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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區塊鏈技術的快速演進,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匿名性與無國界流通特徵,已成為全球洗錢犯罪的溫床。針對此一日益嚴峻的監管挑戰,中國司法體系正尋求突破性的治理框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理論研究」欄目於 2026 年 7 月 12 日刊發的專文《體系化破解利用虛擬貨幣洗錢刑法規制困境》,由湘潭市檢察院與湘潭大學法學專家組成的團隊,深入剖析了中國在打擊此類犯罪時面臨的「定性、查證、追贓」三重困境,並提出了具體且具顛覆性的應對藍圖。
文章首先指出,在中國當前的司法實務中,虛擬貨幣洗錢犯罪在「行為定性」上存在嚴重的錯配。由於中國《刑法》第 191 條的「洗錢罪」嚴格限定於七大類特定上游犯罪,導致大量利用虛擬貨幣清洗非七類犯罪所得的行為,只能被迫適用《刑法》第 312 條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簡稱掩隱罪)」,使得掩隱罪呈現濫用的「口袋化」傾向。
為解決此困境,文章建議司法層面應從被動識別轉向主動審查。偵查機關應嚴格落實「一案雙查」機制,主動出具資金流向分析報告;檢察機關則需重點審查資金轉移的實質目的,對於獨立的加密貨幣「漂白」行為,應堅決追加洗錢罪指控,並透過優化檢察考核體系,提升洗錢犯罪的獨立成案率。
在犯罪查證方面,犯罪份子常利用混幣器、隱私幣與去中心化交易所(DEX)進行多層拆分與跨鏈轉移,導致檢調單位面臨「取證難、認證難、證明難」的困境。
為此,專家大膽建議在程序法層面探索新的證據規則。首先是確立「區塊鏈數據自我鑑真」原則:只要透過公開區塊鏈瀏覽器驗證且哈希值(Hash)一致的鏈上交易紀錄,即可初步認定其真實性,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質疑方。此外,文章也提倡建立「主觀明知推定」規則,若嫌疑人使用混幣器、隱私幣,或以不合理價格快速拋售大額虛擬貨幣,即可直接推定其具有洗錢故意。
文章最後點出了目前中國司法實務中最棘手的「追贓挽損」難題。由於中國金融監管明確採取「禁止流通」的立場,導致執法機關扣押虛擬貨幣後,面臨缺乏合規變現管道、私鑰保管困難以及幣值認定無標準的真空狀態。
對此,文章提出了構建「國內協同、國際聯動」一體化框架的解方。在國家層面,呼籲出台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規程,並建設「國家級虛擬貨幣託管與處置平台」,透過定向拍賣或協議轉讓等合規管道進行變現,同時建立動態估值專家委員會以確保公允計價。
在國際聯動方面,文章建議中國應積極簽署虛擬貨幣犯罪的國際司法協助協定,並支持建設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司法協作鏈」,以實現可疑地址預警與凍結令的跨國共享。這份深度報告不僅點出了現行體制的痛點,其倡議的國家級處置平台若付諸實行,恐將深刻改變中國未來處理涉案加密資產的戰略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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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混幣器直接推定洗錢!中國最高檢探討虛擬貨幣犯罪,籲確立「鏈上數據自我鑑真」規則
中國官方對加密貨幣犯罪的打擊方針面臨重大升級!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於 12 日刊登的最新理論專文指出,當前刑法在應對虛擬貨幣洗錢時遭遇定性、查證與追贓三大困境。為此,專家撰文建議應確立「區塊鏈數據自我鑑真」的證據規則,並提倡建設「國家級虛擬貨幣託管與處置平台」及跨國「司法協作鏈」,以系統性框架破解執法難題。
(前情提要:中國傳放行阿里、字節、DeepSeek 購買輝達 H200 晶片,川普鬆綁半年終核准)
(背景補充:中國實現「海上火箭回收」直接飛進大網裡,和 Spacex 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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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區塊鏈技術的快速演進,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匿名性與無國界流通特徵,已成為全球洗錢犯罪的溫床。針對此一日益嚴峻的監管挑戰,中國司法體系正尋求突破性的治理框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理論研究」欄目於 2026 年 7 月 12 日刊發的專文《體系化破解利用虛擬貨幣洗錢刑法規制困境》,由湘潭市檢察院與湘潭大學法學專家組成的團隊,深入剖析了中國在打擊此類犯罪時面臨的「定性、查證、追贓」三重困境,並提出了具體且具顛覆性的應對藍圖。
定性困境:「掩隱罪」成口袋罪,呼籲一案雙查
文章首先指出,在中國當前的司法實務中,虛擬貨幣洗錢犯罪在「行為定性」上存在嚴重的錯配。由於中國《刑法》第 191 條的「洗錢罪」嚴格限定於七大類特定上游犯罪,導致大量利用虛擬貨幣清洗非七類犯罪所得的行為,只能被迫適用《刑法》第 312 條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簡稱掩隱罪)」,使得掩隱罪呈現濫用的「口袋化」傾向。
為解決此困境,文章建議司法層面應從被動識別轉向主動審查。偵查機關應嚴格落實「一案雙查」機制,主動出具資金流向分析報告;檢察機關則需重點審查資金轉移的實質目的,對於獨立的加密貨幣「漂白」行為,應堅決追加洗錢罪指控,並透過優化檢察考核體系,提升洗錢犯罪的獨立成案率。
查證困境:推動「鏈上數據自我鑑真」與主觀推定
在犯罪查證方面,犯罪份子常利用混幣器、隱私幣與去中心化交易所(DEX)進行多層拆分與跨鏈轉移,導致檢調單位面臨「取證難、認證難、證明難」的困境。
為此,專家大膽建議在程序法層面探索新的證據規則。首先是確立「區塊鏈數據自我鑑真」原則:只要透過公開區塊鏈瀏覽器驗證且哈希值(Hash)一致的鏈上交易紀錄,即可初步認定其真實性,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質疑方。此外,文章也提倡建立「主觀明知推定」規則,若嫌疑人使用混幣器、隱私幣,或以不合理價格快速拋售大額虛擬貨幣,即可直接推定其具有洗錢故意。
追贓困境:倡建國家級處置平台與「司法協作鏈」
文章最後點出了目前中國司法實務中最棘手的「追贓挽損」難題。由於中國金融監管明確採取「禁止流通」的立場,導致執法機關扣押虛擬貨幣後,面臨缺乏合規變現管道、私鑰保管困難以及幣值認定無標準的真空狀態。
對此,文章提出了構建「國內協同、國際聯動」一體化框架的解方。在國家層面,呼籲出台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規程,並建設「國家級虛擬貨幣託管與處置平台」,透過定向拍賣或協議轉讓等合規管道進行變現,同時建立動態估值專家委員會以確保公允計價。
在國際聯動方面,文章建議中國應積極簽署虛擬貨幣犯罪的國際司法協助協定,並支持建設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司法協作鏈」,以實現可疑地址預警與凍結令的跨國共享。這份深度報告不僅點出了現行體制的痛點,其倡議的國家級處置平台若付諸實行,恐將深刻改變中國未來處理涉案加密資產的戰略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