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提出新的法律架構,用於虛擬貨幣洗錢案件

中國已提出一系列司法與程序改革,以強化虛擬貨幣洗錢案件中的調查、證據處理與資產追回,因檢察機關正試圖彌補該國刑事執法架構中的缺口。

摘要

  • 中國法律專家已提出新規則,以強化對虛擬貨幣洗錢案件的調查。
  • 這些建議要求更新證據標準、區塊鏈分析工具,以及針對洗錢與上游犯罪進行雙軌調查。
  • 該提案也支持建立全國性架構,以管理扣押的加密資產,並在資產追回方面加強跨境合作。

根據《人民檢察日報》上發表的一篇文章,中國在起訴虛擬貨幣洗錢案件時,目前的法律架構面臨三項主要障礙,包括在認定刑事責任、蒐集證據以及追回非法資產方面的困難。

該文由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以及湘潭大學的一名法學教授撰寫,文中表示,虛擬貨幣提升了交易效率,但其去中心化結構、匿名性以及跨境特性,也使其日益成為用於洗錢犯罪所得的具吸引力工具。

儘管中國已建立反洗錢框架,作者表示,修訂後的《反洗錢法》與《刑法》之間的不一致,造成執法上的挑戰。雖然更新後的反洗錢法不再限制前置(predicate)犯罪,但《刑法》第 191 條仍僅適用於七項指定的上游犯罪,導致涉及其他犯罪的許多虛擬貨幣洗錢案件,必須改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罪來起訴。

文章警告,這使得後者罪名愈發成為「萬用條款」,並主張司法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應更重視辨識獨立的洗錢行為。

檢察官呼籲強化調查與證據規則

為因應這些問題,作者建議中國最高司法主管機關發布專門的案件處理指引、公布更多指導性案例,並擴大對調查人員與檢察官進行區塊鏈分析技術培訓。

文章也指出,調查人員應採用強制性的「雙軌調查」做法,也就是同時審查上游犯罪與相關的洗錢活動。文章建議在調查期間準備虛擬貨幣資金流向報告,並要求檢察官評估是否應在起訴上游犯罪的同時,另行提起獨立的洗錢罪指控,包括在適當情況下,依照中國的自我洗錢(self-laundering)規定辦理。

該提案同時呼籲檢察官應更早介入複雜調查,檢視資金轉移背後的目的,而不應僅依賴上游犯罪的類型;並在案件其實符合洗錢要件卻被改以其他刑事規定立案時,加強監督。

作者指出,證據蒐集仍是另一項重大挑戰,因為犯罪分子愈來愈常使用混幣器、隱私幣、去中心化交易所與跨鏈轉帳,將資金拆分並在多個司法管轄區之間移動。加密通訊、被摧毀的資料以及跨境合作受限,亦使調查更加複雜,而將區塊鏈錢包地址連結到真實身分在技術上仍十分艱難。

為解決這些問題,文章提出:在區塊鏈交易紀錄的雜湊值保持一致的情況下,應承認可公開驗證的區塊鏈交易紀錄可作為自我真實(self-authenticating)的電子證據。取得自合規分析公司的區塊鏈分析報告也應被承認為證據,但需接受司法審查,以評估用於製作報告的工具、方法與結論。

作者也建議,在特定情況下允許法院推定犯罪意圖,包括嫌疑人使用混幣器或以隱私為導向的加密貨幣來掩飾交易、以異常交易方式迅速處分大量加密貨幣持有,或使用難以合理連結到其身分的匿名錢包頻繁進行高價值交易。

文章認為,與其要求調查人員追查每一筆從來源到目的地的轉移,不如允許法院在各項證據彼此相互印證、並建立完整的證明鏈時,得依賴間接與情況證據。

作者提出全國性資產追回架構

由於中國禁止加密貨幣的流通,但主管機關往往又缺乏合規管道來處分扣押的虛擬資產,資產追回成為另一項障礙,文章指出。作者補充說,與私鑰管理、資產估值與變現(liquidation)相關的程序不一致,已在刑事執法過程中帶來風險。

為解決這些問題,他們建議建立全國機制,以標準化已沒收虛擬貨幣的扣押、保管、估值與處置。

集中式保管平台可管理被扣押資產,而處置可透過合規管道進行,例如指定拍賣或協商轉讓。他們也建議成立專家委員會,利用區塊鏈資料以及主要國際交易所的報價,制定司法估值標準。

作者表示,也應透過涵蓋虛擬貨幣犯罪的雙邊或多邊司法協助協定加強跨境合作。

他們進一步提出,研發一個以區塊鏈為基礎的司法合作網路,使參與司法管轄區能在尊重國家資料主權的前提下,核實可疑錢包位址、資產凍結命令以及其他執法資訊。

這些建議建立在中國近期加強對與加密相關金融犯罪監管的推動之上。六月,《中國人民銀行》表示,虛擬貨幣洗錢在該國未來五年的反洗錢策略中仍將是執法優先事項,同時指出,組織性犯罪集團愈發仰賴加密貨幣、地下銀行以及跨境資金轉移來隱匿非法所得。

央行也表示,主管機關將持續加強針對涉及跨境金融犯罪案件的國際合作,包括調查合作、情資分享與資產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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