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修例|神棍誘騙到海外「性交轉運」也受規管 鄧炳強:誘使在港發生已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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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7日)起就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建議,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下午亦討論相關法例。議員陳學鋒關注,不時有人以宗教名義施行性侵,法例上如何介定受害人是否同意,以及相關行為若在海外發生,本港是否有司法管轄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今次修例新設的「誤解性行為」,正正針對「性交轉運」情況,只要誘使或真正侵犯「是旦一樣在港發生」,本港便有司法管轄權。

鄧炳強舉例:

不論侵犯者在港誘騙受害人到海外「性交轉運」,抑或在旅行期間,誘使受害人來港「性交轉運」,香港均可管轄。

鄧炳強今日在會上指,現行性犯罪罪行有不足和不合時宜之處,包括部分罪行指明性別等,故建議修例。政府倡議為「同意」制定法定定義,並列明受害人「無同意」的情況,及擴闊強姦定義,並將性侵犯罪分為涉及觸摸和不觸摸範疇,以及將強迫兒童看性影像也是犯法等,務求令法律更清楚明確,加強保障市民和兒童,並體現性自主權的原則。

性同意年齡定在16歲 惟未成年人兩情相悅未必被檢控

對「性同意」年齡設定在16歲,即未滿年齡者縱「同意」性交,與其性交者也會被檢控。多名議員關注各類場景的適用範圍。其中議員黃錦良關注,若是未成年人拍拖並發生性行為,會否被檢控;議員林琳指出,16至17歲青少年仍是學生,在「性同意」上是灰色地帶,擔心他們受教練或教師等人的權威性影響,誤以為自己與對方相愛而受性剝削。議員陳文宜關注,強制舉報虐兒是以18歲以下定義,「性同意」年齡為何不與此「對齊」。

鄧炳強回應,未成年人之間性交,要視乎情況判斷,若雙方互不相識,必須作出檢控,惟若是「兩情相悅」情況,一般有彈性處理,如獲雙方父母同意,現時也會用警司警誡去做,「故要按個別情況作出判斷」。至於師長的情況,鄧指若涉及使用權威,利用信任關係威嚇受害人就範,「就算受害人20歲都是犯法」。

迎新營向女生潑水令人濕身 也屬觸摸的性侵犯

另議員林琳關注,在大學迎新營中,常有向女生潑「奇怪顏色」液體,或故意潑水令女性濕身的性意圖行為,是否在新例下也屬性犯罪。

鄧炳強指出,今次修例正在「涉及觸摸的性侵犯」中,訂明持性目的向他人潑灑液體,包括射精、尿液和口水等也是性犯罪。議員葉傲冬追問,若兩人鬧交互吐口水是否也在法例管轄內,鄧強調重點在於「性目的」,且令受害人意識到對方會向他使用、或恐嚇使用即時及非法的人身暴力,或使受害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才是犯法。若與性無關,不受管轄,舉例「如同女士講你個胸好靚,再吐口水,那就是犯法」。

議員管浩鳴跟進追問「受侮辱、驚嚇或困擾」定義主觀,但犯行最高可判十年,局方會否再清晰定義。鄧稱,法例條文會「寫得更清楚」,但要有三大元素,即「故意或罔顧後果地」、「使用或恐嚇使用即時及非法的人身暴力」,且令受害人感受辱等,才會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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