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22億 南京經開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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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受賄、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錢案,楊有林被認定受賄超過22億元人民幣,被判死刑。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經理,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江寧縣(區)建設局局長,南京民營科技園管委會副主任,南京江寧科學園管委會常務副主任、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企業經營、土地出讓、資金周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22.14億元人民幣。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雖然楊有林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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