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年在開發商拿了房子賣掉。


因房子不是登記被告的名下,是登記被告指定人名下。被反訴:理由是沒拿到房子。而且他找了關係,法官很熱情調解。我沒找人的原因房款剩餘5萬U左右。
判決結果:還有按原合約約定執行,而且連訴訟、保全費都承擔80%。
本來:原合約無法履行才起訴。法官判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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