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七萬名美國執法專業人士呼籲聯邦官員修訂《CLARITY法案》條款,警告廣泛豁免可能削弱對涉及數位資產犯罪活動的監督、問責機制及調查工具。
重點摘要:
一個代表超過七萬名美國執法專業人士的聯盟,已介入《數位資產市場清晰法案》(CLARITY Act)的辯論,呼籲聯邦官員修訂他們認為可能削弱調查涉及數位資產犯罪能力的條款。
這封6月23日的信函由全國地區檢察官協會、全國助理聯邦檢察官協會、國際警察首長協會及全國警長協會的領袖共同簽署。這些組織共同代表美國各地的檢察官、警長、警察局長、刑事調查員、副警長、警官及其他執法專業人士。
這些組織寫道:
「簽署組織支持負責任的創新,並認同確保美國在新興技術和金融市場維持全球領導地位的目標,但我們也相信創新與公共安全並非互斥,可以共同推進。」
這封信函致代理司法部長Todd Blanche及總統數位資產顧問委員會執行主任Patrick J. Witt,感謝行政部門與執法機構的互動,同時指出其主要關切仍未解決。
聯盟並未全面反對該法案,而是聚焦於《CLARITY法案》第604條,主張該條款可能造成廣泛豁免,讓涉及促進數位資產交易的個人或實體獲得保護。這些組織認為此類豁免可能造成監督與問責機制的漏洞,讓老練的犯罪者得以利用。
這些組織表示,數位資產日益出現在涉及毒品販運、詐欺、兒童剝削、勒索軟體攻擊、規避制裁、恐怖主義融資、組織零售犯罪及其他跨國犯罪活動的調查中。他們主張現有的調查權限與監管架構有助於調查人員識別嫌疑人、追蹤資金流向、追回非法所得,並將資產歸還給受害者。
第604條引發了聯盟最強烈的批評。信中指出,《CLARITY法案》中的廣泛豁免可能透過將某些市場參與者排除在目前協助刑事調查的監管義務之外,降低透明度與問責機制,同時強調此關切並非針對單純撰寫或發布軟體程式碼的個人。
「不應有任何市場參與者類別獲得註冊、認識你的客戶(KYC)、《銀行保密法》(BSA)或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AML/CFT)要求的全面豁免。」
聯盟也對《CLARITY法案》的其他條款提出質疑,認為法案部分內容可能削弱調查人員依賴的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保障措施。這些團體表示,該法案未能建立一套如同對其他金融中介機構所要求的那樣全面的合規要求。
信函特別指出混幣器、攪拌器及某些去中心化金融業務可能被豁免或排除在監管義務之外,儘管它們可能促進非法資金的流動或隱匿。聯盟主張任何長期的監管框架都應在允許創新的同時,維持透明度、問責機制與調查權限。
這四個組織呼籲與行政部門、國會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持續互動,以改進《CLARITY法案》,並制定一個既能促進負責任創新,又能維持透明度、問責機制與調查工具的監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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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名美國執法人員呼籲修改CLARITY法案
超過七萬名美國執法專業人士呼籲聯邦官員修訂《CLARITY法案》條款,警告廣泛豁免可能削弱對涉及數位資產犯罪活動的監督、問責機制及調查工具。
重點摘要:
國家聯盟對《CLARITY法案》限制調查權限表達關切
一個代表超過七萬名美國執法專業人士的聯盟,已介入《數位資產市場清晰法案》(CLARITY Act)的辯論,呼籲聯邦官員修訂他們認為可能削弱調查涉及數位資產犯罪能力的條款。
這封6月23日的信函由全國地區檢察官協會、全國助理聯邦檢察官協會、國際警察首長協會及全國警長協會的領袖共同簽署。這些組織共同代表美國各地的檢察官、警長、警察局長、刑事調查員、副警長、警官及其他執法專業人士。
這些組織寫道:
這封信函致代理司法部長Todd Blanche及總統數位資產顧問委員會執行主任Patrick J. Witt,感謝行政部門與執法機構的互動,同時指出其主要關切仍未解決。
聯盟並未全面反對該法案,而是聚焦於《CLARITY法案》第604條,主張該條款可能造成廣泛豁免,讓涉及促進數位資產交易的個人或實體獲得保護。這些組織認為此類豁免可能造成監督與問責機制的漏洞,讓老練的犯罪者得以利用。
《CLARITY法案》爭議圍繞監管與合規
這些組織表示,數位資產日益出現在涉及毒品販運、詐欺、兒童剝削、勒索軟體攻擊、規避制裁、恐怖主義融資、組織零售犯罪及其他跨國犯罪活動的調查中。他們主張現有的調查權限與監管架構有助於調查人員識別嫌疑人、追蹤資金流向、追回非法所得,並將資產歸還給受害者。
第604條引發了聯盟最強烈的批評。信中指出,《CLARITY法案》中的廣泛豁免可能透過將某些市場參與者排除在目前協助刑事調查的監管義務之外,降低透明度與問責機制,同時強調此關切並非針對單純撰寫或發布軟體程式碼的個人。
這些組織寫道:
聯盟也對《CLARITY法案》的其他條款提出質疑,認為法案部分內容可能削弱調查人員依賴的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保障措施。這些團體表示,該法案未能建立一套如同對其他金融中介機構所要求的那樣全面的合規要求。
信函特別指出混幣器、攪拌器及某些去中心化金融業務可能被豁免或排除在監管義務之外,儘管它們可能促進非法資金的流動或隱匿。聯盟主張任何長期的監管框架都應在允許創新的同時,維持透明度、問責機制與調查權限。
這四個組織呼籲與行政部門、國會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持續互動,以改進《CLARITY法案》,並制定一個既能促進負責任創新,又能維持透明度、問責機制與調查工具的監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