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服務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已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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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獲悉,多家信託公司近期收到了監管下發的《資產服務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共計六章,四十七條,不僅明確了資產服務信託的定義、業務分類、經營原則等,還指出信託公司應當嚴格按照該辦法規定開展資產服務信託業務,不得以資產服務信託之名實質開展資產管理信託業務。具體來看,《辦法》指出,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應當與資產服務信託的信託目的和風險收益特徵相一致,充分考慮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穩健審慎運作,不得用於投機。信託公司應當提升信託財產運用專業化管理水平,具備與信託財產運用相匹配的專業人員、制度機制和風險管控能力。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財產開展投資行為的,不得由委託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負責盡職調查或投資運作,不得由委託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達投資指令或者提供具體標的資產等實質性投資建議。另外,《辦法》還明確要求,單個資產服務信託投資於同一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實收信託的百分之二十五,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和地方政府債券除外,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除外。單一主體及其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視為同一資產合併計算前款比例。資產服務信託投資基礎資產涉及非標準化資產的私募資管產品,信託公司應當穿透識別非標準化資產並穿透計算上述比例。(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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