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论战常常把中世纪晚期的教会描绘成一个腐败的铁板一块,直到路德出现才幡然醒悟。历史记录却讲述了一个不同的故事。早在宗教改革之前,教会就已经认识到赎罪券滥用的问题,并开始从内部加以纠正。这些改革并非对路德的突然回应,而是长期内部纪律整顿与澄清过程的一部分。
1215 年的第四次拉特朗公会议是第一个重要例证。它处理了牧灵疏忽问题,明确了圣事实践,并明确谴责了对赎罪券的滥用。这比路德出生早了整整两百年。该会议关注的并非理论问题,而是回应了现实中的滥用行为,并为那些利用这一做法谋取个人利益的神职人员设定了界限。
到了十五世纪,教皇西斯笃四世延续了这一进程。1478 年,他限制了赎罪券的授予,并试图遏制将其视为金融工具的日益盛行的做法。他的干预表明,罗马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且早已开始尝试对其进行监管。认为赎罪券改革始于 1517 年,根本与证据不符。
到十六世纪初,教皇保禄三世将这一问题进一步推进。1537 年,他委托对神职人员腐败和赎罪券滥用展开正式调查。这并非象征性的姿态,而是一次认真诊断问题根源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的尝试。教会并非被动应对,而是在积极审视自身。
1563 年的特伦托公会议使这一进程走向终点。它不仅调整了赎罪券的实践,还彻底禁止出售赎罪券。特伦托公会议重申了赎罪券的神学含义,同时消除了扭曲其本意的经济滥用。这是场始于数百年前的改革运动的最后阶段。
当你审视这一时间线时,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