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易虛擬貨幣引發不當得利糾紛,法院判決原告自行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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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23 日,據東南網報道,近日,中國福建馬尾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交易虛擬貨幣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2024 年 4 月,男子隋某在某平台上與男子葉某取得聯繫,提出想要購買虛擬貨幣。葉某同意後,隋某當天通過支付寶帳戶向葉某支付了 1.8 萬元。葉某按每份虛擬貨幣 7.6 元人民幣的價格向隋某出售,成交總數量爲 2368.42 份虛擬貨幣。此後,雙方因購買虛擬貨幣問題產生糾紛,隋某將葉某訴至馬尾法院,要求其返還不當得利款 1.8 萬元。近日,馬尾法院經審理認爲,在我國現階段,網路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對公序良俗之違反,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隋某在互聯網平台上通過葉某投資虛擬貨幣進行理財,其行爲不屬於我國民事法律調整和保護的範疇,後果應由隋某自行承擔。隋某要求葉某返還不當得利款 1.8 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隋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很多人被虛擬貨幣所謂的『高收益』誘惑,卻忽視了其背後的法律風險和安全隱患。」法官提醒廣大投資者,務必提高風險意識,選擇合法、合規、穩健的投資渠道,切勿參與虛擬貨幣交易這一「法律紅線邊緣的危險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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