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提出一系列司法与程序改革,以加强对虚拟货币洗钱案件的调查、证据处理和资产追回工作,因检察机关试图弥补该国刑事执法框架中的漏洞。
总结
据《人民检察日报》发布的一篇文章称,当检察机关起诉虚拟货币洗钱案件时,中国现行法律框架面临三大障碍,包括确定刑事责任的困难、收集证据以及追回非法资产。
该文由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撰写,并结合湘潭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的观点。文章称,虚拟货币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其去中心化结构、匿名性以及跨境属性,也使其越来越适合作为洗钱犯罪收益的工具。
尽管中国已建立反洗钱框架,作者表示,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与《刑法》之间的不一致造成了执法挑战。虽然更新后的反洗钱法不再限制上游犯罪罪名,但《刑法》第191条仍仅适用于7类指定的上游犯罪,导致涉及其他罪名的许多虚拟货币洗钱案件,往往需要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来起诉。
文章警告称,这使得后者罪名日益成为“兜底性条款”,并认为司法机关在调查中应当更加重视识别独立存在的洗钱行为。
为回应上述问题,作者建议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发布专门的案件办理指导意见,公布更多指导性案例,并扩大对调查人员与检察官开展区块链分析技术培训。
文章称,调查人员还应当采取强制性的“双重调查”方法,即同时审查上游犯罪与相关洗钱活动。文章建议在调查过程中准备虚拟货币资金流向报告,并要求检察官评估是否应在起诉附带独立的洗钱罪名,且在适当情况下包括根据中国自我洗钱相关规定对附带罪名进行认定。
该提案还呼吁检察官在复杂调查中更早介入,审查资金转移背后的目的,而不仅仅依赖上游犯罪的类型;同时在本应属于洗钱的案件却被转而以其他刑事条款立案的情形下,加强监督。
作者表示,证据收集仍是另一项主要挑战,因为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使用混币器、隐私币、去中心化交易所和跨链转账,将资金拆分并转移至多个司法管辖区。加密通信、数据被销毁以及跨境合作受限进一步使调查复杂化,而将区块链钱包地址与现实身份进行关联在技术上依然要求很高。
为解决这些问题,文章提出:当区块链交易记录的哈希值保持一致时,应承认其为可公开验证的自我证明型电子证据。符合规范的区块链分析机构出具的区块链分析报告也应被接纳为证据,但须接受对制作这些报告所使用的工具、方法与结论的司法审查。
作者还建议,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法院推定犯罪故意,包括当嫌疑人使用混币器或以隐私为导向的加密货币来掩盖交易;通过异常交易方式迅速处置大量加密资产;或频繁进行高价值交易,且所使用的匿名钱包难以合理地与其身份建立关联。
文章认为,不必要求调查人员追踪从资金来源到资金去向的每一笔转移;司法机关应当允许在各项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的情况下,依赖间接证据与情境证据。
资产追回还构成另一项障碍,因为文章称中国禁止加密货币流通,而执法机关往往又缺乏合规渠道来处置已扣押的虚拟资产。作者补充说,在刑事执法过程中,由于对私钥管理、资产估值与变现处置所适用的程序不一致,产生了风险。
为解决这些问题,他们建议建立一套全国机制,用于规范被没收虚拟货币的扣押、保管、估值与处置。
集中式保管平台可管理已扣押资产,处置则可通过指定拍卖或协商转让等合规渠道进行。他们还建议设立专家委员会,运用区块链数据以及主要国际交易所的报价制定司法估值标准。
作者表示,也应通过涵盖虚拟货币犯罪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议来加强跨境合作。
他们进一步提出开发基于区块链的司法合作网络,使参与司法管辖区能够在尊重国家数据主权的前提下,核验可疑钱包地址、资产冻结令及其他执法信息。
这些建议建立在中国近期强化对与加密相关金融犯罪监管的推动之上。今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在该国未来5年的反洗钱战略中,虚拟货币洗钱将继续保持作为执法优先事项,同时指出有组织犯罪团伙日益依赖加密货币、地下银行以及跨境资金转移来隐匿非法收益。
央行还表示,针对涉及跨境金融犯罪的案件,执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包括调查合作、情报共享与资产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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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就虚拟货币洗钱案件提出新的法律框架
中国已提出一系列司法与程序改革,以加强对虚拟货币洗钱案件的调查、证据处理和资产追回工作,因检察机关试图弥补该国刑事执法框架中的漏洞。
总结
据《人民检察日报》发布的一篇文章称,当检察机关起诉虚拟货币洗钱案件时,中国现行法律框架面临三大障碍,包括确定刑事责任的困难、收集证据以及追回非法资产。
该文由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撰写,并结合湘潭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的观点。文章称,虚拟货币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其去中心化结构、匿名性以及跨境属性,也使其越来越适合作为洗钱犯罪收益的工具。
尽管中国已建立反洗钱框架,作者表示,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与《刑法》之间的不一致造成了执法挑战。虽然更新后的反洗钱法不再限制上游犯罪罪名,但《刑法》第191条仍仅适用于7类指定的上游犯罪,导致涉及其他罪名的许多虚拟货币洗钱案件,往往需要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名来起诉。
文章警告称,这使得后者罪名日益成为“兜底性条款”,并认为司法机关在调查中应当更加重视识别独立存在的洗钱行为。
检察官呼吁加强调查与证据规则
为回应上述问题,作者建议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发布专门的案件办理指导意见,公布更多指导性案例,并扩大对调查人员与检察官开展区块链分析技术培训。
文章称,调查人员还应当采取强制性的“双重调查”方法,即同时审查上游犯罪与相关洗钱活动。文章建议在调查过程中准备虚拟货币资金流向报告,并要求检察官评估是否应在起诉附带独立的洗钱罪名,且在适当情况下包括根据中国自我洗钱相关规定对附带罪名进行认定。
该提案还呼吁检察官在复杂调查中更早介入,审查资金转移背后的目的,而不仅仅依赖上游犯罪的类型;同时在本应属于洗钱的案件却被转而以其他刑事条款立案的情形下,加强监督。
作者表示,证据收集仍是另一项主要挑战,因为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使用混币器、隐私币、去中心化交易所和跨链转账,将资金拆分并转移至多个司法管辖区。加密通信、数据被销毁以及跨境合作受限进一步使调查复杂化,而将区块链钱包地址与现实身份进行关联在技术上依然要求很高。
为解决这些问题,文章提出:当区块链交易记录的哈希值保持一致时,应承认其为可公开验证的自我证明型电子证据。符合规范的区块链分析机构出具的区块链分析报告也应被接纳为证据,但须接受对制作这些报告所使用的工具、方法与结论的司法审查。
作者还建议,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法院推定犯罪故意,包括当嫌疑人使用混币器或以隐私为导向的加密货币来掩盖交易;通过异常交易方式迅速处置大量加密资产;或频繁进行高价值交易,且所使用的匿名钱包难以合理地与其身份建立关联。
文章认为,不必要求调查人员追踪从资金来源到资金去向的每一笔转移;司法机关应当允许在各项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的情况下,依赖间接证据与情境证据。
作者提出国家层面的资产追回框架
资产追回还构成另一项障碍,因为文章称中国禁止加密货币流通,而执法机关往往又缺乏合规渠道来处置已扣押的虚拟资产。作者补充说,在刑事执法过程中,由于对私钥管理、资产估值与变现处置所适用的程序不一致,产生了风险。
为解决这些问题,他们建议建立一套全国机制,用于规范被没收虚拟货币的扣押、保管、估值与处置。
集中式保管平台可管理已扣押资产,处置则可通过指定拍卖或协商转让等合规渠道进行。他们还建议设立专家委员会,运用区块链数据以及主要国际交易所的报价制定司法估值标准。
作者表示,也应通过涵盖虚拟货币犯罪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议来加强跨境合作。
他们进一步提出开发基于区块链的司法合作网络,使参与司法管辖区能够在尊重国家数据主权的前提下,核验可疑钱包地址、资产冻结令及其他执法信息。
这些建议建立在中国近期强化对与加密相关金融犯罪监管的推动之上。今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在该国未来5年的反洗钱战略中,虚拟货币洗钱将继续保持作为执法优先事项,同时指出有组织犯罪团伙日益依赖加密货币、地下银行以及跨境资金转移来隐匿非法收益。
央行还表示,针对涉及跨境金融犯罪的案件,执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包括调查合作、情报共享与资产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