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2亿 南京经开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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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开宣判南京经濟技術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務副主任楊有林受賄、貪污、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洗钱案,楊有林被认定受賄超过22亿元人民币,被判死刑。

经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楊有林利用擔任南京江寧经濟技術开发總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南京江寧经濟技術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江寧县(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民營科技園管委会副主任,南京江寧科学園管委会常務副主任、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为相关單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營、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22.14亿元人民币。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认为,楊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会影響特別惡劣,給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应当判處死刑。雖然楊有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屬实,具有立功表现,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实、性质、情節和对於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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