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 【中国武汉 66 万元虚拟货币盗窃案二审改判:盗窃金额按被害人实际支付成本认定,主犯获刑十年六个月】



据《检察日报》报道,林某、曾某、戴某经预谋以交易虚拟货币为幌子,在交易过程中偷拍被害人数字钱包私钥,并在虚拟货币到账后秘密登录被害人钱包撤销交易,将相关虚拟货币转回至其控制账户。3 人先后作案 3 次,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 66 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在缺乏明确司法解释对虚拟货币价值计算方式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依据被害人购入金额 66 万元认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因此以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分别判处 3 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诉,武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检方认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轻。武汉市检察院检察官代文涛表示,在被害人有明确损失数额可参考的情况下,又认为无法认定虚拟货币价值,存在逻辑矛盾和法律适用错误。司法实践中,将销赃价格、成交价格作为盗窃数额认定已是主流做法,以被害人实际支付成本价格认定虚拟货币价值,具有事实、法律和实践依据。武汉市中级法院二审采纳检方意见,撤销原判决相应内容,改为认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以盗窃罪判处主犯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从犯曾某、戴某有期徒刑八年,各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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